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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5日 星期六

悠活環評大戲觀察(103/01/01追蹤更新)



紀錄追蹤一下這齣鬧劇新聞(雖然它沒有多久就被台菲漁權爭議所淹沒...)

工安環保無法脫離法律,
然而伴隨(缺陷不完美)法律而來的往往是 (政治)口水+(慘痛教訓)淚水


---------------------我是102/ 5/7新聞的分隔線------------------------------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7880074.shtml





有趣的是這段話
墾管處長陳貞蓉昨晚受訪時說,悠活渡假村一、二區在二○○六年申請旅館營業許可後,隔年再申請三至六區,墾管處和屏東縣政府都認為:「一至六區實為一體,要求依法環評」,但悠活堅持三至六區不是新開發案,只是變更使用,依環評法規定不須提環評。

到底是誰應該決定到底需不需要環評?是業者還是主管機關?

衍伸的另一個問題是:
如果地方主管機關承辦人員真的白目無知(=對於中央的環評法規視若無睹)的話,那(只負責制定法規的)中央主管機關又能怎麼辦?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7880070.shtml
底下這張圖片更顯活(主要演員的表情突顯相關單位的心態,攝影記者與報社編輯真是令人欽佩)

昨天會議一度僵持不下,鍾佳濱不願參加會後記者會,先行離開,記者會由葉俊宏、許文龍、墾管處處長陳貞蓉等人出席。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7880078.shtml

一般旅客固然難從訂房網頁系統分辨旅館及集合住宅的差異,但身為主管機關的屏東縣政府、墾管處卻不能不知,開門做生意的墾丁悠活渡假村更無法假稱不知。

從業者僅切割出渡假村的第一、二區申請就地合法,面積恰小於應做環評的一公頃,即可看出其規避法令規範的專業性;同集團的頂級飯店牡丹灣Villa,更以民宿為名提出申請,且因民宿不得超過五間,該飯店也技巧的化整為零,由不同代表人申請。如果不「知法」,豈能「玩法」?

就像台東美麗灣飯店,申請面積為零點九九九七公頃,恰好低於應做環評的一公頃,這樣的巧合又有誰能信?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7880076.shtml

針對環保署會議結論,代表屏東縣與會的屏東縣副縣長鍾佳濱昨晚表示「遺憾」;他說,中央對法令的解釋,地方只能尊重,但悠活有兩區已合法取得旅館登記,僅憑環評法該如何註銷合法部分,將進一步請示交通部觀光局。

觀光局旅館查報中心主任陳煜川說,悠活登記為一般旅館,主管機關為地方縣市政府,撤銷執照為屏東縣政府的職責。

鍾佳濱說,悠活違規擴大營業的三至六區,停業並無疑義,但僅憑環評法就要註銷合法旅館(指一到二區),是否周延?縣府會再研究因應。 環保署昨天認為,切割一、二區申請就是違法;並認定悠活一至六區都須環評,要求業者立即停止使用,才能接受業者的環評申請,同時要求屏東縣府執行。

墾管處長陳貞蓉說,等屏東縣政府撤銷悠活麗緻渡假村一、二區旅館許可後,墾管處會將使用執照上的「旅館」註銷,恢復和三至六區同樣的住宅;在全區環評未過前,住宅如果變相做旅館使用,屏東縣政府可依發展觀光條例、墾管處依建築法處理。 鍾佳濱表示,會中有人建議,如果業者聲請國賠,對象應該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屏東縣政府,這樣的說法更讓屏東縣深感遺憾;建管權早已移交墾管處,縣府之前核發的建照並沒有問題,但中央解釋完法令後,竟是這樣的結果,只能說「遺憾」;他刻意不參加會後記者會,「因為已沒什麼意思了」。

鍾佳濱說,之前環署質疑悠活建物都違法,連建照也是無效;經過昨天會議,釐清悠活建物都是合法,縣府核照也沒問題。




這則報導看出劇情張力所在:

環保署(反正事不關己)棒打地方與業務主管機關,地方政府與業務主管機關互踢皮球,而且也是依法(律條文的漏洞與空窗期)行政

衍生的問題在於:
不同法律的位階:環評>建築法>觀光條例?

