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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5日 星期六

夥伴計畫的過去與未來(如何造勢創業)

過去的部份
請參照
http://www.muga.org.tw/mugas/plan.php?cn_id=2



計畫目的與緣由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本會及各勞動檢查機構與事業單位等之合作機制,提升安全衛生管理水準,以降低職業災害,達到永續經營之共同願景,特訂定本要點。
二、 安全伙伴計畫為本會或勞動檢查機構與事業單位、機關(構)、團體,在對等、互信之基礎上,以互惠、互助之原則,締結安全伙伴關係,於合作期間共同推動之自願性合作計畫。
三、 安全伙伴依實施對象不同,分類如下: 1.工程專案伙伴:興建大型工程之業者或興建大型土木、建築等工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工程主辦機關。 2.大型企業伙伴:僱用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及其關係企業。 3.團體伙伴:各同質性事業、各業同業公會或法人團體。 4.工業區伙伴:區域性之工業區、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或其他工業密集區域等,由區內各事業單位組成之團體。
四、 安全伙伴合作事項如下,必要時得依其特性或需求,協商修正: 1.推動新建工程於規劃、設計及建造階段,建立危害控制及管理機制。 2.參考國內、外產業相關安全衛生法規及最佳實務,訂定關鍵性危害作業之安全作業標準、標準作業程序、實務規範或指引。 3.強化交付承攬及共同作業時之安全管理及職業災害防止計畫。 4.各級主管安全衛生專業訓練規劃,提升作業主管人員之監督管理能力。 5.合作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提升執行成效。 6.檢討並強化危害控制及風險管理作法。 7.辦理高階主管座談,強化工安有感領導(Felt Leadership)及塑造企業安全文化。 8.提升安全衛生自主管理及持續改善機制之稽核、診斷、輔導及獎勵措施。 9.強化國內、外安全衛生技術、事故報告等防災資訊之蒐集、宣導、交流及觀摩。 10.強化災害防救整備、意外事故緊急應變及相互支援機制。
五、本會或勞動檢查機構辦理安全伙伴之分工原則如下,並得依參與成員之特性或需求,共同協調及調整: 1.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工程主辦機關之工程專案伙伴、跨勞動檢查機構轄區之大型企業伙伴或團體伙伴,由本會辦理。 2.特定地區之大型企業伙伴、工業區伙伴、工程專案伙伴或團體伙伴,由勞動檢查機構辦理。
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工程主辦機關相關之工程專案伙伴,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加強聯繫作業要點,擬訂安全伙伴計畫後辦理。
七、大型企業或機關(構)、團體等組織,有意願與本會或勞動檢查機構締結為安全伙伴關係者,依下列程序辦理後,與本會或勞動檢查機構洽商後續合作事宜: 1.組織內部對於參與推動本計畫已有共識,並瞭解安全伙伴成員之權利與義務。 2.與本會或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協商,研商計畫目標及合作事項等,並研擬安全伙伴計畫草案。 3.安全伙伴計畫草案應經組織內部之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或相關成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八、安全伙伴計畫經雙方同意後辦理之,計畫內容如格式一,包括宗旨、目標、合作事項及期程、預期實施績效、推動小組成員及運作方式、預算概估及經費分攤方式。
九、本會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安全伙伴計畫草案,應就其宗旨及可行性實施評估,於確認計畫之實施有助於安全衛生管理水準之提昇及職業災害預防有正面功能後,依行政程序處理並經公開簽署儀式,正式締結為安全伙伴。
十、安全伙伴自簽署日生效,大型企業伙伴、團體伙伴及工業區伙伴,合作期間以二至三年為原則,工程專案伙伴至該工程完工為原則,必要時得經雙方協議後修正之。
十一、參與本會或勞動檢查機構之大型企業伙伴、工程專案伙伴及工業區伙伴等事業單位,勞動檢查機構除對申訴案件、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及必要之專案檢查外,得視其推動安全衛生工作之成效,以稽核、輔導方式取代檢查。
 十二、安全伙伴於合作期間內,每年將合作事項執行情形,完成格式二之安全伙伴計畫年度報告,提送本會或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報告內容包括背景說明、推動小組成員、合作事項辦理情形、評估及展望。
十三、型企業伙伴或工程專案伙伴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本會或勞動檢查機構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中止安全伙伴關係: 1.因安全衛生設施有嚴重缺失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含承攬商之勞工)。 2.應改善事項未如期改善且配合推動安全伙伴工作意願低落者。 3.未依合作事項內容辦理或執行成效不佳者。
 十四、本會或勞動檢查機構與各安全伙伴推動本計畫所需經費及分攤原則如下: 1.大型企業伙伴及工程專案伙伴由其預算內自行勻支。 2.團體伙伴及工業區伙伴由各方協商分攤。 3.勞動檢查機構如執行本會委託之工作項目,由本會編列經費支應。
十五、安全伙伴執行本計畫成效優良者,得由本會或勞動檢查機構於適當場合公開表揚業務主辦單位或人員,並對符合金安獎或全國性推行安全衛生優良單位或人員資格要件者,優先推薦參加選拔。


