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說稽核供應商(其實是向人家學習)稽出興趣
除了爬爬人家的網頁、研究一下這些公司歷史、評估人家的水準與程度(=認識敵人)
也免不了要了解一下中國/日本/德國與美國/新加坡在環境與職安衛管理的政府組織與法規邏輯架構
(回過頭來發現與意識到台灣法規的怪:退出聯合國缺乏參與國際交流管道的後果,有如加拉巴哥群島上獨自演化的角落生物)
以前老闆常說EHS悶著頭幹絕對不做好,而敝人詮釋他這話的意思是
- EHS伙伴為了考證照而讀(其實是背誦)法規(頭腦壞掉),從來沒有真正理解與意識到法規與掌握法規精隨與目的涵義(裝模作樣咬文嚼字打官腔)
- 多去現場看看,跟現場作業人員聊聊,看看人家的實際作業情況,可能遭遇的問題(適法性疑慮)=>EHS人員不要變成複誦+剪貼各種法規規定的殭屍官僚(要能夠消化與轉化官腔官調成為場內的SOP)
- 法規不食人間煙火+各地方不同官員對於法規有著一(知半解)己獨到的特殊見解,去看看與探聽人家同業友廠怎麼作,更能拿捏執法的分寸與守規性+想像更好的作法與方向(EHS人員自己也不要對於法規有過多的自我詮釋與成見食古不化)
圈子打滾20+年,在業界或群組內看多了:法規控、學術控、裝模作樣唬爛控+問道於盲以訛傳訛….
特別是中國一些裝逼/假大空的客戶,想請對方切結出口給他們的產品不得用於繞台的軍機與飛越台灣領空的飛彈上,可惜在商言商…
每個人的認知能耐、心智能力與時間心力都是有限的,一知半解瞎子摸象與雞同鴨講其實才是常態:
- 行有餘力懂得去看看現場、問問友廠算是有福氣的
- 能夠到處參訪、稽核甚或跳槽不同公司的是幸運
- 更幸運的就去看看更廣闊的世界吧! (感謝Google網頁翻譯)
日本
日本是內閣制不同於台灣的總統制,國會議員可兼任內閣閣員,內閣總理大臣(首相)亦由國會從國會議員中推選。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5%9C%8B%E6%9C%83_(%E6%97%A5%E6%9C%AC)
日本參議院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5%8F%83%E8%AD%B0%E9%99%A2_(%E6%97%A5%E6%9C%AC)
日本眾議院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4%BC%97%E8%AE%AE%E9%99%A2_(%E6%97%A5%E6%9C%AC)
米國參議院>眾醫院;日本眾議院>參議院
日本的部會首長為國會議員,具備民意基礎
台灣的政務官與事務官
日本環境省
https://www.env.go.jp/index.html
日本環境省部長- Akihiro Nishimura
讓我感興趣的副部長學經歷
1972年出生(還不到50歲)
1996東京大學法學部畢業
1996進入通商產業省(現經濟產業省)
2002年 哥倫比亞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MBA)/內閣官房長助理
2005年 波士頓諮詢集團
2007年 愛馬仕日本有限公司
2012起 四次當選眾議院議員
2015 外務大臣(第三次改組安倍內閣)
2021 自民黨法務部委員長
2022 環境國務大臣(岸田改組第二次內閣)
愛好:旅遊、逛百貨、節慶、聽電影音樂
座右銘:我不能沒有幻想
https://www.env.go.jp/annai/soshiki/daijin/index.html
日本環境法規
=法律+標準
https://www.env.go.jp/law/index.html
法律推行概念與架構
環境影響評價、自然(生態/國家公園)保護、(公司工廠)污染控制、環境爭議賠償、化學物質、廢棄物、噪音/震動/地面隆起、土壤農藥、水質保護、空氣品質、全球環境(臭氧與暖化)
組織設立污染防治組織
https://www.env.go.jp/hourei/17/000014.html
指派相關管理專責人員(空、水、噪音、揚塵、震動)
https://www.env.go.jp/hourei/17/000001.html
達到相關標準(環境基本法)
日本厚生勞動省
https://www.mhlw.go.jp/index.html
日本厚生勞動大臣
https://www.mhlw.go.jp/kouseiroudoushou/profile/
安全衛生法令架構 (台灣的幾乎一模一樣)
https://www.mhlw.go.jp/hourei/html/hourei/contents.html
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令檢索
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347M50002000032_20220531_504M60000100091
台灣的職安衛法規果然源自日本- 看得出DNA一脈相傳與相似性
(論文抄襲會被撤銷碩博士學位,官員抄襲人家的法規也應該撤銷官位嗎?)
