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3日 星期六

筆記-法官說了算,缺席的證據與邏輯

償還書債&打消讀書爛尾ing
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573479



作者的blog
http://hannahtien.blogspot.tw/

 
書本最上面的格言是「沒有真相就不會有正義
What If沒有人知道真相(事情的全貌),then我們該如何追求正義?

裏面提到很多法官會犯的邏輯誤謬,想到敝人做過的一些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好像也犯了很多邏輯誤謬和自以為是的自圓其說,罪過,罪過…TAT

 


Part I缺席的邏輯課

 

第三人稱全知敘事—寫判決書就像在寫《紅樓夢》,你不怕嗎?

判決必須依據事實證據

由證據(人證、物證、事証)來認定所謂的事實

自由心證與猜想臆測(他人想法/感受)、推論不等於事實

第三人稱全知敘事=>最常見於故事戲劇,幫助讀者進入角色人物的內心世界

台灣的法院判決書,縱容法官以上帝全知的觀點,以鄉民說故事的手法來陳述描繪案情經過,不重視物證=>上了法院人人都可以是法官認定的被告與犯罪者(可以描繪出一套犯罪經過的故事)

 

証據法
ttp://web.thu.edu.tw/s935057/www/1%C3%D2%BE%DA%AAk%C1%60%BD%D7.ppt

所謂證據法則,係指法院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所應遵守之法則而言。法院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必須於應證事實有相當之證明力者,始足當之。若一種事實得生推定證據之效力者,必須現行法規有所依據,亦即以現行法規所明認者為限,不得以單純論理為臆測之根據,而就應證事實為推定之判斷,證據之證明力,應由審理事實之法院依自由心證認定之,並於判決理由項下記載得心證之理由。否則,

即為判決不備理由。倘舉證責任分配錯誤、認定事實不憑證據或重要證據漏未斟酌,均屬違背法令。

 

 

分辨事實和意見—學校必須提供的基礎教育

事實可以過科學或證據辨別真偽

然而意見表達一個人的感受、信仰與想法,無法辨別真偽

知識=如何判斷真偽

 

法規和證人都要很小心的區分是人事時地物的事實,亦或是個人臆測猜想的意見

 

遇到所謂妨礙名譽的訴訟,往往只能透過「經驗法則」

 

蘇格拉底:思辨哲學始祖

柏拉圖:知識是直覺的產物,與生俱來(先驗知識priori knowledge);運用詩詞語言探討無法觀察驗證的大問題。判斷真偽的知識來自於推理、直覺或啟發。

亞里斯多德:根據經驗解釋事理,知識來於感知經驗(sensory experience)(後驗知識posteriori knowledge);依據經驗和證據形成判斷真偽的知識,而非依據與升具有的直覺

 

經驗主義哲學大師休謨(David Hume):人類對於知識的追求可分為兩類
l   概念之間彼此間的關係(Relations of Ideas):幾何、代數,透過理性思考與邏輯演繹即可發現(不見得在現實生活中可以觀察與感受)
l   事實(Matters of Facts):無法透過邏輯推理獲得,必須透過觀察與實際感受經驗才能驗證真偽

 

What if 不同的人有著不同的感受或強度差異?

經驗與邏輯兩者有共同交集的部份知識比較可信

 

經驗法則,係指由社會生活累積的經驗歸納所得之法則而言;凡日常生活所得之通常經驗及基於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均屬之。第二審法院確定之事實,不得違背經驗法則。

 

邏輯誤謬的本土化經驗法則=>對於追求真相沒興趣,只求結案?

EX

銀行沒有鑑價擔保品的情況下=>超額貸款給客戶=>當然造成銀行的損失,也表示行員沒有盡責

 

法官的邏輯與經驗法則:銀行行員沒有鑑價擔保品+超貸=銀行行員的業務過失/圖利他人(不是「有」就是「沒有」的二分法邏輯誤謬)

 

然而,如果客戶有按時繳息還款,銀行不但沒有損失,反而還有賺

亦或客戶倒帳造成銀行單帳損失,其實是銀行高層的官商勾結,而非基層行員的失職

 

 

 

理性抉擇的庶民文化—再不開始就太晚了!

