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出事的公司與產業:
- 就作業特質而言,使用化學品、危險性機械設備、涉及法規管制多的行業別,勞工的作業風險越高 (廢話!)
- 就工廠人數別而言,員工人數50-200附近的工廠最容易出事
近期案例:
欣晃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00611/3265688.html
=>化工業,人數約60人,以前早就有前科
元耀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00605/3230748.html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員工數約170人,虧損當中..
此一猜測的詮釋:
幾十個人的公司可以靠老闆身先士卒督導,員工人數也不多/作業不複雜/老闆照應的過來 (所以問題與風險不大);
50個人以上的公司,老闆沒辦法所有的事情都自己來,所以要靠幹部與管理,然而卻又沒有足夠的規模與心力可以建立制度乃至於訓練與傳承,所以容易出事;
等到公司人數超過200人以上,規模夠、管理開始步上軌道,所以相對的發生事故的機率比較低 (風險又變小)
目前針對以上想法的統計資料收集:
勞委會 勞動檢查統計資料
http://statdb.cla.gov.tw/statis/stmain.jsp?sys=100
職業災害統計:
http://statdb.cla.gov.tw/statis/stmain.jsp?sys=100&kind=10&type=1&funid=q1003&rdm=lBhpfiRr
很可惜,只有by 年度、地區、行業別、媒介物、傷害類型
沒有我想要的by員工人數分群分組
工廠員工人數的統計:
經濟部統計處
http://2k3dmz2.moea.gov.tw/gnweb/Investigate/wFrmInvestigate.aspx?id=INVESTIGATE_06
可以申請會員,進行查詢:
https://2k3dmz2.moea.gov.tw/gwweb/default.aspx
要收費(但是免費點數只有100點)
以下為查詢的部分資訊(要30點)
以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為例,2008年營運中家數合計3837家, 2008年全年營業收入3411387176 (千元)=3兆4113億元,從業員工數合計 492394人,資料整理如下表:
顯示:
- 人數規模越大的工廠,平均每人年產值越大=>為何會有此一現象?是否反應符合經濟規模(scale of economic)的概念,但300人以上的公司沒有再作近一步的區分,如果有作近一步的區分,不知道能不能看到經濟規模遞減的效應( 經濟學上的生產函數假設:人數更多,內部管控內耗成本會越大,使得每人的產值不增反降)
- 假設200人以上的公司都導入TOSHMS,以電子零組件業而言,所能照顧到的勞工數不過占(37143+47358)÷492394=17.2% => 還有八成以上勞工(的勞動安全衛生)屬於照顧不到的局面。
兩邊(勞委會職災統計、經濟部工廠營運統計)針對行業別的分類不知道有沒有出入?
還需要看看勞委會職災統計有沒有by公司人數群組的分類,才有辦法做進一步的統計檢定分析
進一步的推論與涵義:
- M型化的產業環安特性
一個極端是300人以上的大型製造業,薪資福利好,是所有安環新鮮人的第一志願(除了公家機關與教職以外),這些公司的特性就是常常會輪著拿到全國績優獎項、但偶爾還是會出包上電視與報紙媒體,只不過出事喪命或付出代價的都是承攬商或外勞。
另一個極端是環安的中下階層:大概是人數100人以下的中小企業,往往老闆兼工頭,承攬大公司不願意做的3D業務(Dirty、Dangerous、Difficult),在這個階層的勞工,冒最大的風險,但所受到的照顧與訓練卻最少,而政府也無力照顧到
- 組織人力運作上的規模經濟(Economies of scale)效應
舉例來說,業界一般環安的人力約佔整個公司head count的1%,所以如果同樣是製造業工廠,一家只有幾十個人的木材切割加工廠或電鍍公司,其作業危害與風險相同,可是卻不用、也沒有資源設置專責專職的環安人員。
一家兩百人的同類型工廠,大約只會有兩位環安人員,剛好一個做工安、一個做環保,其中一位還可以兼任主管…而這家工廠,如果空水廢毒與危險物有害物都有,依照法規規定,這兩位能夠應付的各項定期業務與申報也就差不多了,恐怕沒有多餘的心力搞管理系統與TOSHMS要求的paper work
再看一家兩千人的工廠 (通常就是兩兆雙星或公營企業) ,1%的環安人力編制可以有20個人,可以有:
一個環保課,業務區分空水廢毒+課長共5人,一個安衛課,業務區分隨主管高興,反正編制也是五個人;剩下十個人,扣除掉部長與部長秘書,還有8個人,可以再成立一個四班二輪隨時待命的ERC(5人),還剩三個常日班的缺可以搞消防、保險與保全,
這種有股票分紅與把兩個人當一個人用的公司,哪個環安人不愛?當然也遊刃有餘,可以年年配合主管機關參加全國大賽、風光拿獎
相較之下,人力編制具有規模經濟效益的大公司根本不需要為了擺脫組織與人員的專職專責去申請TOSHMS績效認可!;反而人力編制沒有規模的小公司才需要申請績效認可,但卻又沒有足夠人力應付條文要求的paper work,是TOSHMS績效認可制度弔詭的地方!
如何能夠幫助這些(中小)公司的idea?
地區安全代表(Regional Safety Representative)制度
資料來源:
http://www.contractor.com.tw/comment/other/otherarticle1.html
胡偉良 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中小企業由於擁有的資源較少,因此很多適用於大企業的職災防治措施常未能一體適用於中小企業,根據國外的研究文獻顯示瑞典的地區安全代表(Regional Safety Representative)制度是一個值得借鏡(參考)的方式。
瑞典現有160,000家中企業(員工數少於50人),聘僱有700,000作業人員,共有1500名RSP。
依據瑞典法律RSP的工作職掌包括:1.作為巡迴的安全代表,檢視中小企業的作業環境狀況,並提改善措施以利遵循;2.協助建立公司內部安衛組織、訓練及促使員工直接參與安衛工作;3.催化企業內的安衛架構(系統),使真正運作及發揮效能。
從1970年開始,瑞典政府即規定由財政部向雇主按年收取安衛費用,並由政府支付RSP所屬相關團體。
依現有的瑞典法律規定,大企業中每500~700人((製造業),1000~1500人(服務業))需聘有一個高級安全代表(senior safety representative)掌理企業內的工安衛事宜,而RSP則涵蓋了約1:2500人的職工比例。
這些RSP均受良好的訓練並具相當經驗,其組成分子,有74%其年齡介於41~60歲間,83%為男性,並有半數以上擔任RSP有九年以上經驗,其中只有20%為全職工作者。 (破解了所謂專職與專責人員的迷思!)
實証研究顯示透過RSP體系的運作,確實有助於職災的防止和作業場所的環境改善,研究也指出,當前的狀況中,RSP通常僅能在兩年半中拜訪中小企業一次,此項次數若能增加至每年一次、每次1.5天當更有幫助。
由於RSP人員所具備的安衛經驗和較廣泛的整體概念,因此,常能依企業各別的內部資源針對中小企業的作業環境改善,提供有效而低成本的解決方案,對中小企業提供實質的幫肋。
較悲觀的觀點:
就法規面與制度面而言,對於如何該改善中小企業的安全績效可能無能為力,因為:
公司會出事是因為"管理"沒有上軌道,所以才出事,而非只有" 工安層面"出了問題。換言之,要降低這些公司工安意外事故的發生,必須先讓這些公司的管理上軌道;如果只單就工安面去要求,可能只是治標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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