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5日 星期六

Legal Compliance Review 543

查核法規與確認守規性可以細分為以下步驟與階段
  1. 收集法規與應遵守義務
  2. 判斷哪些法規相關(relevant)
  3. 查看相關法規的要求內容,對照現場運作狀況,以判斷是否符合法規要求
  4. 針對實務運作與法規要求落差有部份進行改善(or視而不見等到被罰再說或者花大力氣改善之前,先跟友廠探聽人家怎麼做….)


合法與否或守規性好壞只是冰山浮出水面的一角,
背後與底下是一言難盡、啞巴吃黃蓮與一分錢一分貨....



法規查核軟體系統的邏輯很單純(School Smart)




收集相關法規(有一個相關法規判定的總表)=>查核相關法條=>確認現況與法條要求差異(法規的各法條要求VS執行性況)=>合法(結案)or 不符合(Corrective Action Request)

就實務執行的角度來看,步驟1-4,每一步都會出錯(Street Stupid)
例如
1.收集法規
在台灣,大家大概都是上全國法規資料庫(相對省事)

在做這件事的專業(有證照)從業人員,大致上應該不至於疏漏相關法規,如果會出錯或疏漏,原因可能是
1.1//忘:法規一直在改變(不然政府官員與立法委員要做什麼)需要花心力定期灌溉更新
1.2畫地自限:例如EHS只查核OHSA&EPA的相關法規,不管公司治理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要求
1.3其他:眼盲或笨


2.判斷哪些法規相關(relevant)
做這件事的專業(有證照)從業人員,大致上應該不至於將相關法規判斷為不相關
實務上法規是否相關,取決公司規模人數、使用化學品、機械設備…. ,換言之出錯可能性大了一些,原因為
2.1 it depends on the situation…
2.2現在不相關,不代表未來不相關
2.3當事人笨//(有證照不等於有專業)


3.查看相關法規的要求內容,對照現場運作狀況,以判斷是否符合法規要求
舉個例子:
以下熱水,被相關專業人員判定為小型鍋爐

 法源依據-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3
本規則所稱小型鍋爐,指鍋爐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五、水頭壓力在十公尺以下,且傳熱面積在八平方公尺以下之熱水鍋爐。

因此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34
雇主對小型鍋爐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鍋爐本體有無損傷。
二、燃燒裝置有無異常。
三、自動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四、附屬裝置及附屬品性能是否正常。
五、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14
雇主對下列勞工,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二、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三、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或吊升荷重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四、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五、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六、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
七、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


 宣導(=恐嚇)案例


相關承辦人員大驚,詢問廠商,廠商答覆:

依據鍋爐與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七條
本規則所稱傳熱面積,指按照鍋爐型式,依國家標準二一三九陸用鋼製鍋爐規定方法計算,且依下列規定分別測計之面積。但不包括過熱器及節煤器之傳熱面積:


二、電熱鍋爐:以電力設備容量二十瓩相當一平方公尺,按最大輸入電力設備容量換算之面積。

該熱水器容量約37瓩,換算傳熱面積約當1.8平方公尺(37/20=1.8)


第三十七條 下列鍋爐或壓力容器不適用本規則:
.
六、水頭壓力在十公尺以下,且傳熱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之熱水鍋爐

結論:該電熱水器不算小型鍋爐,人員無需派訓!
謎之音:那宣導案例中的嘉義國中小學被外行的審計單位莊孝偉了….



以上案例
想起某位官員的教誨訓示:「法規不是正常人寫的,也不是正常人看得懂的」

太多時候,白紙黑字寫的法規,每個人有不同的認知與詮釋,所以大家只好透過關係問校友、在賴等社團群組上發言請教求救
偶而大家也針鋒相對、不歡而散
有趣的是:在群組上的官員,始終潛水潛的很深,不出來指引迷津,講話大聲的往往是一些具有技師證照、對自己專業很有自信的大大(對不對要以官方的解釋為準)


4.針對實務運作與法規要求落差有部份進行改善(or視而不見等到被罰再說或者花大力氣改善之前,先跟友廠探聽人家怎麼做….)

