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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6日 星期六

RCA-昨天的工殤與思辯

這個案例"有趣"的地方在於
1.環保造成職災
2.外商在本土留下問題
3.牽扯產官學(背後的左右派與時代脈絡)
4.沒有人能夠承擔所謂責任
5.家母也在RCA上過班

 許多法規與案例背後往往充滿血淚、反映出當時空脈絡下的種種愚昧、無知與無奈,與其讓老師沒血沒淚的談國外的工程技術與應然理想、學生不用大腦的背法規/答題考試+考證照;不如用本土的案例,來正視目前實然的窘境,想想該怎麼做得更好

http://mag.udn.com/mag/world/storypage.jsp?f_ART_ID=478956
摘錄:
在RCA污染案爆發以前,就有許多曾在RCA工作過的勞工年紀輕輕就罹病,或耳聞許多同事罹病死亡的消息,因此當一九九四年RCA污染案的新聞曝光後,勞工們開始懷疑自己的疾病與這場大規模污染案有關。一九九八年,部份較為積極的工人們,在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的協助下召開記者會,宣布籌組「RCA環境污染受害者自救會」,並收集到一千四百五十一名罹病工人及受害者遺屬的名單。 後經桃園縣衛生局趙坤郁局長引薦,工傷協會主動介入協助自救會組織化,於一九九九年召開發起人大會,正式成立「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第一任理事長由RCA前員工梁克萍擔任。此時,RCA污染造成員工集體罹病的案子正在新聞鋒頭上,引來許多在野黨民代關心,協會會員在初期選擇相信主流政治力量,期許政治人物能為己身爭取應得補償,因此主戰場並未拉至大規模抗爭。到了二○○○年,風聞RCA將從台灣撤資,工人們才緊張起來,至政黨輪替後,行政院院長張俊雄決定解散RCA跨部會專案小組,工人們親身經驗到政府與民代的不可信任,面臨新的壓力,於是在工傷協會、工委會的協助下,開始靠工人自己的力量展開抗爭行動,並串連勞工、環保、司法及人權團體,公開召募志工及義務律師。 關懷協會一開始對RCA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時,地方法院以RCA員工關懷協會未完成法人登記為理由,駁回工人告訴。歷經多年波折,拖著病痛的幹部們深感疲憊、挫折,會員也對於訴訟前景感到無望。協會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上述程序可以補正,二○○六年,將本案發回地方法院重新審理,關懷協會訴訟露出曙光,關懷協會才又面對,如何可能繼續往下戰鬥。於是在工傷協會協助下,進行培訓幹部、組織會員,讓RCA員工關懷協會的組織運作能再度回到軌道上。 ──RCA公司已經關廠超過二十年,現在受害工人在跟誰打官司? RCA、奇異、湯姆笙三大公司,都是RCA受害工人求償的對象。跨國企業經常使用脫產手法,或將分公司與股東的作為與自己切割,來規避責任。一九八六年,奇異公司併購美國RCA公司,隔年不僅馬上減資將近二十六億,還將品牌、業務、資產賣給湯姆笙公司。湯姆笙發現污染嚴重,即關廠資遣員工,並出售土地。污染事件爆發後,湯姆笙更於一九九八年七月至一九九九年一月間,以﹁存放國外銀行﹂名義,陸續匯出美金一億餘元。如今,台灣RCA公司只是毫無資產的辦公室。 RCA在台設廠期間,惡意挖井將未處理過的有機溶劑廢液,直接倒入井裡,污染地下水源,影響擴及廠區內外,生產線工人們無論飲水、煮食、盥洗用的都是被污染的地下水,長年與毒為伍!許多廠內工人都見證,坐辦公室的白領管理階級是喝蒸餾水的。無論美國RCA、美國奇異 、法國湯姆笙,都知道廠址遭受嚴重污染,工廠設立以來,八次勞動檢查記錄均違反﹁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勞工健康管理規則﹂等規定之紀錄,但RCA公司卻置之不理,讓傷害持續擴大,因此,受害工人主張三家公司應該共負賠償責任。義務律師團根據﹁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將台灣RCA、美國奇異、法國湯姆笙、百慕達湯姆笙、美國湯姆笙全數列為本案被告。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7%BA%E7%81%A3%E7%BE%8E%E5%9C%8B%E7%84%A1%E7%B7%9A%E9%9B%BB%E5%85%AC%E5%8F%B8%E6%B1%A1%E6%9F%93%E4%BA%8B%E4%BB%B6
摘錄:
1994年,當時的立法委員、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署長趙少康召開記者會,舉發RCA長期挖傾倒有機溶劑等有毒廢料,導致廠區之土壤及地下水遭受嚴重污染。環保署隨即進行採樣分析,證實該廠土壤及地下水確實遭受污染。環保署隨後成立調查專案小組,函知內政部暫停該廠址之土地變更用途,緊急供應居民瓶裝水及接裝自來水,向當地居民持續宣導切勿使用地下水,以降低可能的健康風險。環保署同時成立監督小組,要求RCA公司、奇異公司及湯姆笙公司儘速移除污染源[1],並監督污染調查工作。環保署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調查RCA桃園廠附近民井地下水質,發現主要之污染物為1,1-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三氯乙烯等當時電子業常使用的具有揮發性之含氯有機化合物[1]


