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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2日 星期三

溝通與教育訓練的目的在於改變認知與觀念

最近網路鄉民取材郝龍斌,李永萍,趙心屏和其它市政府官員口中對於相關爭議的回應,設計出了所謂"台北市政府回應產生器"







 如果對照一下,發生重大環境污染與職業災害後,一些相關人士說詞
其實也可以設計出一個"環安災害回應產生器"

就用以下這個報導為例: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852174.shtml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852396.shtml
  • 中央主關機關官員:這家公司的環安管理「整個鬆掉了」、「內部管控出了問題」
  • 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該公司相關人員之公共危險罪外,再分案偵辦違反環保與勞安法規部分,正蒐集資料約談。
  • 地方環保局與勞檢單位:已勒令停工,並真對違反環安法規的部份進行開罰,另轉請檢方將針對是否有人為疏失或工安責任展開調查。
  • 民意代表:事故公司應主動進行設備總體檢及員工再教育
  • 發生事故的事業單位:已由國內外國專家組成專案小組,針對工廠設施及安全再次進行全面檢查與檢討。


以上言論說穿了都是馬後炮,也是治標不治本的行徑。
就一個住環安巷內的鄉民而言,猜的到出事公司後續會被官員要求:
  • 落實危害告知、每日tool box meeting
  • 員工要進行再教育、訓練紀錄與簽到要備查
  • 要針對發生事故的部份辦理相關演練與觀摩會供其他事業單位效法(警惕)

而進行內容詳盡的危害告知與工作安全守則教育訓練後,就能確保不再發生意外事故嗎?
此一措施的有效期可以持續多久?是否須每年辦理定期回訓/在教育?

就各單位交差了事的角度而言,其實搞教育訓練與觀摩是最省事的結案路徑

只不過以巷內鄉民的經驗,結局往往是:台上講的口沫橫飛、台下睡的東倒西歪,課後大家都沒問題、測驗也都及格順利拿到訓練紀錄與證書;只是回到工作崗位上時,大家還是原來的那個人,我行我素,日出而作 日入而息 鑿井而飲 耕田而食 環安規定關我屁事...直到下次出事



上醫醫未病、中醫醫欲病、下醫醫已病

就上醫醫未病的期望與預防再發而言,沒錯,事前的溝通與教育訓練的確是很好的藥方
只不過溝通與學習要真正有效果,必須是雙向的

換言之,聽跟講的人都要用心,溝通與學習才會有效果:
講的人要能夠用考量受話者的背景與程度,調整傳遞的語言與方式,例如跟外國人講外語,跟營建工地工人講台語



    聽的一方,不能閉目養神,必須要不斷的解讀發言者訊息的涵義,乃於主動的回饋與發問,才代表這不是對牛彈琴


很多踏進這個巷子的年青夥伴,在工作幾年碰了釘子後,終究會意識到"溝通"的重要性

有些甚至還會在相關會議上,發言請教學者或友廠其內部的溝通是如何進行、乃至於進行所謂有效的溝通

而就我來看,問這個問題跟問別人家的性生活沒兩樣:每對伴侶以怎麼樣的姿勢與次數,人家自己爽就好,你效仿日本步兵系列的愛情動作不見得會得到快感。

同理可證,每家公司的狀況條件不同、溝通的流程與訊息傳遞機制自然不同,不必去問其他事業單位的環安人如何進行內部的資訊交流與溝通了。



就事業單位的環安業務運作而言,溝通不良只是個表象,背後底下其實還有一個背後更巨大的黑暗秘密:



那個東西就叫做權力,或說是組織裡的政治 what ever you name it. 

當工程師的可能還好,不要自作主張,碰到自己不能決定的事請示上級就對了(只不過什麼是你自己不能決定的事,其範疇由你的老闆定義)
通常工程師升任成為初級幹部的第一年陣亡率很高,能不能認清權力與組織裡的政治遊戲規則是關鍵。

權力的來源彙整如下:



再次強調:溝通與學習應想是雙向互動的過程,雙方應該是基於理性與地位平等共同合作以解決問題和謀取日後的共同利益最大化。
所以就溝通這檔事而言,
靠權力/職位來讓別人不得不做,那叫仗勢欺人
而如果只靠交情做事,那叫循私害公

就教育訓練而言,也希望主事官員的觀念導正過來,不要在訓練時數與複訓/點教召次數上打轉,圖利特定訓練機構與浪費社會資源


再舉勞安法規上的承攬商危害告知的規定,要求事業單位的危害告知應該具體而周詳,否則就是事業單位承辦同仁的業務過失

然而什麼叫做"業務過失"?
=>基於其承辦業務範疇,應為能為而不為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許多官員由於怕多做多錯,搞得國家的公務體系養了許多不敢任事的官員;然而以此一條文的前半部,不也應該追究:許多官員能夠幫助人民與社會謀福利,也有能力去做但是卻沒有一番作為?)

從事業單位的角度而言這真的是一條一廂情願的惡法,因為出了事情的時候,你怎麼不去追究那個嚼檳榔的承攬商勞工:應該好好聽事業單位的危害告知(不要睡覺)、不懂的地方要提出疑問  應為能為而不能為的過失?

同樣的道理,一個違規闖紅燈的行人被車撞了,是否該可憐"弱勢/已經受傷"的行人,反而去追究車輛駕駛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業務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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