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營造業算是職業安全績效相對不佳的行業別(失能傷害發生頻率與嚴重率均高)
而以下為住在巷子內人員的觀點:
營造業者的工安經驗談–以尚禹營造為例
http://www.contractor.com.tw/comment/other/otherarticle1.html
胡偉良 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一、前言:
根據統計,台灣每小時有2.3名勞工發生墜落、感電等各類型職業災害。每一天,有六十八位勞工因此受傷或殘廢,1.8位勞工身亡。每年發生的約450件重大職業災害事故中,超過一半發生在營造業,並且沒有下降跡象。與國外相同產業比較,營造業的職災比例也呈現偏高現象,種種資料顯示國內營造業在勞工安全衛生方面,確有加強改進之必要。
營造業由於工種繁多、作業人員異動頻繁、作業環境不佳、作業場所不固定、受天候地質環境影響、危害隨工程進行變動等因素,管理原本就不容易,加上本產業的轉包和分包體制,和在最低價決標制下所衍生的低價搶標,更使得營造業要做好工業安全難上加難。
營造業動態性的作業特性,使得制式的監督管理方式難以有效扼止職災,唯有藉助全員參與的自發性管理,從工程展開之前,即能依工程的特性,做好各項作業的安全評估,並依風險水平,事前擬定預防的防災計劃及落實工程進行中的自動檢查,這樣,營造業的職業災害才有減少的可能。
而要營造業者做好工業安全體系,除了政府的積極宣導之外,獎優懲劣的行政措施,更有其必要性,亦即對有心建立工業安全體系的廠商,給予必要的支持和輔導,對已有成效的廠商給予表揚、獎勵或者投標的優惠,都是可以採行的措施。
我國雖然自民國六十三年即頒佈有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但是我們的勞工因公死亡率一直居高不下,其中營造業又為個中翹楚,勞工因公死亡千人率幾達日本、新加坡的十倍。
這個現象似乎也顯示,我們的工安在立法和執行面之間存有嚴重落差,相關法規在執行上,難以有效落實,以致成效不彰。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透過廠商自發性的行動,是要比政府法規上的強制要求來的有效,經由廠商本身利益的考量,對人本的尊重,由高層主動參與,制定組織架構及推動工安措施,較能獲致良好的成效。
因此,在一些安全衛生做得比較好的國家,勞安主政當局在管理上,多半偏重在廠商自身安衛系統的查核,而不是汲汲於實務上的細部檢查。
以當前台灣營造業的實際執行面來看,過多的法令規章,加上未經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的齊頭式制式檢查,造成廠商多半抱持應付的僥倖心態,結果使得我國空有完備的法令,既未能有效的扼止職災,卻又造就了一些空有其表的繁複表面文化。
鄰近的新加坡,自1998年1月起,開始執行廠商工管理系統查核制度,制度規定工程金額超過五百萬星幣(台幣一億)以上的工程,工地必須指派工安管理人員從事工地安全管理工作,一千萬星幣(二億台幣)以上的工程,廠商在工地必須建立及執行安全管理系統(SMS),工程金額在三千萬星幣(台幣六億)以上之工程,其安全管理系統(SMS)並需委請外部獨立機構做定期稽核(半年一次)。整個制度明顯著重在自主性制度面的建立,而不在官方的制度檢查。這樣的方式應該值得我們去借鏡和學習。
二、國外的工安衛經驗
1.業主及設計人員共同承擔工安責任
營造業的職災比例與其他產業相比普遍偏高,這種現象舉世皆然,為了降低營造業的職災比例,各國都訂有一些特別針對本行業的相關措施。
一個逐漸普遍的現象是世界各國都有將營造業職災防制的責任加諸於營造廠商或僱主的趨勢,而其主要依據就在於誰能控制工作“persons who control construction work”, (權責相符)在1994年的英國法律更將這個責任擴及到業主及設計人員,這個新規定促使設計者和承包商必須多加合作以使得設計出來的作品的可施工性(buildability)提高。根據英國的研究顯示這個新制度帶來的好處包括:減少職災及提升勞工長期較佳的健康條件;較佳的設計協調及管理;提高可施工性及施工規劃;改善建物完工後的維護及保養。