這部份可謂是street smart-要不要遵守法規,不是官員說了算,而是取決於
4.1違法的代價高不高?罰則/傷害?
4.2被抓到的機率高不高?
4.3其他人守不守法(=同業與業界的狀態)


有些同業先進說法律就是最低標準,一定要全部遵守
而從跨國企業的角度來看,各國的法律不盡相同,只能先做差異分析(Gap Analysis),然後依據風險概念加以區分輕重緩急,按部就班….

也有的先進批判現行法規查核太笨,都是逐條審查,應該如同以下的查核簡單扼要(殊不知老外只是投石問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對於法規的理解與認知,可從解析度觀點看待:剛開始解析度低,越到後面解析度越高


風險評估跟法規查核的問題都很類似=>一分錢一分貨(要看做到什麼程度與解析度)

 
解析度低的作法
風險評估:依據專家經驗與common sense,看到黑影就開槍
法規查核:提醒客戶,依據(公司規模與人數)OO法規大概要注意AA與BB事項(有沾得上邊的資料或能夠說明解釋就OK與pass,不管內容適切性/正確性與可行性)
 
 
解析度很低的法規查核
 
解析度高的作法
風險評估:要先清查man(job description)/Machine(設備機台清單)/Material(化學品清單)/Method(製程條件)/Environment(廠區環境layout),再依據以上4M1E逐項作業/逐區進行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
 
法規查核:依據各項子法規定,逐條逐字審核,要求對方說明舉證目前對應的相關表單、措施與紀錄(敬鵬事件後,官員審查稽查,採取從嚴有罪認定,事業單位自己要能夠舉證說明自己合法的作為與紀錄,拿不出相關paper 或計畫的書面證據,視同"不法")

解析度高的法規查核


 
風險評估與法規查核而言,要花時間了解組織脈絡organizational context =>man(job description)/Machine(設備機台清單)/Material(化學品清單)/Method(製程條件)/Environment(廠區環境layout),加上 負責執行的人有資源、專業與用心,才有辦法對症下藥與提高作業的解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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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杜拉克在『旁觀者』這一本近似他回憶錄的一書當中提到:他覺得自己很像在叢林當中興致勃勃觀察原始部落族群如何狩獵與生活的人類學家,忘記文明的推土機正在不遠處、即將鏟平叢林與部落

鄙人有相似的感受與感慨:
查核法規與確認公司的守規性正是這個年代(1970~20X0)EHS叢林當中求生土人的狩獵與求生儀式(法規查核與守規性這件事情正被AI的推土機鏟平ing)

法規的制定與成本效益

為什麼法規不是一般人寫的也不是普通人看得懂的?


正面角度來看
1.法規是一種國家集體知識與經驗的累積
EHS法規的誕生通常是基於一些血淚的慘痛案例與放任唯利是圖走火入魔事業主的後果;相關法條的產生與規定作為,都是為了避免一些災害與災難的發生。善加利用與尊敬法規,可以避免重蹈覆轍(以這個角度而言,抄襲別的國家的法規是一種快速提昇知識與經驗的方法,可謂是聰明與不是壞事)

2.法規是一種引導與制約群眾(自然人與法人)行為的(powerful)工具
貪懼懶是人的天性,人天生卑劣,只靠道德或理性無法束縛人的劣性。制定法規=透過懼來制約人的貪與懶=>透過罰則(坐牢剝奪自由或罰錢剝奪財富)讓人產生被處分的恐懼制約人性的懶(=應為能為而不為)與貪(成本轉嫁社會或他人)

