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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9日 星期六

法規的制定也應該進行成本效益與生命週期分析?!

是說台灣(世界各國?)的法規制定,感覺上都是很多利(+)害關係人/利益團體,想藉著制訂法規來尋租、上下其手與圖利自己的產物

因此制定出來的法規不但扭曲偏誤、窒礙難行也就算了,面對變化速度更快的社會脈絡與情境時,往往捉襟見軸、醜態百出,要靠有智慧的執法人員加以判斷拿捏(拿捏的好,是造福天下蒼生,拿捏的不好,就是依法行政的荼毒百姓)

 
事實上法規的制定,本應有周延的評估,例如
http://www.edu.tw/userfiles/url/20120919143149/RIA_model.doc



○○○(法規名稱)草案(修正草案、廢止案)衝擊影響評估體例

研擬法規(指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法律、命令,包含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以下同)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應進行衝擊影響評估,以作為法規案正當性之說明,其應注意之重點與內容如下:

 

一、              必要性評估
應就法規案欲達成之政策目標或實務處理上待解決問題提出分析,俾具體說明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確定目的及其必要性。其中得依序包括:

(一)            說明執行現況:說明目前未立法或依現行法規(含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之情形下,系爭事務處理與執行之現況。

(二)            界定具體問題:具體指明所擬解決之問題,並評估該問題之嚴重程度。

(三)            檢討現行法:檢討目前現有相關法令就問題之解決,是否確有不足,而有透過法規之制(訂)定或修正予以改善之必要,或法規之制(訂)定或修正屬於配合法律應訂定或修正法規命令之情形。

(四)            陳述規範目的:敘明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規範目的。

(五)            評估其他替代選項:評估除了制(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外,還有哪些可能達成規範目的之選項(如全部或部分由地方政府辦理,或雖應由本部辦理,但得採取其他行政行為、市場導向或公開資訊等方式),以及為何不以之為選擇的理由,包括進行相互間成本與利益乃至風險之比較。(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屬配合法律應訂定或修正法規命令者,免為本項評估)

 

二、              有效性評估
應說明法規案本身架構及規範主要內容,俾憑檢視法規其制(訂)定、修正之內容或廢止,能否確實有效解決問題,達成政策目標。其中得包括:

(一)            說明法規案內容架構設計:說明法規案針對政策目標及問題所採取之對策,如有外國立法例可資參酌時,宜併說明之;其中政策目標應符合本部一貫之教育政策與當前之施政重點。

(二)            確認可能受影響之對象及其範圍

1.      確認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後,可能受益及受損(或兼具者)之個人或群體、其規模及其影響範圍為何;必要時,並應徵詢其意見。

2.      法規之修正或廢止,涉及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者,應評估是否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其屬組織之組成或運作方式改變者,亦同。

(三)            確認對地方政府之影響、必要性及範圍:確認法規制(訂)定、修正之內容或廢止於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是否妥適、地方政府執行法規案所定行政義務之必要性或相應資源是否具備、涉及支出之財源應如何因應或籌措;並應徵詢其意見。

(四)            評估可能之風險:應包括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後不同層面之風險認定、評估與因應,如相關活動所帶來的風險程度與性質、法規案贊成與反對之相關團體接受度及其相關意見分析與處理方式,以及政治層面上之影響與可行性等。

(五)            提出落實法規案之方法:如於法規案中是否應採取事前或事後稽核監督之方式(如核定、核准、許可、同意、備查等)或訂定罰則等,於本法規案外有何配套措施以強化本法規案之落實。

(六)            檢視規範之明確性:規範內容對關係者而言,是否明確、容易理解、與現行其他法規一致且相容,俾為其可正確預期,減少潛在不確定性及可能之訟爭。

 

三、              成本效益分析
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帶來之利益應大於或足於正當化造成之成本,並應選擇對社會(包括個人或團體等)造成最小負擔之內容(如呈現與其他替代選項及現狀比較之成本有效性),以為最適規範。其中應評估之直接或間接利益與成本包括:

(一)            得量化事項:應細列量化評估結果,並儘可能採取轉化為貨幣單位或物理單位表現之,俾得以共同標準加以檢視:

1.      政府行政成本或利益

(a)               政府行政成本:指各(級)機關為執行法規制(訂)定、修正之內容或配合本法規之廢止,所須負擔、增加之成本,以及減少之利益,如新設組織之支出、薪資支出、設備、累積管制之成本或其他行政費用或支出;其中應注意負擔限度或可能性以及排擠效應之問題。

(b)               政府行政利益:指政府執行法規制(訂)定、修正之內容或配合本法規之廢止,所取得之稅費或其他價值(含減少負擔或支出之成本)。

2.      社會成本或利益:得參考下列項目酌作說明:

(a)               社會成本:指社會為配合政府執行法規制(訂)定、修正之內容或配合本法規之廢止,其所受負擔、所為支出(包括移轉性支付)或重新分配資源所需之成本;其中應注意負擔限度或可能性以及排擠效應之問題。

(b)               社會利益:指社會對政府執行法規制(訂)定、修正之內容或配合本法規之廢止所取得具交換價值之勞務、商品、其他財產利益、效能或重新分配資源所產生之利益、效能。

(二)            非得量化事項:倘利益或成本(侵害)無法以量化方式呈現時,如國家安全、社會道德、生命安全、公平正義、人權(基本權)保障及人性尊嚴等相關項目具有此一性質之部分,則以質化或定性方式敘述評估之,俾憑比較分析其正面或負面之影響、衝擊或後果。

只是民眾好像也從來都沒看到過各項法規的以上評估報告(大概也不敢公開)

法規另外的問題在於太硬性與僵化,一但通過,除了執法所須投入的資源、付出的人力外,社會與民眾也需要耗費一些心力與時間才能消化、適應與接受這些新法令

而除了以上需要花時間才能產生效益的部份,有時一些聰明的刁民與利害關係人,會很快很靈光的識別與利用新法規的漏洞;讓此一法規很快受到批判、呈現副作用

 要從長遠宏觀的角度來衡量一個法規的成本效益與存廢效益不是件簡單事
要量化人命、風險、公共財乃至於一些道德抉擇更是吃力不討好
http://eshmanager.blogspot.tw/2011/04/blog-post_17.html#more

 

對國家行政機器來說,法規不是萬能,但沒有法規卻萬萬不能

然而很多問題與社會現象的本質不是二分法的非黑即白,而是一種討價還價的動態平衡,光靠白紙黑字的法規不會改變民眾的行為模式,徒法不足以自行!

 一個國家的法律與行政體制也會隨著時間變化,也是長時間動態演化結果的產物

 
如同組織是許多相互衝突的利益與目標,妥協與取捨之後的面貌;組織的種種亂象/功能失調不過是取捨之後必須付出的成本

 
國家和社會亦同!

更嚴謹的法規生命週期與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本身就是一種社會的成本!

 

 
延伸閱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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