反過來想,如果悠活業者拿出憲法來據理力爭呢?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7880075.shtml

「政府要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中華民國不是只有環保署,不是它說了算!」悠活麗緻渡假村總經理劉秀美昨晚說,悠活渡假村會據法理力爭到底,為保障房客和會員權益,暫時不會停止營業。PS:
【記者潘欣中、陳崑福/屏東縣報導】悠活渡假事業公司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成立,登記資本額十億二千萬元,經營項目為餐飲服務業、觀光旅館業和旅遊休閒業;括悠活渡假村、牡丹灣Villa、承租的悠活新南灣,近十年每年營業額約四億元。

拿個幾千萬出來打官司(控告政府與申請國賠)應該不是問題



感想:這些小白兔中央官員拿著自己搞出來的(不完美)法規想要伸張正義,不知道過些時候會不會被更顢頇的監察院盯上&彈劾?

更嗜血的檢調與監委其實已經出動了….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7878245.shtml
內政部長李鴻源上午在立法院答詢民進黨立委林佳龍質詢時指出,必須弄清楚墾管處四名與核照有關人員擁有悠活會員證是怎麼一回事?若是自行購買,也該避免在核照前後,這是道德瑕疵。李鴻源說,若會員證是接受餽贈而來,那就涉及貪汙,將交由檢調調查。

環保署今天舉行會議,討論行政流程如何認定,一旦確認悠活要停業或是斷水斷電,就由內政部接手處理,環保署今天傍晚就會有答案。

屏檢:等會議結果
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榮龍說,原來相關資訊很紊亂,環保署、屏東縣政府及墾管處等相關單位今天在台北為悠活案開會討論,會後應該會有一個比較具體內容,可以提供檢方一個調查方向。

監委:查人為疏失、貪瀆
監委程仁宏表示,對公務單位長時間是否依法行政,導致悠活案至今才爆發弊端,到底哪一個環節出問題,監委將深入追查,若有人為疏失,甚至涉及貪瀆,不排除追究責任。

關於調查官員會員證來源,李鴻源指出,悠活度假村歷時很長,要花一點時間去釐清,最快明後天就會有結果。內部作業分兩部分進行,包含還原行政過程,包含誰發的建照?為何發建照?住宅用地為何變旅館?為何民國95年就地合法?環評過程如何?都會清查。



---------------------我是5/8新聞的分隔線------------------------------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7882747.shtml

內政部昨天完成悠活渡假村案調查報告,部長李鴻源說,悠活第一、二區是屏東縣前縣長伍澤元發的建照,蘇嘉全在縣長任內核給使用執照,前內政部長余政憲在任內,強力主導讓悠活從事旅館「就地合法」;悠活第一、二區雖違規使用,但合法;斷水、斷電的處分應僅限於第三至第六區,不能及第一、二區。

李鴻源說,如果政府對悠活第一至第六區全面斷水斷電,業者絕對有權提出國賠,「政府恐怕會輸得很慘。」因為當初是政府讓悠活第一、二區就地合法。

據了解,悠活第一、二區變更為旅館,當時經過國家公園審議委員審議、送到經建會審核,且經過行政院會同意通過。


李鴻源表示,九十五年核給旅館使用執照時,只有一、二區(因未超過一公頃不需申請環評),未積極追查其他區的違規使用部分,「這部分屏東縣政府與墾管處是有行政怠惰,內政部一定會檢討失職人員,若有違法也一定會嚴辦。」

他坦言,在營建署長葉世文之前的營建署長與墾管處長,是比較消極。李鴻源說,現任墾管處長陳貞蓉就是因為積極,認為悠活不配合,逼悠活做環評,才爆發此案。
內政部打了環保署一巴掌(國民黨把責任推給民進黨執政時代?)
另外想到好像很多弊案的爆發都是因為一些積極任事的清官(聯想到勞委會關廠勞工的抗爭,清官誤國?
現實的利益糾葛與政治考量因素的盤根錯節,沒有辦法單靠法律條文來解決
法律訂定出來了以後,必須考量如何溯及既往與循序漸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7882723.shtml
悠活案裁罰中央、地方不同調,針對環保署長沈世宏說「屏縣如果不執行,環保團體抗議可能出現在屏東」;屏東縣副縣長鍾佳濱回應說,「終於明白沈署長的苦心算計。」

鍾佳濱接受本報記者電話訪問時說,環保署最近不斷透過媒體指導別人怎麼做,但屏東縣府迄今未收到中央片紙公文,「現在是民主時代了,已沒有太上皇了,更沒有尚方寶劍了,有的就是依法行政。」