1995年5月29日,宏億建設表示,已準備妥當充分資料,將於
美國時間本月30日委託律師在湯姆笙公司註冊所在地的美國德拉威爾州提出告訴,控告湯姆笙公司詐欺等罪名。1996年,在環保署的壓力下,奇異公司與湯姆笙公司進行RCA桃園廠廠址污染調查,花費新台幣2億多元進行土壤整治。1997年,完成整治,然而奇異公司表示無法整治已遭受污染的地下水。根據奇異公司於1998年提出的報告,廠址污染整治達到核定之基準有困難[2],意即地下水污染仍未解決。由於RCA當年故意將工廠生產過程中產生之具汙染性的有機溶劑,以非法秘密方式直接打入自行開挖的水井中,並且在水井內鋪上沙土以吸收污染物,使環保署當初稽查時無法發現污染;而且由於上述污染物與地下水並不互溶,因此會隨著水流緩慢擴散,造成廠址之地下水永久性污染而難以復原[3]

1998年,宏億建設提出RCA桃園廠廠址變更開發申請,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結論公告「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包括「本基地之污染地區污染物未清除(完成整治)前,不得申請建造執照」、「本基地污染地區不得興建建築物」等9項決議。

1998年10月,
監察院提出的糾正案指出,1975年至1991年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委會)曾對RCA進行8次勞動檢查,發現RCA違反《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勞工健康管理規則》和《勞工安全衛生規則》,但僅以公文要求RCA改善,既無罰則、也沒有追蹤列管,未善盡保護勞工之責;此外,勞委會、環保署、行政院衛生署基於分工,各自為政,未積極就化學物質影響、罹癌員工醫療救助與法律補償協助等方面建立處理與補償機制,確有不當。

1999年,行政院成立「RCA行政院跨部會專案小組」,由
行政院政務委員黃大洲主持,整合勞委會、衛生署、環保署、法務部、經濟部等相關單位;並持續邀請受害者參與,協助處理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健康檢查追蹤、RCA桃園廠廠址污染等事項。但2000年張俊雄擔任行政院長期間,行政院撤銷此專案小組。[4]

2000年1月,宏億建設提出RCA桃園廠廠址地下水污染來源控制、應變及管理計畫,擬對汙染源區四周施作連續壁工程阻絕擴散,並以加強生物處理方式進行整治;該計畫獲得環保署審核通過,但宏億建設因財務狀況不佳而未進行整治工作。2002年4月26日桃園縣政府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將RCA原桃園廠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2004年3月19日,環保署依據桃園縣政府初步評估結果,確認RCA原桃園廠地下水已達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後,公告RCA原桃園廠為「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5]

2005年7月5日,環保署表示,確認RCA原桃園廠汙染案的法定「污染行為人」是最初在台灣設廠的RCA,RCA應負起整治責任。



http://sgw.epa.gov.tw/public/0602_RCA.asp
摘錄:
同時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勞研所)亦對RCA受僱勞工流行病學進行調查研究,結果顯示:尚不宜推論RCA受僱員工女性勞工罹患乳癌與該工廠污染有因果關係,並對於RCA女性員工是否有增高乳癌罹患率之傾向及於較年輕時即罹患乳癌之傾向,仍然存疑。

96年6月15日原RCA員工及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赴行政院陳情並提出恢復RCA行政院跨部會專案小組及協助原RCA員工定期健檢等,行政院隨即指示所屬衛生署、環保署及勞工委員會協助辦理前RCA受僱員工體檢,但檢測結果顯示,與相同年齡層族群相較,並無明顯異常。歷次相關健康危害調查結果摘敘如附件
欸,職業病因果關係的論斷太困難...


想到環境教育課程當中有所謂"環境倫理"的科目,裡面會讓大家多一些思辯與討論、亦或只是呼口號般的洗腦(製造環保憤青?)
http://sgw.epa.gov.tw/public/0602_RCA.asp


在工安的領域以下這則新聞=>颱風外送,也很值得討論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307130056-1.aspx
這個議題還引發主事官員的憂國憂民(還是該說成是杞人憂天),只是政府主事者的觀念也很奇特,(管太多?隨鄉民與新聞炒作起舞?)想把這種買賣雙方之間的(道德/公平)模糊問題,用法律條文把責任一刀全部切給所謂"雇主"

以上這個案例討論的範例
 http://ninjiatext.blogspot.tw/2013/08/blog-post_3130.html
摘錄:
颱風天能不能叫外送的兩造論述

颱風天不應叫外送:
A1:颱風天外出很危險,你因為危險不想出門,而讓別人出門,這違反了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道理。(儒家)
A2:就算你颱風天敢出門,只是因為忙沒辦法出門去買,而叫外送,這樣的作法同樣是讓他人陷入一種本來可以避免的危險中。我們不應讓他人陷入任何本來可以避免的危險中。(互惠利他主義)
A3:颱風天叫外送的錯誤在於,就算這是對方的工作,但你仍是把自己的快樂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康德)
A4:颱風天應該自行準備抗災食糧,如果忘了準備,而叫外賣,那麼你的行動已因為「忘了」而有道德責任。(義務論)
A5:在有能力也有材料準備食物的狀況下,仍叫外賣,你其實只是懶惰而已。(義務論)

颱風天可以叫外送:
B1:外出很危險。與其自己危險,不如別人危險。(利己主義)
B2:外送是外送人員的工作責任,就像軍人或拆彈員警的工作一樣,這是責任而不是額外的危險。(義務論)
B3:颱風天完成外送的成就感更高。(德行論)
B4:外送較貴或是會增加消費到一定額度,可以提升GDP。(效益主義)
B5:颱風天外送可展現企業的服務精神(顧客更需要外送服務)。(義務論)

結論與重點:
國家文明水準的提升, 靠的是鄉民思辨能力的提升,而非政府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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