TSMC熊本熊廠的法規查核與守規性分析其實難度不高
美國
美國環保署中文網頁
https://www.epa.gov/lep/traditional-chinese
米國環保署長簡介
https://www.epa.gov/aboutepa/epa-administrator
署長要歷練過州的職務(中華民國精省之後,政府組織架構該效法的對象或許是新加坡,而非美國或日本)
美國環保法規架構(依主題)
https://www.epa.gov/regulatory-information-topic
空氣品質、土地與污染、緊急狀況、農藥、毒性化學物質、廢棄物、水+跨領域議題
真的只是訂出一些標準與規範
實際執法要看各州規範
加州環境管理局與執法規範
https://calepa.ca.gov/enforcement/enforcement-resources-and-information/
美國職安署
署長
https://www.osha.gov/aboutosha/biography/parker
米國職安衛法規邏輯架構(類似設施規則標準+不同類型危害有其相關合規的規範- 相當於辦法指引或標準作業細則)
https://www.osha.gov/laws-regs/regulations/standardnumber/1910
對於雇主的要求就是提供員工個人防護具+教育訓練(否則就是違法+判賠)
https://www.osha.gov/laws-regs/regulations/standardnumber/1910/1910.9
加州法規
迷之聲
1.對於習慣大陸法系的人而言,海洋法系的寫法果然是天書(律師與訟棍的天堂)
2.難怪TSMC沙漠廠的進度會delay
3.難怪外商都會找顧問來進行legal
compliance review
中國
生態環境部
書記才是一把手(部長不是)
相關的法規文件
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
相關行政文件(中央=>國務院=>辦公廳=>行政審批)
安全生產監督總局
網頁(有點鳥…)
http://www.gov.cn/node_13547/node_13547.htm
迷之聲
1.兩岸同文同種,但真的是不同的國家
2.中國跟美國其實很像,不過美國是律師與法官說了算,大陸是黨與領導說了算
3.在一個人治與唯物主義思想的地方,談法律與法治是笑話(認真你就輸了)
德國
德國聯邦環境、自然保育、核能安全及消費者保護部
德國聯邦環境局
https://www.umweltbundesamt.de/
局長/主席
欸,沒有人帶路的話,真的沒有辦法自由行(自己爬網頁跟無頭蒼蠅沒兩樣)
德國:《循環經濟和廢棄物管理法KrWG》
https://green.pidc.org.tw/detail.php?lang=tw&type=3&id=44
環境責任法
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umwelthg/
概念是:如果某人因相關設施產生的環境影響而死亡、其身體或健康受到傷害或某物受損,則該設施的所有者有義務就由此造成的損害賠償受害方。(如果損壞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則沒有義務賠償。)
就是最基本的損害賠償
與其談設定各式各樣的標準與組織架構規範,不如談必須列管善盡義務的範疇
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umwelthg/anhang_1.html
歐盟環境立法與環境罰
摘錄:
現代社會對環境問題的因應,約可分為民刑法沿用階段、管制立法主導階段、以及多元因應階段等三大階段。
第一階段,由於現代環境管制立法尚未建立,遇案多係由法院援用傳統民刑事法原則與制度來加以處理,例如英美的相鄰侵害損害賠償、核發禁制令等,並試圖以既有刑法罪名及構成要件,套用至環境汙染行為;此期以司法為中心,採個案解決方式,未顧慮環境問題全貌或建立整體環境政策,法官常面臨社會整體利益與追求個案正義間之兩難。
到六○年代末期與七○年代初期的第二階段,係將汙染「犯罪化」的時期,對環境污染採用干預性管制手段輔以嚴厲制裁方法,或視污染為經濟活動之經營成本,而對環境問題採取經濟管制。此時期的立法,係以設機關、訂標準、立禁制規定、要求行為義務並對違反者施以制裁為主,大量環境立法,顯示出行政管制乃環境問題之核心,無論民事賠償或刑罰,都須與行政管制事項取得最佳聯結。由於行政管制執行上衍生的執行困難與法律抗爭問題,使行政管制階段陷入疲態,終於敲開多元因應第三階段的大門,
第三階段的三大趨勢包括:(1)污染費、污染稅、污染許可市場等以市場機能為本位的經濟誘因措施廣受重視;(2)以軟性協商或民主參與之模式取代法律抗爭,避免零和局面以及(3)開始採用以刑罰來制裁破壞環境本身的犯罪。
歐盟環境署
欸,感覺歐盟歐洲議會跟台灣的立法院沒兩樣,一樣很會想一些有的沒有的與543倡議
至於污染防治的基本功夫+工作就給各國政府各行其是了
要找機會問問看哪些任職於歐洲外商的捧油+請益了
德國職業安全衛生法
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arbschg/index.html
雇主的義務
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arbschg/BJNR124610996.html#BJNR124610996BJNG000500000