環保署要求悠活必須全區停業,但屏東縣政府採取「保障合法、取締非法」,昨天只要求悠活違規擴大營業的三至六區今起停業,同時加重裁罰十二萬元;對環保署要求縣府依「環評法」開罰卅至一百五十萬元,另依「行政罰法」處罰業者七年不法利得,屏東縣副縣長鍾佳濱表示,希望環保署「來文明確指示」,讓地方有所依據。
呵呵,地方縣市政府也毫不客氣對中央環保署開炮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7882717.shtml

內政部營建署長葉世文昨天表示,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自民國九十一年迄今,明知要環評,卻未積極處理,明顯有行政疏失,將虛心檢討善後。

葉世文表示,悠活的建照在民國八十三年由當時屏東縣長伍澤元發放,使用執照在八十八年由當時縣長蘇嘉全發照。

葉世文指出,八十八年悠活違規使用,當時建管的權責在屏東縣府;但墾管處是第一線的土地管理機關,卻未向縣府舉發,這是第一個行政怠惰之處。

其次,九十一年墾管處自屏東縣政府接管建管權,也可以依照建築法、或會同縣府處理違規情事,但墾管處卻未積極督導,這是第二個疏失。

葉世文說,當時一方面對環評法不熟,另方面墾丁遊客暴增,政策氛圍是在輔導業者就地合法,也有不少業者透過民代來說情。




被打槍的前任主事官員,陳述當時時空情境下的考量與無奈(政治氛圍傾向於輔導合法+民代關說護航)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7882729.shtml

全台到底還有多少類似悠活的違規經營旅館、民宿?環保署長沈世宏表示,將發文給各縣市政府,請他們清查轄內的旅館、民宿,是否都依法進行環評。環保署還請民眾踴躍檢舉,重大案件的檢舉獎金總額有一百萬元。

沈世宏表示,環保署內部已進行檢討,未來凡是各單位來函詢問某開發案是否應做環評,如為應環評案,就要做後續追蹤,不能只書面答覆。

呵呵,感覺環保署真的好天真(活在自己的悠活世界當中)...


---------------------我是5/10新聞的分隔線------------------------------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7887692.shtml

馬政府處理悠活案再起爭議,行政院昨表示,內政部與環保署協調權責後,將悠活全區合併環評交由屏東縣政府認定;若環評未過,一、二區都撤照;若通過環評,三至六區可恢復營運。不過,環保署長沈世宏昨晚堅稱,「沒有行政協調的空間,環保署絕不會讓步」。
沈世宏昨晚表示,因未做環評,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悠活渡假村一至六區都要立即停業。行政院高層前晚確實打過電話給他,但聽他說明後,已充分了解並尊重環保署對環評法令的解釋,並沒有要求環保署讓步,也沒有「中央互鬥(環保署與內政部)」問題。

環保署綜合計畫處長葉俊宏也說,悠活全區都要停業,在法令解釋上沒有轉折的餘地。他進一步說明,悠活既沒做環評,依環評法,各單位發給它的許可統統無效,應立即停止開發行為,「作為旅館使用」就屬開發行為的一部分。

葉俊宏表示,如果悠活可以分區停業,就代表也可以分區環評,「環評法將形同具文,台東的美麗灣不就可以分區合法營業了?」

但行政院高層官員昨晚聽聞環保署的說法相當詫異,「沈世宏若翻案,應該跟行政院秘書長陳威仁報告」。

政院高層說,沈世宏若有意見,下午就要講,而不是都協調好了,又出來翻案,讓政院官員傻眼。 內政部次長蕭家淇昨晚說,這兩天他都有陸續打電話和沈世宏溝通,悠活一、二區是否撤銷許可,內政部尊重環保主管機關的相關認定,而他與沈世宏討論的結果,因悠活是地方旅館,所以應由屏東縣環保局認定。 蕭家淇也說明,依建築法看,悠活一、二區是合法的;但依環評法看,一到六區是否因未做全區環評而違法,並依環評法第十四條判定許可無效,則由地方政府認定。