根據這個法案Construction(Design & Management)Regulation 1994(the CDM Regs),設計單位必須對施工步驟、方法編擬安衛計劃(pre-construction Health & Safety Plan),提交有意承攬之廠商參考。
2.歐洲的地區安全代表(RSP)體系
中小企業的職安衛策略一直是各國安全、衛生政策的一個重要課題,因為在世界各國,中小企業幾乎都佔有相當高的比例,加上中小企業的作業場所也經常是職災比例比較高(嚴重)的地區,因此,中小企業職災的防治一直是各國政府極欲探討的領域。
中小企業由於擁有的資源較少,因此很多適用於大企業的職災防治措施常未能一體適用於中小企業,根據國外的研究文獻顯示瑞典的地區安全代表(Regional Safety Representative)制度是一個很值得借鏡(參考)的方式。
瑞典現有160,000家中企業(員工數少於50人),聘僱有700,000作業人員,共有1500名RSP。
依據瑞典法律RSP的工作職掌包括:1.作為巡迴的安全代表,檢視中小企業的作業環境狀況,並提改善措施以利遵循;2.協助建立公司內部安衛組織、訓練及促使員工直接參與安衛工作;3.催化企業內的安衛架構(系統),使真正運作及發揮效能。
從1970年開始,瑞典政府即規定由財政部向雇主按年收取安衛費用,並由政府支付RSP所屬相關團體。
依現有的瑞典法律規定,大企業中每500~700人((製造業),1000~1500人(服務業))需聘有一個高級安全代表(senior safety representative)掌理企業內的工安衛事宜,而RSP則涵蓋了約1:2500人的職工比例。
這些RSP均受良好的訓練並具相當經驗,其組成分子,有74%其年齡介於41~60歲間,83%為男性,並有半數以上擔任RSP有九年以上經驗,其中只有20%為全職工作者。 (破解了所謂專職與專責人員的迷思!)
實証研究顯示透過RSP體系的運作,確實有助於職災的防止和作業場所的環境改善,研究也指出,當前的狀況中,RSP通常僅能在兩年半中拜訪中小企業一次,此項次數若能增加至每年一次、每次1.5天當更有幫助。
由於RSP人員所具備的安衛經驗和較廣泛的整體概念,因此,常能依企業各別的內部資源針對中小企業的作業環境改善,提供有效而低成本的解決方案,對中小企業提供實質的幫肋。
雖然不同產業間有關安衛的防範措施,其基本原則可能大同小異,但其解決方案則往往極具特殊性,具備該一產業的特殊背景和經驗的RSP才能真正提供有效的解決方案。
RSP的工作中,和事業主的互動中,本來就存有合作和衝突,像是進入作業場所檢視、從事業主處獲取作業環境的特性、改善措施的採行,甚至在必要的時候(工作場所存有作業危險時)發出停工命令,這些都有賴於RSP的溝通技巧、人際關係能力。因為RSP基本上還是一個企業組織的外來者,RSP必須先取得企業中僱主和員工的信任,只有這樣,中小企業才容易坦然接受RSP的輔導和產生實質的效益。
備註:
國內勞安法規目前規定,一定人數以上的高風險行業須有專責單位與專職人員,感覺上就沒有RSP來的靈活/也只照顧到"大"公司,而且台灣的環安人員多為通過考試(只會考試)的畢業學生,欠缺實務經驗也沒有作好工安環保的"心";
推行產業別的RSP雖然可能可以救贖幫助目前國內中小企業與3D/3K產業的勞工;然而在法規/制度面當中,需再注意規範RSP的資格、權利、責任與義務,乃至於績效評核與incentive等配套措施....;現行各區檢查所檢查人員與各公司的勞安人員即可轉型成為RSP。
3.減少職災的成功要素
要達成一個沒有職災傷害工作環境的最有效方式來自管理階層及作業人員對作業安全的承諾(Commitment)。這種承諾建立在“所有的職傷都是可以事先防止的”認知和理念上,亦即“不將進度、成本放在工安之上”的一種作業考量。因為有這種的考量,所以公司會盡其所能的去防止職傷,提供一個沒有職傷威脅的作業環境。
要實踐上述的理念,最高階層的決心正是成敗的關鍵,只有在最高階層把沒有職災設定成公司目標,願意提撥經費做為購買相關設備及從事教育訓練,並且把工安表現視做管理績效指標之一後,公司才能真正孕育出一種注重工安的企業文化,這樣才能使得公司內人人養成一種重視工作安全的作業習慣。