3.法規讓大家對於該怎麼做、做到什麼程度(叫做合理”)產生共識與標準(=降低交易成本)
很多時候家家有本難念的經,事情該怎麼做或做到什麼程度往往有如父子騎驢。
如果沒有一個參考基準,一昧依據道德與理想應然無限上綱(忽視人性或自然定律),那麼沒有人會要出來創立事業與承擔風險;因此相對於道德的高標準,法律可謂是所謂的最低標準=>一定要做到,做到應該不難(有時候不是這麼一回事,e.g., 大家努力避稅與逃稅才是實然)+達不到要受罰


負面角度來看
1.法律是豬八戒、不是萬能
要不欠缺彈性(一體適用,不考慮例外或異常)就是說彈性太大(=>看執法者如何詮釋)
法律就是一種遊戲規則,只不過制定規則是某些菁英階層(官員+民代,講好聽就是代議政治,講難聽就是代理人問題),而狀況外中下階層要遵守這些規則(=沒有被徵詢與被剝削)
法規寫得嚴謹或抽象/過猶與不及都不好;也總是要遇到一些極端案例才能讓大家看出法規的漏洞與進行修法(=疊床架屋+打補釘)

2.法律的制定與執行耗費(驚人的)社會成本
法律的修訂也是請神容易送神難,依據理想或學理制訂法條簡單,難在讓人民百姓(=鄉民與菜籃族)知法與守法;遑論不去執行(=開罰)的法律=不存在的法律,而面對多如牛毛的法條,第一線執法者如何挑重點(=選擇性執法或看政治風向)其實才是關鍵(百姓與鄉民的眼睛是雪亮的,隨口說說的法律不會有人去重視)

3.法規在討價還價、修改搖擺與執法者犯法當中失去尊嚴與信任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近期的一例一休,講好聽是在搖擺當中摸索出出路與大家都能接受的標準;講難聽就是朝令夕改與矯枉過正(理想太高一步登天)
而更嚴重的是:法律跟貨幣一樣,只存在大家的對它的想像與信任,如果大家不信任(=藐視)法規與執法者(官員被起訴…),那麼法規便不能發揮其效益與引導行為


從應然的角度看
1.大家應該守法
法治社會大家應該要知法與守法

2.官員應該公正執法
添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3.法律的制定應該嚴謹
謹慎、從長計議,事前徵詢利害相關人的想法與意見


從實然的角度
1.大家要不要守法取決於其他人守不守法與官方的執法態度
官員很聰明,鄉民的眼睛也是雪亮的
沒有罰則的法條=不需要遵守的法條

2.執法會有相當程度的扭曲與偏誤
例如受到當權者的壓力、法律為政治所用
或者官方主事者,也是資源有限,為求執行績效只能,抓大放小

3.法律的制定受到立法機制的制約
立法的人聰明,執法的人用心,法律才能發揮效用(具有魔力/能夠影響群眾行為的符咒)
如果立法的跟執法的都有私心,那麼法律不過是一堆堆砌、不具效力的文字


人類社會很奇妙,沒有辦法用二分法來區別判斷單一個體是好人還是壞人,站上大位的領導往往不是最聰明、最正直亦或能力最強的
一個團體與人群的組成往往是一群多數的笨蛋(盲從的信徒與思想單純的老百姓)+少數的壞蛋(極具煽動力與具備玩弄政治的騙子)所組成

放下道德偏見的角度來看人得言行不一與各種假高尚口號之名行的種種自私惡劣行徑與爭奪權利的鬥爭手段,其實可謂有如運動賽事與商場競爭策略般的精采(If 把自己從中跳脫與從自身的利益與腦中的道德直覺判斷中抽離出來)


人工智慧如何影響法律職業?
摘錄:
機器學習方法可以關注不斷變化的法律數據,AI的多樣性預測算法能意識到他們(=律師)不知道的細微差別。
AI能極大地豐富初級律師的經驗知識,而對於資深律師,AI在經驗方面帶來的幫助可能並不大。


只要把各種法律判例的事實經過與判決結果轉換,
1.Text Mining (input)
2.Machine Learning (process)
3.相關性判斷 (output)