蕭家淇指出,由於悠活公司已將全區環評送到環保署,環保署將迅速將全區環評案移轉給屏東縣政府;如果屏縣府不作為,也不進行全區環評,將面對監院與檢調的調查。


呵呵,感覺沈署長和先前的王主委一樣天真堅於自己單位的認定(認為自己是該項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我說了算)
看起來沒有所謂中央護鬥=>中央政府其實是長幼有序的....總統府>行政院>內政部>環保署
而是藍色的中央鬥綠色的地方

PS:
發生菲律賓開槍掃射我國漁民證所稅廢除8500天險的新聞似乎把這樁新聞覆蓋過去了



-------------------我是5/14新聞的分隔線(這幾天呆丸沉浸在欺負更弱小的菲律賓...)----------------------------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7893772.shtml

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案爆發以來,引起環保署、墾丁公園管理處、內政部營建署及屏東縣政府互踢皮球之譏,但內政部及環保署定調,依建築法,悠活1、2區是合法;但依環評法看,1到6區是否因未做全區環評而違法,並依環評法第14條判定許可無效,將認定權責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

環保署依職權計算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的不法利得,該渡假村自88年起「未環評先營運」以來,除前幾年有虧損外,自95年迄今,每年的財務報表都有5000萬至6000萬元不等的盈餘,迄今年止,不法利得再加計利息約3.5億元至4.5億元,扣除成本後,不法利得至少仍有1億至2億元。

由於環保署已對外宣布,由屏東縣政府執行違法環評法及行政罰法的不法利得的部分,因此環保署雖算出其不法利得,但只「備而不用」,也就是先看屏東縣政府如何計算,再掀開環保署底牌,據悉環保署今天已把該項不法利得的「計算公式、方法」,函送給屏東縣政府「參考」。



http://newtalk.tw/news/2013/05/13/36404.html

如果縣府遲遲不要求悠活進行環評怎麼辦?沈世宏則表示,此案已有監察委員主動介入調查,社會大眾的關注也將持續,如果要將業者的不法利得計算清楚,屏東縣政府遲早必須搞清楚,「縣府無論做任何決定,都要為他們的決定負責」。

沈世宏也提到,已行文給各縣市政府協助清查轄區內的違規個案,希望能將未環評就營運的個案徹底清查出來,希望各縣市政府在20日前能回報給環保署,環保署督察總隊會再做後續的查察。


抓大放小與看人辦事是公務體系的罩門,砍了一間悠活,還有其他更多間沒曝光攤在檯面下的悠活吧


-------------我是5/21新聞追蹤的分隔線(這幾天弱小的菲律賓還是把呆丸搞的團團轉..)----------------------



來看看營建與環保體系的兩造雙方之針鋒相對
營建體系大老的發言
http://ivy5.epa.gov.tw/enews/pic.asp?ID=1020516037

聞環評色變 怎會這樣 若干年來,我一直把政府對土地開發所要求的環境影響評估,視為不可輕忽的政策。在開發行為中考慮到環境的維護,代表國家整體水準的提升。我們能做到這一步,應該額手稱慶,期待美好的未來。
可是最近幾天,連續看到幾個環評爭議的事件,媒體廣為傳播,使我不得不略為深入地了解問題的所在,才發現,在環境影響評估政策的背後,有多層次的觀念的疑點,有待政府釐清。我們試以屏東墾丁悠活度假村(左圖,本報資料照片)與台東美麗灣度假村為例,來討論一下環評的是是非非。

這兩個案子呈現的第一層次的問題,是政府單位之間的立場不同。中央政府要執行環境影響的評估,使環境得到維護,地方政府雖然知道有這個法律,而且應該是執行法律的單位,卻沒法幫助民間逃避評估。這在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是法律解釋的不同,實際上政治立場有異。中央政府可以高瞻遠矚,把國際上先進的做法引進來,但環境保護主義的主張反對開發,對於接近土地與民眾的地方政府卻不能不有所猶豫。在一個以經濟成長為主要政治目標的時代,阻礙開發就意味著放慢成長的腳步,拒絕民間過富庶的生活,違背民間的意願。 一般議論都認為,地方政府官員違法支持財團的開發計畫。也許有此可能,但自經濟發展看,地方的整體的繁榮,卻最符合民主政治追求的價值。問題是,在這個層面的是非還有什麼可以討論的嗎?有,這是涉及立法宗旨的大問題。國家的處境不同,環境條件不同,在環境保護的要求上應該是不同的。坦白說,最嚴格的環境生態的衛護者,應該是出之於富庶而領域廣大的國家。條件差些,就要按照自己的條件來斟酌維護標準。以美麗灣案子為例,只是地方政府與中央的標準不同而已。如果全依極端環境主義者的意見,原住民到過的山嶺與水岸都不能動,我們豈不都要捲鋪蓋回大陸了嗎?

