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幸看到以下資料
https://risk-engineering.org/regulation-liability-insurance/
原來絲絲分兩種而法規可以分三種
一種叫目標性(Goal Based)或成果性(Performance Base):宣示零災害或污染,萬一發生災害應如何處分=>適合寫在母法(一體適用&結果論與出事乃論)
第二種叫做活動性(Activity Base):為了達以上目標,該做哪些活動? (e.g., PSM, OHSAS, 承攬管理, 污染紀錄與申報, 緊急應變)=>適合寫成子法(最難查核,查核部可能沒有問題,通過查核也不保證績效良好/隔天不會出事,相對也最耗事業單位資源與從業人員的青春)
第三種叫做強制性(Prescriptive):強制某些活動或設施的標準(e.g., 自動檢查的頻率、作業人員該有的證照、防爆認證、呼吸防護)=>查核標準明確相對簡單,但卻最沒有成本效益(圖利特定訓練、檢測與相關機構;虛有其表/下有對策)=>適合寫在孫法,乃至於採用正面表列的方式來列管(已降低衝擊範圍);相對涉及人身安全或公眾利益的才(具備合理性)應該強制,e.g., 健康檢查、工廠毒化物/公共危險物應變計畫、雇主責任保險、意外責任保險
是說年紀越大、在圈子打滾越久,越知道法規很怪(不是普通人寫的、也不是一般正常人看得懂的),但卻也不知道什麼叫做法規"應有的邏輯"、"合理的架構"(法規與管理系統條文往往講的是 what to do/what a good system looks like, 而非how)
反正有一票人以制定越多越細的法條為績效(+相關厲害與利害關係人上下其手),不考慮執法的成本與效益(葬送多少從業人員的青春被送法規與搞paper work)
也有另一票人言必稱OO法規說,必提XX規範要求必須GG與YY,反正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應為能為而不為的過失
關於法規的大哉問是
法規應該訂得越簡單越好,以讓大家掌握精隨依地制宜/因材施教(萬一出事雙方各自在法庭上舉證無過失責任,英美海洋法系)
還是定得越細越好,一方便大家依循與業界有統一標準(e..g, 母法下有子法,子法下有一堆行政指引與解釋令,官員也方便執法,德日大陸法系)
中間的成本效益與分寸該如何拿捏?
台灣顯然走的是大陸法系,實務的問題是
1.大家裝模作樣,官員假裝有管(有規範+要看到相關文件紀錄),事業單位也假裝被管(那就製作相關文件紀錄吧),e.g, 防爆設備點檢(技師建議目視...)
2.這些指引到底是僅供參考,還是必須遵循?(一國兩制各自表述,還有法規的修訂也難免涉及利害關係人從中上下其手;e.g., 四大計畫、呼吸防護、通風排氣設備...)
3.法規的制定通常是找大廠與學者專家(希望越詳盡週延),事業單位實務的運作反而是考量資源與效益(那些勞檢官員不看不問的法規=不存在的法規)
4.法規不是最低標準,而是一個變動的標準與動態的均衡(要說上下交賊亦可,如同市場價格變動)
e.g., OO出事就加強稽查OO,修訂相關XX法規;等到風險變了,OO更嚴格的規範就變成蚊子規定,直到下次出事
官員學者、顧問公司與職安人員希望法規越嚴越好、越常修訂越好(有助於呈現自己的績效);事業單位老闆或各單位執行人員,希望法規越鬆越好、不要常常修訂(有助於落實、多一是不如少一事)
5. 職安人員實務的認定不等於官員或官方的認定,官員或官方的認定又不等於法院的認定(今年勞基法49條女性員工禁止輪值夜班被判違憲,然而業界女性員工輪值夜班都多少年了...這麼荒謬或說充滿爭議法條怎麼可以存續這麼久不是很讓人玩味嗎?!)
欸,法規最大的問題就是它會演化,隨著時間變成酷斯拉怪獸與養出官僚體系,直到家破人亡劉邦入關中再整個砍掉重練成約法三章(只有三條)
現代人嘲笑古人聽信巫師或薩滿念的咒語,或許對於古人而言,現代人信奉各種法律條文就有如他們的咒語(龜笑鱉沒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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