 

學邏輯可以幫助屏除情感、撥脫權威的束縛,依據已知的事證,做出抉擇與判斷

亞里斯多德的三段式推理論述



大前提:人都會死
小前提:蘇格拉底是人
結推論:蘇格拉底會死

結論要正確,兩個前提假設都要正確(符合一般經驗觀察)

1. 每一隻貓都有四條腿,魯夫是一隻貓,所以:魯夫有四條腿=>前提正確、邏輯正確、所以結論正確
2. 每一隻貓都有四條腿,魯夫有四條腿,所以:魯夫是一隻貓=>前提正確、但邏輯不正確(有四條腿的魯夫可能是隻狗)、所以結論不正確
3. 所有的貓都是黑色的,魯夫是一隻貓,所以:魯夫是黑色的=>第一個前提不正確/不符合經驗法則、但邏輯正確、所以結論不正確

 

說服性五段式論說說文(Persuasive Five-Paragraph Essay)


1.      前言:提出自己對議題的主張、論點、立場和要點(由大到小)
2.      問題背景與先前的研究看法
3.      自己這些主張與論點的理由和邏輯,支持的事實與佐證的證據
4.      與自己論點主張相反的證據和邏輯推理,為什麼不成立或支持
5.      結論(由小到大的涵義衍伸)

 

 

 

是分析推理,不是背誦—培養能避免邏輯謬誤的法匠

假設是非容易犯的邏輯誤謬

Do not assume anything. 不要自以為是

 

法律要同時重視
1.      證據事實
2.      邏輯推理與論證,避免誤謬
3.      經驗法則,避免依據法條形式的食古不化

 

 

 

是判例,不是社會經驗—天天背數學公式,但從不演算應用題

個案教學法最早由法學院開始,學生要有社會經驗後再回法學院就讀

借由不同案例,讓學生看見社會現實與價值,透過具體的判例,學習抽象的法律,累積判例,也才能看出灰色地帶與輕重的拿捏分寸

 

司法應改訴諸證據與邏輯,台灣的法官只會背誦法條、缺乏生活經驗與社會歷練,也欠缺人民的觀審監督,所以常常是自由心證

 

這本書比較從美國法律制度的角度來看台灣,英美海洋法系的玩法,如何適用大陸法系的台灣?

 

 

 

Part II 請拿真實的證據說服我

 

江國慶案—科學辦案設下的層層關卡,全部失守

被告被刑求逼供(官方說法:突破被告心防,突破心防=屈打成招!

被告因自白而被判死刑(依據被告自白,罪證確鑿判處死刑)

台灣的判決多半依據自白(越符合「常情」越好)=>偵辦人員誘導式的詢問,讓被告自白作出符合檢方控告的筆錄

測謊結果不可靠,被能算是科學證據(但官方與警方的說法,測謊的正確率可達八至九成,型一型二誤判率<20%?!)


 

被告當事人的自白,要有補強證據=>否則不應採信!(人命關天,1%的誤判率還是很恐怖!

 

 

陸正案的正義—我認為你罪該萬死,但誓死捍衛你公平受審的權利

依據書中對本案的描述:台灣的警方辦案也很兩光,沒有事前準備與事後保存證據的觀念=>為求破案而破案,是造成屈打成招的主因;法院判決需要什麼,檢警就提供什麼

有時警方也會要求無辜被告向受害人下跪道歉(暗示這麼做可以趕快結束或減輕刑度?),結果下跪道歉的行為,反而被法官認定是當事人「有罪」的依據

法官針對刑求而得的自白,也裝做沒看到,以求重大社會案件儘速判決

 

 

陸正案的評析—法官沒有證據也能認定事實的理由

米國的要求

一定要有自白以外的證據,才能補強自白證據的真實性與正確性

不能用自白補強自白,也不能用其他被告的自白來補強佐證彼此之間的自白

否則人人都說你殺人,那麼法院就可以判你殺人死刑

=>法官依據鄉民常理判斷,沒有證據也在判決書上隨被找個理由塘塞

=>沒有客觀證據是因為犯罪被告機警,採用「有罪認定」的成見,來認定證據與套邏輯。

 

 

柯洪玉蘭案—法官說了算!以常情代替證據認定事實

能夠用情理的判斷來代替證據(physical evidence)的不足?