第二個層次是評估的實質標準,也就是具體的規定。比如政府官員告訴我們,集合住宅就可以不必環評,旅館就非評不可。

我實在不明白,為什麼建築的類別與需否環評有關?難道是因為旅館是可以賺錢的商業建築,住宅是市民自用建築的緣故嗎?兩種建築對於環境生態的影響應該是相同的,為什麼截然劃分呢?工廠由於原本就有環境汙染的問題,嚴審甚至禁止都說得過去。環評的實質標準究竟在哪裡?

在這次案子中,我們還聽說建築開發面積在一公頃之下就可免環評。我所不明白的是,在一個環境非常敏感的地區,只要面積小就應該免除環評了嗎?開發商只要每次開闢一公頃就可避過環評,這真是怎樣的標準?
政府所應做的是,把環境依其條件劃分為若干類別,並分別設定基準,讓開發者必須遵守。環評的書圖按照這些基準來提出,政府單位也按這些基準來審查即可,實在沒有以建築類別與建築面積分的理由。

第三個層次是作業方式。在環境影響評估的法律中,可以看出有一定的理性程序。比如把環評分為兩個階段,一為環境影響說明書,一為環境影響的評估。這是把開發對環境的衝擊做階段性的研判。對環境影響不嚴重的也可以止於說明。

可是在實際運作上,這兩者幾乎沒有界限,因此使得環評成為民眾開發行為的夢魘。只要提到環評,沒有三年五年可以了事的,動輒十幾年,使人避之唯恐不及。說它是一種惡政也未嘗不可。

報上曾提到環保署長也感到無奈,因為環評是委員會制,官員沒有發言權。世上哪裡有這種逃避責任的制度?施政是不斷的理性加溝通的行為,怎麼會把裁決權交由一群短期召集的委員們決定呢?
環評原是建設美麗家園不可少的政策,執行失當就只能引起紛爭了。(作者為建築學者)





環保署的回應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20517163709

一、 第一層次的政府單位之間立場問題。因環境影響評估是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使得追求開發之際得以兼顧環境保護,特別是先進國家是由開發單位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環評報告,就制度而言沒有對立的問題。但是到了我國改由環保主管機關審查環評報告,出現了一些問題。

二、 第二層次的評估實質標準問題。目前的標準,在國家公園的集合住宅及旅館都要做環評。實際上,是否要環評的認定標準是以類別、區位及規模三方面綜合考量後,當開發行為再該類別再特定區位及規模以上,其影響會相當大的程度時,即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並非只依建築類別做單一因素考量。而且認定標準訂有擴建及累積的規定,所以不會有開發商只要每次開闢一公頃就可避過環評的問題。

三、 第三層次的作業方式問題。目前兩階段環評的設計,在實際運作上幾乎沒有界限,係因第一階段審查時,常因開發單位提出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品質不佳,原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先釐清的事項,於執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核時,才被要求處理,委員只得要求補件及再次續審情形,因而拉長審查時間。目前本署已依行政院指示,研提加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環境影響評估過程中的參與程度,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早負起輔導環評書件品質的責任,提升環評審查效率。

說真的,我實在看不懂環保署以上文字敘述回應的什麼?感覺沒有回應到重點,只是仗著自己是裁判來詮釋遊戲規則
(謎之音:我爸不知道會不會很難過=>兒子大學+研究所花了六年的時間在讀環保科系,結果對於政府政策與做法還是看不出個所以然?)
搞不清楚到底有問題的人是我還是政府官員?


而且至於文末提到環評是委員會制,官員沒有發言權,是逃避責任問題,與林所長一文相互呼應。林文認為環評委員會無憑無法就無名無狀擁有的同意權、決定權與否決權,完全架空了行政官員職權責任,使國家治理的三權分立的制衡原理原則,為之被破壞殆盡。
PS:
這段感覺是在批評環評委員有權無責,應該把行政權力交還給英明的環保署
其時換個角度來看,環保署也是有權無責的代理人
真正會受到影響與受害的是下一代,所以應該把表決的權利交給會受到影響的下一代...
只是這個權責相符想法的弔詭之處在於=>"下一代"根本還沒參與到此一遊戲規則當中
(都是"這一代"的人自我膨脹在亂搞...)


