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RBA與CSR/ESG要求應確認供應商是否符合相關規範
(可謂是病毒式行銷+上下游相互傷害折騰)
大陸的客戶拿大陸的環安消規範來詢問台灣供應商是否合規,然後台灣廠商拿環安消的法規去稽核大陸的供應商確認對方是否合規
一整個雞同鴨講與牛頭不對馬嘴
對比及簡要摘錄兩岸規範的差異如下
環保
- 環評:左岸人人有獎,台灣抓大放小
- 許可證:左岸直接一張排污許可,台灣空水廢毒四張
- 污染防治設施:左岸直接拉連線環保局,台灣稽核督導運作紀錄/檢測報告
- 報備文書:左岸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台灣空水廢毒計畫書
安產/職安
- 工廠審查:左岸安全評價(人人有獎),台灣危評(抓大放小)
- 人員證照:左岸安全生產管理員(出事會被抓)+各職位上崗證,台灣各類證照
- 報備文書:左岸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台灣工作安全衛生守則
- 職災申報:左岸職業病申報登記,台灣職災申報
消防
- 工廠審查:左岸消防(武警體系)驗收審批/台灣消檢(取得使照前)
化學品
- 大陸:化學品買賣要有公安局批文,台灣....一言難盡(分屬環保/職安/消防/經濟部/交通部)
以這點來看,左岸安全生產法的邏輯是好的,除公司負責人外,各廠長/生產負責人也要取得安全生產管理員資格(發生事故直接被公安羈押)
試想對照:(扣除微型與小型企業)台灣有多少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廠長/生產單位主管具備職安業務主管的身分與訓練?對於工作場所負責人是否曾給過必要的教育,以提升對於安全與自身職責的認知?
法規的制定有其必要性與邏輯,台灣職安法規範與實務運作間的落差,官員與同業先進應該都不陌生,也姑且不論左岸那樣子企業主管安全知識大會考是否只是作秀(職安也可效法環保,規範出事的企業主接受環保/職安教育講習,如同交通違規的道安教育講習吧?!);
EHS的歧途:搞paper work/解決有問題的人 而非面對事實與現實解決問題 |
難處與尷尬在於- 而不論是何種法規體系,立法與執法都需要付出社會成本,也同樣存在下有對策的副作用:
e.g., 左岸是以黨領政,一把手不是所謂的總經理或廠長,而黨派的書記,檯面上的總經理廠長有責無權,檯面下的書記有權無責(台商也很聰明,知道如何安排設計組織)
相較之下,台灣有權無責的是高階主管,而有責無權的則是第一線的作業人員與基層幹部(職災起訴書與判決結果比職安法的規定更實際,職安幕僚多半是無權無責,角色僅為準備各項官方法定要求文件資料的有牌代書)
修法也應該是PDCA循環與調適,觀摩不同地區的法規體系與運作方式(看見人家的好與不好 pros and cons)+正視自己本土的情境脈絡,有助於發想更好的可能做法(盲目仿效與移植往往淪為東施效顰或淮橘為枳)
記得以前首次見到左岸企業的應急預案時,超驚豔人家應變計畫設想情境的完整性,後來發現原來是官方要求的報備文書資料,想想與對照台灣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即可猜想大概是怎麼回事與虛實XD
看到了Ronald Dworkin 法律帝國的導讀,豁然開朗:
法律不是一堆規則或標準(e.g., 不得if 超速60km/hr, then否則罰款3000元)
而是
1.為達成某種目的(purpose)或本旨(point)的「建構性詮釋」(constructive interpretation)。(立法的意義與目的存在於解釋、判例與實例當中,而非條文文字當中。詮釋的人高明,法律才聰明;詮釋的人食古不化甚至心懷不軌,法律就致人於死與充滿漏洞)
2. 不論這些目的本身多麼有益或高貴,只有在該強制力的行使是源自許可或被要求(licensed or required)的情況下,才會是正當的。(e.g., 清官難斷家務事,告訴乃論,檢舉達人不受歡迎;不少的法律條款其實很廢、規定鑽牛角尖,只是立法委員找事做、官員刷存在感與專家學者庸人自擾)
3. 不同的法律概念觀(conceptions of law)對於執法強制力正當性的根據是什麼,經常會發展出不同的法律證立理論(社會共識規則)。(大陸槍桿子出政權,黨/解放軍/武警說了算,台灣法官與官員說了算/民不與官鬥)
妄議朝政掌嘴五十 |
- 國家的legal requirement(法定須遵守的最低標準&硬性規範)
- 業界實務的General(Good) Management Practice(GMP業界一般規範/管理準則/有彈性)
- 公司內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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