法官根據常情(而非證據)來認定事實與選擇性採信自白,辯護律師只好依據常情來進行抗辯,衣場訴訟變成常情(common sense)與常情(common sense)之間的爭論,只是常常都是辯護律師敗下陣來。

 

而所謂的司法改革,因為台灣的法官主要依據常情與常理來下判決,所以需要社會經驗,因此消滅恐龍法官的藥方就是=>法官需要具備社會經驗?!

 

理想上,具備有形證據(physical evidence)的證詞>自白

兩相矛盾的證詞時,無舉證責任之ㄧ方的證詞教值得採信

直接證據(親眼目睹、攝影錄音)>間接證據(和事實沒有直接關聯,經過推論)

 

「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用主觀經驗來認定事實

台灣司法改革需要的是回歸經驗法則與科學方法,根據經驗認定犯罪事實,法官要具備邏輯分析與推理能力,讓證據說話、讓真相浮現。

 

 

不如擲骰子—法官是功能有問題的測謊機

很多案件,沒有直接有形證據或佐證自白,有的只是反覆不一、前後矛盾的自白、證詞或供詞,要如何判案?

多時候人的記憶也不可靠!

 

理想狀況(米國)
被告可以主張「不自證己罪」=>有權拒絕回答任何問題
如果想要回答問題=放棄「不自證己罪」,答覆内容有可能會證實自己有犯罪事實
如果是證人身分,拒不回答問題,則有藐視法庭罪的風險
如果是不據實(或前後兩次回答矛盾反覆)回答,則有偽證或妨害司法的風險

 

台灣由於沒有「藐視法庭罪」、「妨害司法」和「偽證罪」的風險,因此真兇往往可以盡量亂咬人、放出煙霧彈

如果+加上法官為了判決而判決,用常理自圓其說,那麼判決結果的正確性如同擲骰子

 

 

 

Part III 當鑑識科學都不科學了

 

科學證據殺人事件—江國慶案的血液、精液和DNA

涉案人未射精,但卻有衛生紙上的精液?

衛生紙上的體液被驗成精液?

未卜先知的國軍法醫中心

專案小組、國軍法醫中心、法務部調查局和刑事警察局,四個單位如何分頭捏造、竄改鑑識結果,沒有隨著冤案昭雪而被檢視與追究

刑求逼供+偽造證據+濫權追訴+枉法裁判=冤案

 

 

防範垃圾科學—蘇建和案的骨骸刀痕鑑定報告

專業證人業具備專業資格=>法醫人類學、工具痕跡比對

法官是科學證據的守門人

科學證據的信度(reliability)與效度(validity
普遍接受性?
有操作的控管方法、操作的SOP
已知潛在的錯誤率?(如果考法官何謂型一與型二錯誤,有多少法官會答得出來…)
是否經同行評鑑或公開發表?
能夠透過實驗科學方法來測試與否証?

 

科學理論不是真理,只是盡最大可能找出最能合理解釋現象的暫時說法

台灣的鑑識人員都是公務人員,官官相護缺乏內控與外部監督,可能也欠缺信效度的觀念。

 

 

 

一定要比對到十二點相符為止—許榮洲案的掌紋鑑定

台灣採用已被美國(1973年)停用的十二點制指紋鑑定法=>沒有任何基礎,支持兩個指紋之間必須有多少個相同特徵點,才能認定指紋係屬同一人

 

廢除十二點制指紋鑑定法的原因

指紋的細節有三個層次等級
1.      整體指紋流向=>只能用於排除不同的
2.      單一紋路的起點、長度、路徑
3.      紋路的形態、序列和組態(pattern)

以上三個層次要同時看,才能判斷是相符或不符

 

指紋鑑定其實是高度依賴人的專業,如果只用十二點制鑑定指紋,容易誤判
電腦鑑定指紋比人工寬鬆(電腦符合,人工不見得符合,電腦不符合,則一定不符合)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