1) 雇主有義務採取必要的職業健康和安全措施,同時考慮到影響員工工作安全和健康的情況。他必須檢查這些措施的有效性,並在必要時使它們適應不斷變化的情況。為此,他必須努力提高員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護。
(2) 根據第 1 款的措施的計劃和實施,雇主必須考慮到活動的類型和僱員人數
1.確保合適的組織並提供必要的資金以及
2.採取預防措施以確保必要時在所有活動中遵守這些措施並將其納入運營管理結構,並確保員工能夠履行其合作義務。
(3) 雇主不得將本法規定的措施的費用強加給僱員。
員工的義務與權利
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arbschg/BJNR124610996.html#BJNR124610996BJNG001800000
摘錄:
員工的基本義務
(1) 僱員有義務按照雇主的指示,盡其所能確保他們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據第 1 句,員工還必須確保因工作中的行為或疏忽而受到影響的人員的安全和健康。
(2) 在第 1 款的範圍內,員工必須使用機器、設備、工具、工作材料、交通工具和其他工作設備,以及按預期提供給他們的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設備。
員工的特殊義務
(1) 員工必須立即通知雇主或負責的主管他們發現的任何直接的、重大的安全和健康風險,以及他們發現的保護系統中的任何缺陷。
(2) 員工必須與公司醫生和職業安全專家一起,支持雇主確保員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護,並按照官方要求履行義務。不管他們在第 1 款下的義務如何,員工還應根據《社會保障法》第七卷第 22 節的規定,將任何健康和安全危害以及防護措施中的缺陷通知職業安全專家、公司醫生或安全官員。他們已經確定的系統。
員工的權利
(1) 僱員有權就工作中的所有安全和健康保護問題向雇主提出建議。《聯邦公務員法》第 125 條適用於聯邦公務員。相應的國家法律不受影響。
(2) 如果僱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為雇主採取的措施和提供的資金不足以確保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護,並且如果雇主不糾正僱員的投訴對此,他們可以聯繫主管部門。這不得對員工造成任何不利影響。
不得不說我愛上與欽佩德國以上法規的寫法,直接先講明相關的權利與義務,其他的各項設施標準都是後話+清官難斷家務事+難怪德國公司給員工的各項設施福利都不錯
新加坡
環境局
成員
https://www.nea.gov.sg/corporate-functions/who-we-are/people
新加坡環境治理策略與措施 (行政院出國考察報告 靠,媽的,報告還寫了新加坡軍人戰備體能技測WTF=>page 83 )
https://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PageSystem/reportFileDownload/C10803667/001
環境法規
https://www.nea.gov.sg/corporate-functions/resources/legislation-international-law/legislation
果然是fine city:什麼都要得到許可+可以處罰
碳定價法案
每噸碳5鎂
https://sso.agc.gov.sg/Acts-Supp/23-2018/Published/20180601?DocDate=20180601&ProvIds=Sc3-#Sc3-
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法
https://sso.agc.gov.sg//Act/WSHA2006
消防安全法
https://sso.agc.gov.sg//Act/FSA1993
感想與總結
法規內在的邏輯架構
- 說明管理組織架構(政府的、事業單位內)
- 相關人員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歸屬,資格認定與任務職掌
- 關切議題(標的、定義與範疇) 與對應作法依據(或更細部的標準)
- 違法罰則
法規不言說的部分
- 責任歸屬(法治的傳統與當地風土民俗文化)
- 法律分工的邏輯(疊床架屋的政府組織)
- 法規律定的邏輯(政府大有為vs 人民自由)
- 執法的寬鬆(參考用/出事乃論 vs 要求審批+頻繁稽核找碴)
(成文)法規的階層/位階
- 憲法與母法通常是「準則」 雇主/事業單位 應OO與XX (善盡責任義務保護環境預防職災)
- 子法是操作SOP 實行辦法與應辦理業務項目
- 孫法與行政命令才有明確的「規則」 如何辦理這些業務,相關業務與設施的標準(環保排放標準、暴露容許濃度、設施規則、建築技術規則、四大計畫指引)
大陸成文法系vs海洋判例法系
人四十歲以後要對自己的容貌與體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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