事實上,此現象導因於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簡稱環評法)南橘北枳的設計。我國環評制度,環評法第7條、第13 條明定,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由主管機關審查;環評法第3條第1項規定,環保主管機關為「審查」環評事項,應設環評審查委員會;環評法第14條規定,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許可之規定。因此環評法施行細則第43條明定,環保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內容應涵括「認定不應開發」。環評法第3條第2項又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顯係設計其應「迴避」是否「認定不應開發」之表決。 由上述條文規定的「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表決」及「迴避」連串規定相關性顯示之立法旨意,環評法賦予環評審查委員會已非僅止於專業諮詢角色,尚包括作成「認定不應開發」之「審查結論」,否則即無「迴避表決」之必要。環保署長在環評委員會不是沒有發言權,而是與其他二十位委員一樣,表決時只有投一票的權利。

如要將環評審查委員會定位為「只諮詢對話建言」、「不參贊亦不決策」的屬性,則涉及環評法的修改。各界咸認為開發行為准駁的決策必須同時考量社會、經濟、環境三大面向,但這三大面向究應在環境影響評估中,仍然遵照立法院審定的由環保機關來考量及否決,或是回歸原來環保署在民國79年送請立法院審議的環評法草案時,參照多數國外先進國家的制度,由核發開發許可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責任政治的原理,將環評審查過程發現的事實納入,綜合考量此三大面向,包括環境影響的因素後,作為開發計畫准駁之依據,並負責對外說明准駁之道理,確實值得再予細究。

我國環評法自施行以來對預防及減輕開發行造成的環境不良影響,起了相當大的作用。但隨著社會多元化的演進及我國法制進步必須面對的許多挑戰,例如環保機關代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做否決之決策,有違責任政治原理,且環境影響評估由環保機關進行,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環境因素屬於環保機關之責任。此一思維,長久下來,造成各機關不需積極面對環境問題的現象,因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決策高層失去與環保權益相關者在環評審查的公眾參與過程互動機會,而失去深入了解環保基本邏輯與形成細緻雙贏開發的創意作為,並失去快速朝向符合永續發展方向的成長動力等,都是制度面極須檢討的地方。


欸,因為法律與制度不可能完美,所以才有上下其手需要執法者發揮智慧與展現創意的地方
如果執法者腦筋又更死,那運作起來當然只會更荒腔走板
以目前呆丸的政治情境風向而言,的確是官商勾結重視經濟發展,而忽略環境永續
全國環保業務的主事單位自然是處於弱勢與處處受到打壓
環評的本質是政治角力,而非行政程序與法規的合理性
想通這點,才不會在虛假的表面議題當中原地打轉
Hint:要懂得討價還價、作秀造勢,乃至於搧風點火創造機會與改變風向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30502/132013052001045.html

 環保署發文各縣市政府於20日前回覆類似悠活未環評先營運名單。環保署今天說,尚未全數回報,但已回報都聲稱「未有違法」。

 因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未環評先營運」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日前發函,要求全台各縣市政府清查轄區內民宿、集合式住宅是否也有類似違法情事。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陳咸亨受訪指出,截至今天為止,還沒有全數回報,但環保署接獲回報的都稱「未發現有違法情事」。


結果不令人意外,期待地方單位會積極任事的環保署感覺有些天真(想揪出其它悠活,環保署必須要自己做dirty work,請共犯的業務主管機關自首=緣木求魚)







---------------------我是103/01/01新聞的分隔線------------------------------
http://tw.news.yahoo.com/%E6%82%A0%E6%B4%BB%E7%92%B0%E8%A9%95%E6%9C%89%E6%A2%9D%E4%BB%B6%E9%81%8E-%E6%9B%BE%E5%BF%A0%E4%BF%A1%E7%84%A1%E5%A5%88-113617138.html
 墾丁悠活渡假村今天環評有條件通過,悠活董事長曾忠信無奈的說,要求的條件太嚴苛,但還是要去做到。
悠活有條件通過環評,環評委員除要求悠活要做到自己承諾的3年內廢水零排放外,3年內的污水排放標準都要求高於法定標準。

http://tw.news.yahoo.com/%E5%B1%8F%E7%B8%A3%E5%BA%9C%E9%80%9A%E9%81%8E%E5%A2%BE%E4%B8%81%E6%82%A0%E6%B4%BB%E7%92%B0%E8%A9%95-%E7%92%B0%E5%9C%98%E6%89%B9%E8%A2%92%E8%AD%B7-065300758.html