十年內人工智慧可能取代律師嗎?
摘錄:
1.資料來源
有人會認為是判決書,判決書是很好取得的公開資料,數據量也十分龐大,以台灣而言,目前判決系統現存的判決書大概有九百萬筆,看似的確可行。
但是把這些判決就不同領域不同類型案件來區分,數量就會少非常多。九百萬筆判決中,和車禍民事損害賠償相關的,可能僅有數萬筆。數萬筆資料對於教會電腦處理這類案件,可能略嫌少了些。更不用提一些冷門的領域,可能只有一、兩件案例的案子,電腦根本無從學習起。

2. 判決文字雖然是自然語言,但他是法律自然語言,和一般人使用的自然語言不同。律師工作很重要的一環是把當事人陳述的事實,轉換為法律語言的描述。舉例來說,一般人說綁約,法律上會稱作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電腦如果要做到將一般語言轉換為法律語言,經過訓練後是可以做到的。但現實的問題是沒有訓練用的素材。因為目前並不存在大量用一般語言描述案情的資料庫。這樣的結果就像是,一個流落荒島的天才,經過訓練後可以變成法律天才,但荒島上卻沒有任何可以教他的教材。

3. 法律豈止法律!
以專利訴訟為例,常需要用如半導體、軟體、機構或電子等等的科學知識。就算不是這麼偏門的領域,一個海砂屋糾紛,要去判斷氯離子濃度檢測標準,壟斷判斷可能要去了解這個產業的市場,職災判斷可能要了解上下班行經路線。
是,理論上電腦被訓練後都可以做出適合的判斷,但問題在於,誰有這麼大的能力去訓練出這樣的電腦。
法律是處理人類活動中『所有』的問題。也就是,這台電腦必須涉及人類活動中『所有』的知識才可能做到。就像上面提到的,有沒有足夠的資料和驗證機制來做到這樣的事情,我認為這並非十幾年甚至幾十年可以達到的目標。這也就是為什麼我會說,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實際上不可行。

4.電腦無法做出開創性與價值判斷的事情。
法律的演進會跟著社會慢慢改變,當法律被認為不適用時,人類有能力去創造新的見解、新的法律。這樣的思考模式對於電腦來說是非常難以訓練的,因為被用來訓練電腦的,都是已經既存的資料。也就是說電腦不可能會創造出前所未有的法律見解。因為『創造』出來的東西既然尚未存在,我們便無從訓練。


人工智能如何變革法律
摘錄:
成文法國家中,立法機關都是最重要的法律供给者。正因如此,它們念兹在兹的,就是如何通過體系完備、邏輯嚴密的法律規則,將世間萬物囊括其中,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然而,這畢竟只是人類的妄想。數學家哥德爾證明:一個複雜到一定程度的系统,其無矛盾性與完備性不可兼得。因此,任何既定的法律體系如果是完備的,就一定有矛盾;反之,如果它是無矛盾的,則必然不完備。為了化解這種悖論,立法機關不得不在明確的法律規則之外,引入抽象的法律原則與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最好的狀况是同時制定兩部法律,一部簡短的,告訴人民如何行為,另一部則巨细靡遗,讓法官受到完全的節制。

以商業合規領域為例,監管機構的指令將被內化到企業的工作流程之中,並通過人工智能在具體場景下形成微指令(micro-directive)。 服從這些指令不再是額外負擔,而是自動自發的結果。 假設公司擬進行一項或許違反董事忠實義務的交易,現在的做法是從外部律師或內部法務那裡獲取專業意見,綜合考量後決策。 而在未來,法律評估將嵌入到決策層面,人工智能將首先篩選並禁止違規活動的開展。未來的人們在作出法律決定時,他們既不需要檢索法律,也無須理解法律,更無須權衡行為的合法性,他們所遵循的不過是經由人工智能優化了的微指令而已。

法規制定與詮釋的兩難,隨著AI內建到公司的MIS系統,企業的守規性會大幅提升抑或增加投資於造假上?

哥德爾不完備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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