國外的研究指出,一個追求作業安全的公司常常也能因此獲利,理由是因為追求作業安全的結果常會促使公司在事前就先做好細部的作業規劃,也因此,作業人員能工作的更有效率;也因為作業人員親自參予安全作業環境和計劃的建立和安排,他們對規劃的執行自然更傾向支持(Supportive)的態度。另一方面,由於事前(pre-task)的安全規劃,使得作業人員和領班(工頭)在事前即對工作排程、方式做好規劃,也因此可以減少執行過程中因?促而易發生錯誤和作業上的不當安排,使得作業時的效率得以提升,並因而提升獲利。
除此之外,減少職傷的損失(直接損失和間接管理費用),都有助於公司的永續經營。
4.政府安檢人員的角色定位
相關文獻顯示,政府機關派出的安檢人員在執行工作時,應該抱持著協調合作的態度,而不僅是一昧的去檢查工安衛上的符合度,畢竟開罰單是一件容易的工作,但卻不是確保安全的好方法。
因為營造工地的狀況隨時會變(不僅每日,甚至每一時段),因此縱然具備高度安全意識的營造廠商都很難隨時有效的完全掌握所有的可能(潛在)危險。營造業的勞安檢查人員應該具備營造施工安全的相關知識,並以其經驗及常識來指導其職務之執行,像是一個主承包商已經適度的做好整個工地場所的工安工作,執行適當的工安管理制度,也對分包商做了合理的規範和要求,那麼縱使工地有分包商觸犯勞安禁止規定時,安檢人員應該更傾向於扮演安全諮詢(顧問)人員的角色,提供立即的建議,以減少可能的職災,而不僅是單純的去檢查工地安全措施的法令符合度;必竟安檢人員真正的工作目標應該是幫助承商減少危險,使得工作場所更安全,而不是開罰單。
三、建立工安體系的成功要素
1.高階主管的共識和決心
要推動工業安全體系,高階主管的支持和決心極為重要,必竟建立安全體系是要投入不少人力、經費和時間的,並且還看不到直接的效益。只有高階主管的支持,這種不具「生產」效益的活動(或謂無利潤之成本支出活動)才有可能推動執行,也才能夠真正有效的落實和發揮功效。
公司和高階主管的支持包括了:公司對工業安全政策的具體承諾和聲明、工業安全政策宣導、高階主管定期到每一主要工作場所執行安全衛生事項檢查、定期召開全公司之安全衛生會議、設置工安全組織和指派專任人員,將工安支出納入年度預算…等。
2.建立工業安全推動的組織體系
工業安全的組織體系包括:在每一工地指定工業安全衛生的負責人,並明確定義其工作職掌、權責範圍,像是制定工地的工業安全標準以及召開工地安全衛生會議,負責相關工安衛工作的指導和檢查。
為了落實工業安全衛生相關措施之採行,公司並應將各級經理及管理人員,在安全衛生事項上之執行績效,納入評鑑考核項目,並將結果做為員工獎懲。
3.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
營造工程在各階段的施工過程,皆存在著不同的危險,將作業中的危害類型辨識出來,依其可能發生的機率及嚴重性鑑別其風險,再依風險水平高低,設定優先順序,並朝向降低風險努力。
在風險被鑑別出來後,就必須採取方法(或指施)來控制風險,並對個人防護具的提供、維修、及更換隨時注意。
風險評估包括對各工種、作業方式、機具及環境,考量其互動關係,並針對危害可能發生之機率及嚴重性作分析,依災害之發生率及嚴重性以選定之尺度區分(例如以1、2、3、4、5之尺度或高、中、低加以分級),以可能性及嚴重性作成危險之風險水平,再依各種風險水平作出應採行之防止對策。
4.人員選派、教育訓練與溝通
對於各項工作(職務)所須具備之工安知識和經驗需求,應予明確定義,針對特殊職務,在指派員工從事實際作業之前,更應確認其具備必要之資格或施予必要之訓練。 新進人員在正式投入工作之前,除一般的教育訓練之外,亦應先施予安全教育訓練,尤其對於高風險性作業更應確認其已接受必要的訓練及指導後,方得派赴現場,各項危險性工作作業中,並指派合格作業主管監督其作業。
除此之外,管理階層並應將安全、衛生與環境項目納為常設議題,定期與員工舉行諮商會議,必要時,並辦理工業安全相關的推廣活動。
5.規章安全規劃及緊急應變
有關一般性的工業安全之管理及執行,應制定文件化之規則及規定,做為工作守則及指導綱要。工程在正式推動前,應就其作業場所、特性,分析及判定其作業風險,必要時,應做安全規劃,以便對計劃中高風險水平項目,訂定控制方法,在工作進行前及施工中,應針對相關規定、計劃之風險及其預防方法,緊急應變做成方案,召開會議,與工地有關的員工、分包商協力廠商協調安全事項。
儘管公司盡力建立了安全程序,員工仍有可能會受傷,因此,公司應建立有急救方案,對傷者提供有效的幫助,以減輕傷情。
除此之外,員工應定期接受消防訓練,工作場所並應設置消防設施,使能迅速而有效的阻止火災之發生。
6.檢查及觀察