從業界刁民角度來看
對於事業單位唯一的牛肉是第十一點” 參與之事業單位,勞動檢查機構除對申訴案件、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及必要之專案檢查外,得視其推動安全衛生工作之成效,以稽核、輔導方式取代檢查

不過,這就跟先前TOSHMS的績效認可一般無三小路用,如果各位的工廠有用危險性機械設備或同業常常出包出事的,製造業組、職業衛生組或危險性機械設備組還是一樣照三餐會無預警過來,而且看的東西往往重複/沒有建設性;更遑論各地現政府勞動人力資源處還有搞蒲公英計畫…


 就政府單位角度來說
一方面稽核人力有限,不可能全部都看,萬一發生上新聞的重大事故,又會被監察院糾正彈劾;
二者說實在的各行各業的製程危害特性包羅萬象,他們實在是外行,只好擺出官架子掩蓋心虛與無奈


官員和事業單位各有自己的盤算,不過這個計畫兩者算是一拍集合,各有台階與績效

官方花小錢,宣告讓事業單位走上自主管理與母雞帶小雞的經驗擴散;萬一有事也能夠減少被監察院追殺的力道。

民間單位則可以減少官方稽核求好心切/不食人間煙火的刁難,反正大家平常就做很多自欺欺人、應付性質的表面功夫(各家廠商把自己內部會做的5S稽核缺失包裝成相互稽核的成果,餵養給官方交差)

計畫成果的部份,兩造雙方都宣稱:
這個計畫有效=> 因為職災率降低了….
甲說:職災率降低是因為此一計畫發揮功效+政府官員英明

乙說:職災率降低是因為社會水平一直在進步,降低理所當然國家競爭力與職災率的比較 http://eshmanager.blogspot.tw/2011/09/report_11.html

丙說:因為不景氣跟製造業衰退,沒生產職災率當然低景氣循環與職災率間的關係 http://eshmanager.blogspot.tw/2013/11/blog-post.html

丁說:職災率降低,是因為神明保佑(還是官方統計資料作假帳/操弄數據?!) http://eshmanager.blogspot.tw/2011/09/report.html

我說:大家只知道世界各國的職災率在過去二三十年”通常”是呈現下降的趨勢,至於為什麼會下降與此一現象背後的機制與因果關聯,還沒有深入與可信的研究(=沒有人知道)

--------------------------以上為543喇賽抱怨、以下為發想如何解決問題-------------------

問題背景與前提(限制)條件
1. 政府官員人力、資源和能力都有限
=>不可能稽核所有廠商+搞不清楚每家廠商的重點
2. 職災發生主要為中小企業,中小企業沒有專責人員或相關資源經驗,且無需設置專責人員與單位
3. 大廠規章制度與做法(成人藥方),不見得能夠完全見容或移植到中小企業(小孩)



可能解法
現有的各廠義工式的安全夥伴轉型成為專職的區域或行業安全代表
想法的來源 http://eshmanager.blogspot.tw/2010/06/blog-post_9032.html