 沒有進行做環評,而且違法營業14年的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去年5月遭勒令部分停業,屏東縣政府在短短146天審查後,在昨天2013的最後一天,有條件通過環評案,環保團體痛批縣政府對業者放水,讓悠活就地合法恢復全區營業,犧牲的卻是墾丁海洋生態,「根本是送悠活的年終大禮」。

悠活度假村,原本遭到環保署停工的違規區3-6區,屏東縣政府在短短146天的審查後,在去年12月31日通過環評,公文一下來,全區可以重新營業。

附近居民看法兩極化,因為10多年前,悠活排放廢水,污染到潮間地帶,水質變遭影響生態環境引起居民以及環保團體抗議,但屏東縣府卻表示,只要悠活3年內到污水零排放,修正環境影響說明書後,可依法向墾管處申請使用執照變更,再向縣府登記合法旅館,這個審查程序完全沒有環保專家參與,縣府被批袒護業者。

環保團體質疑,這次的審查過程有漏洞,沒有海洋專家參與,不符環評法規,飯店沙灘距珊瑚礁潮間帶,只有30公尺,質疑根本不應有建築物,而且146天就通過審查,過程太草率。

就怕美麗環境再遭污染,環保團體表示會提出行政訴訟,而悠活方面表示,一切照縣府程序走,其他不願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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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日)上午開記者會時強調,墾丁悠活絕無故意或迴避相關法令,八十八年興建完成開始營運時並無環評要求,十四年來未增建改建,自始即無環評問題,渡假村六區中一二區早拿到變更旅館登記執照,三四區送審八年未審遭延誤,以至事情演變至此,令他覺得非常遺憾。
墾丁悠活案已延燒多日,從環評到使用執照都被連翻追打,墾丁悠活八日由律師陪同曾忠信首次召開正式記者會,強調經過多日資料蒐集完整後,對外界所有疑義和誤解,一次說明清楚,其中最大的爭議事項,包括環評問題,旅館申請登記問題等,並強調絕對配合政府相關政策,進行必要的溝通和協調,至今沒有刻意違法和逃避,請政府各相關部門都能持合法合理合情來看待懇丁悠活。
針對環評問題,悠活強調渡假村共六區早在民國八十五年申請建照,八十八年興建完成取得六張使照,同年正式開放營運,而相關環評法法規在八十九年才正式實施,墾丁悠活經營十四年來,建物沒有增建或新建,根本沒有環評問題。
因此,悠活在整個興建到營運的過程全部合法透明。環保署副署長葉俊宏也曾公開表示,悠活八十三年申請一至三區建照,八十三年譞評法施行,但環評標準範圍尚未規定,可免環評;八十五年三月悠活申請四至六區建照時,依當時環評標準可免環評,悠活在八十六年取得建照。八十八年並均取得「集合住宅」使用執照。
至於悠活為何採取六區分區申請執照?曾忠信表示是不得已的作法,因為當年六區中夾著現有道路和他人私有房舍,只好分六區請照,如同之前所強調,當初沒必要環評,更不會有規避環評的問題存在。
雖然集合住宅可否作為短期住宿服務用,長久以來存有爭議,也是台灣休旅業界的歷史共業。悠活渡假村原即以提供家庭客房作有別於一般旅館的渡假俱樂部。
但觀光局於八十九年認為悠活渡假村的住宿設施,實質上已具旅館功能特性,應視為旅館納入管理。
九十一年墾丁國家公園通盤檢討後,明定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得作旅館使用,曾忠信表示,九十三年悠活就開始申請逐區變更旅館使用,先申請一二區變更很快通過,當時三四區則因中間還有部分土地尚未取得,仍在持續處理中,九十七年處理完成,立即提出申請,三四區的條件和一二區一樣,但卻申請八年都不被受理審查,不過三四區一直有合法集合式住宅執照,法律上的見解問題
,業者與相關申請機關一直都在溝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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