為了維持工作場所之安全,各工地主管有必要定期執行檢查工作,俾對未具安全功能之設施、及勞工的不安全動作進行改善,對缺失項目並應訂定改正之行動方案。
由檢查及觀察所發現之缺失,應近一步分析其原因及趨勢,並對缺失之改正行動方案加以跟催。
7.衛生、保健及醫療照顧
根據各項職務之風險,事先制定該項職務所應具備健康需求條件,使員工的身體狀況能滿足工作特性之需要,之後並定期的提供員工醫療檢查及照顧,俾保持員工在該項職務之健康條件上的適切性。
8.預防及矯正措施
公司必須能自以往記錄之意外事件中吸取經驗,以防止再犯。因此對於本身或與本身活動有關的作業中之各項意外(突發事件、不安全場所及行為),無論是否有損失工時、受傷、火災及財物損失均應予以報告、登錄,並公開公布於公司內;同時對於意外事件之調查必須化成導向改善之具體行動方針。
9. 結合施工及安全
營造工程之管理體系中應將安全融入其中;在編訂施工計劃時應將施工方法、作業機具、安全設施作充份考慮,詳加評估,再透過管理系統,將安全考量納入施工過程,予以實施。
因為營造工程作業中,危害所存在的久暫、種類,及協同單位之人員對象皆有不同,唯有透過縝密的動態規劃和管理,才能因應營造工程職場中變換不定的危害。
因此,好的工業安全管理體系至少應該具備下述十三個要素:
(1)工業安全政策,包括安全有關的權責分配。
(2)工業安全的作業準則。
(3)工業安全訓練。
(4)團體協商會議。
(5)意外(事故)調查與分析。
(6)公司已制訂有工業安全規章。
(7)工業安全推廣活動。
(8)對次承包商之評估、選擇及控制的作業程序和管理體系。
(9)工業安全的定期檢查。
(10)對機械、設備的日常維修計劃。
(11)風險分析。
(12)危險物資的運送 及貯存管制措施。
(13)緊急應變措施。
四、感想與心得
只有工地人員最了解工地狀況,也只有工地人員真正主動積極的做好工安工作,工安才容易有好成效。任何一件工安意外事故不僅會造成工程成本增加,也會導致工期延後,品質下降,甚至使得工程的執行由盈轉虧。有項調查資料也顯示:「因廠商未採取適當的工安措施,發生意外所導致的損失(不論是否造成人員傷亡),通常是工安措施費用的8到36倍。」
要有效的落實工安管理體系,由工安政策宣示,建立工安組織,人員教育訓練、溝通,經過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建立規章、守則、預防和應變方案,透過檢查和分析,不斷地確保工安措施的有效性,把安全觀念融入施工、結合施工,經過這樣的步驟和過程,工安體系才算完整,再經由三W(做什麼?由誰做?何時做(頻率和時間)?)程序加以落實執行,最後成效自然顯現。
許多專家都同意,員工的參與對職災的防治是很有幫助的,員工的參與有助於鑑別作業的風險所在及找出可行的解決方案,亦有助於提升防治措施的實用性及激發員工貫徹的決心。
當然要使得工地更安全,業主的參與也很重要,像業主在選商時,除了應該關心承商的品質、工期掌握之外,包商的工地安全管理能力也應該納入考量。除此之外,業主在施工前,召開主承包商及次包商舉行施工前的工安會議,強調工安的重要性,並要求主、次承包商的老板注意及做好“工安訓練、提供必要的防護器具和安全的作業環境”。
營造業的工安衛有其特殊性,目前台灣的勞安衛教育卻是不分產業別的一體適用,不恰當的教育訓練和未能因「材」適用的體制,使得營造業縱已投入了大量的資源(人力、物力),卻未能有效的提升整個產業整體的安全、衛生水準,這是一個相當令人遺憾的事實。
因此,要真正的做好工安,不能光靠政府的強制檢查,而必須是出自企業內部的自發性反應,加上企業內高階主管的有效支援;這也是主政當局在思考如何降低營造業職災時,所應思考的另一個新方向。
五、以行為為基礎(Behavior-based)的工安管理系統
要把工安做得好,有三個基本要素,首先要具備安全運作(操作)的必要知識(how);其次,使用的器材必須具備本質的安全性;第三則是作業人員自身追求安全(心理上)的動機。
作業人員追求安全的動機通常以標語、啟發性的工安活動為主。當然也可以透過發放安全獎金的方式做為誘因,但這樣的方式經常只具備短期成效而且花費較高,因為這種方式並無助於建立自發性的安全意識,也不具備長期的效果;並且它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為了爭取獎金而對工安事件匿而不報。致於採用懲罰的方式則更是成效有限,因為,除非懲罰是及時性、經常性及極端嚴厲,否則懲罰與獎勵來比,通常效果較差。另一方面,領班們也會顧慮採取懲罰措施可能引起的工人不滿,而導致士氣降低,及採消極不合作的態度而降低生產力。