中小企業由於擁有的資源較少,因此很多適用於大企業的職災防治措施常未能一體適用於中小企業,根據國外的研究文獻顯示瑞典的地區安全代表(Regional Safety Representative)制度是一個很值得借鏡(參考)的方式。
瑞典現有160,000家中企業(員工數少於50人),聘僱有700,000作業人員,共有1500名RSP。
依據瑞典法律RSP的工作職掌包括:
1.作為巡迴的安全代表,檢視中小企業的作業環境狀況,並提改善措施以利遵循;
2.協助建立公司內部安衛組織、訓練及促使員工直接參與安衛工作;
3.催化企業內的安衛架構(系統),使真正運作及發揮效能。
從1970年開始,瑞典政府即規定由財政部向雇主按年收取安衛費用,並由政府支付RSP所屬相關團體。
依現有的瑞典法律規定,大企業中每500~700人((製造業),1000~1500人(服務業))需聘有一個高級安全代表(senior safety representative)掌理企業內的工安衛事宜,而RSP則涵蓋了約1:2500人的職工比例。
這些RSP均受良好的訓練並具相當經驗,其組成分子,有74%其年齡介於41~60歲間,83%為男性,並有半數以上擔任RSP有九年以上經驗,其中只有20%為全職工作者。


如果呆丸要仿效成立RSP制度前必須想清楚的問題與障礙
1. 法源依據
2. 經費來源(收費方式?費率?)
3. RSP的設置方式(by 產業或是by區域?多少人數的勞工或多少家數的中小企業需要設置1員RSP?RSP人員的資格或是委託技師事務所代勞?)
4. RSP所需要的支援、資源與資訊(重點不是專責人員或負責人數的多寡,而至這些人必須有特定產業的經驗與知識,以及能夠有配套的資訊系統平台分享資訊、知識經驗的交流切磋http://eshmanager.blogspot.tw/2010/10/blog-post_30.html
 5. RSP角色定位與權利責任,ex:是否有稽核權、負責的區域或行業發生重大職災是否需被追訴業務過失責任?



RSP是一門好的Business Model與創業的Idea?
1. 如果基本架構與基礎軟硬體建設(硬的資訊系統+軟的顧問人員招訓培育)成形可以很快的複製與擴大(獨佔壟斷,甚至行銷至對岸大陸市場)

2. 國內勞安人員供過於求、有許多餓不死/不知道能做什麼的技師/管理師

 3. 可以把環保的專責人員與消防的防火管理人給一併吃下來;包含各縣市政府亂花錢消化預算的蒲公英訪視計畫+環保單位行禮如儀沒有意義的稽核訪視…

4. 有了雛形之後可以與學校產學合作,讓學校學生有實習機會與實戰經驗(像是會計科系的學生畢業後都是先到會計師事務所再跳到業界當會計人員/主管)

5. 可以像是顧問業的麥肯錫,背後那套的知識與資料庫+人員陪育+專案task force機制才是重點

 6. 重點(價值)在於平台(接觸中小企業),此一平台有很大的潛在價值與潛力/可能性。


練兵的步驟與成就事業的想法
1. 可以先從現有的安全夥伴計畫觀察問題、累積經驗與觀察各種作法的可行性
2. 招兵買馬建立班底吸納有志的技師與管理師,亦可靠行或與其它事務所/顧問公司合作
3. 第二步承接消化預算的蒲公英訪視計畫+環保單位的稽核訪視(利用政府的計畫與經費累積經驗與實力)
4. 建立專屬的資訊系統、知識庫(要找資管的老師幫忙);慢慢將各項業務標準化、制度化與知識化
5. 擴大服務能量(不同工業區、產業、縣市)+同業結盟串聯(吸納購併安衛方面的顧問)
6. 擴大服務範疇,與環保、消防、公衛顧問公司結盟串聯(發揮此一平台的潛力與可能性;對口單位不單只是環保署、勞動部或消防署,而是中小企業處、商業研究院、創投等)
7. 反攻大陸,跨足大中華地區與承攬本土企業駐外單位的稽核
8. 全球化,成為環保工安顧問領域的麥肯錫



先前相關參考文章
實務的困境與瓶頸
http://eshmanager.blogspot.tw/2010/05/blog-post_8224.html
官員的兩難與社會福祉的雙輸
http://eshmanager.blogspot.tw/2011/07/blog-post.html
制度誤國
 http://eshmanager.blogspot.tw/2011/08/blog-post_21.html
事故理論的偏誤與職安法543
http://eshmanager.blogspot.tw/2011/12/543.html
環安鄉民的觀點與感受
 http://eshmanager.blogspot.tw/2013/02/isepesh.html
中央與地方之爭與良幣驅逐劣幣
http://eshmanager.blogspot.tw/2013/02/blog-post_16.html
從統計的角度來看事業單位輔導的成效
 http://eshmanager.blogspot.tw/2013/08/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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