國外的研究報告(HSE,1993)顯示,每發生441次受傷事件,會有一件屬於重傷害件,而每330件不安全的動作會導致一件重傷害事件,也就是因為重傷害案件誠屬少數;因此,一般人總是對之調以輕心。
過去的研究也顯示,導致罹災的意外事件中,有三分之二是由於不適當的行為或器具使用造成的,這些應該都是可以避免的,也有報告指出85%的意外都可歸咎於不安全的動作。上述這些事實都顯示若能建立一個目標設定及回饋的機制當有助於提升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及減少職業災害。
目標設定
目標設定理論係基於假設「當一個具有特定性和困難性的目標為大家所接受時,這個目標將能激起注意及提升參與人員的動機,使得參與人會更努力去達成目標。」
回饋
許多文獻也指出,當管理階層對員工的正面表現(績效)提供回饋資訊時,會更加強其執行的動機,進一步產生強化效果。 以上述的方式(目標設定及回饋機制)應用在工安上,在許多國家中已經被証實確實有效,工作場所的職災防治透過目標設定及回饋機制的執行後,均獲得大幅度的具體改善。
國外執行目標設定及回饋機制的經驗
作業人員在安全行為上有大幅的改善和提升。
工地主管愈有決心,成效愈佳。
與其他的工安活動(工安訓練、工安教育活動)相比,成效格外顯著。
高階主管愈能支持(commitment),成效愈佳。
由公司內部人員負責推動時,其成效優於外部人員,尤其公司內高階人員的大力支持時,更具關鍵。
執行的方式和過程
目標設定會議 會議應該在工作時間內舉行,而非利用休息時間,這樣也足以顯示公司推動的決心。 公司經理人員應儘可能的出席目標設定的會議,並對會議中員工所提的問題或困難予以解答或協助。
回饋(feed back) 回饋的方式應儘可能的使用一些大型的圖表,公告在一些明顯可見的場所。除了主要圖表之外,一些輔助的表格像是項目、標準、方式也應一併陳列,以便同時告知及提醒所有員工(包括未參與目標設定的新進員工)。 告示牌應儘可能活潑化,並可加註簡單批註。並儘可能由主管在回饋會議對好的表現予以口頭表揚。
工地人員的工安意識 雖然目標設定和回饋機制在工安執行成效上相當彰顯,但近一步的調查卻也發現,員工對這樣的活動並不如預期般的瞭如指掌,很明顯的,參與目標設定時,大家並非十足的專注。除此之外工地的高流動率也使得很多人並沒有機會參與集體討論(目標設定及回饋討論會)。
成功的原因 雖然在實施了上述機制之後,工地作業人員還呈現出相當認知不足的現象,但是卻仍能展現實質上的效益,其原因如下:
管理目標 雖然很多作業人員可能對回饋圖上的工安表現成績不太關心,但是不可否認的,所有的作業人員都知道這個圖表的存在,它告訴作業人員有人在注意他們的行為並且對他們的表現打分數,這樣的措施提醒作業人員,經理人員很在意他們在安全上的表現,尤其對次承包商來說,他們會警覺到他們在安全措施上的表現會是主承包商在選擇下包商的重要考量因素。 另一方面,若員工共同參與目標的設定,則員工能更傾向於支持這樣的目標。不過,這樣做最大的效益可能還是在提升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更頻繁的溝通 除了有助於提升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另外一個效益則是透過觀察及評分的過程(系統性、客觀、規則性),使得『安全』這樣的課材引起作業人員和經理人員的討論和注意。
塑造注意安全的文化 透過安全意識的提升,新進人員也很容易融入安全的作業環境,而「當工地變得愈安全時,工作也愈容易推動」。
備註:本文作者即為營造公司的負責人,具土木、企管相關學位(台大土木系、哥倫比亞大學工程碩士、政大企研所、南澳大學企管博士)
他對於此一問題(營造業工安)的洞見insight,值得深思與反省。(對於如何解決此一問題,工安領域沒有人提出比他更好的看法與更有建設性的做法)
感想:巷子裡的問題(各行各業的安全標準、實務作法),恐怕還是交給住在巷子裡的人來解決會比較恰當,外人與政府官員不要自以為是、外行指導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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