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非現場工地的設施安全標準
個案背景說明:案例公司為台灣製造業工廠,近年來公司營運狀況蒸蒸日上,隨著業務擴增需要,公司決定找地蓋工廠,經環安幕僚人員參與評估後,排除大陸經濟開發區與台灣工業區以外之廠址,配合政府經濟部活化工業區土地資產運用政策,選定中部某工業區大小約5000坪土地為建廠廠址
Disclaimer: 個案目的僅為刺激思考,數字與內容均為虛構(應該不會有雷同...)
第一階段問題=>廠址的選擇請問:
1.就環保與工安消防法規的角度,設廠於工業區(含科學園區)外,有何利弊?
2.假設大陸土地取得與員工薪資比台灣低,請問此一個案公司不去大陸設廠的可能理由與考量為何?
第二階段的問題=>廠區的layout配置選定設廠廠址後,公司廠長開始依據生產管理與投產排程需要,規劃廠區的layout;另外委託的建築師,也開始依據國內的建築技術規則與老闆指定風水師的要求進行規劃;環安幕僚則依據相關法規提出建議
會議中的衝突主要為方案A與方案B路線之爭
方案A 環安幕僚prefer,基於防災的觀點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21條)
配置理念主要為人員宿舍、辦公棟、生產棟、化學品倉庫與廠務設施分別獨立設置;缺點:受限於法規須設置保留空地
方案A配置圖(圖片來源:消防署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法規說明簡報)
方案B:公司高層prefer,基於土地/空間運用效益最大化
配置理念為:將人員宿舍、辦公區域、生產區域、化學品倉庫與廠務設施分別配置於同一棟建築的不同樓層
優缺點恰好與方案A對立互補
方案B配置圖(圖片來源:消防署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法規說明簡報)
請問:
1.就老闆的立場,您會聽從環安幕僚的建議選擇方案A,亦或聽從生產廠長的建議選擇方案B?
2.請問就環安幕僚的角色,假設公司選擇方案B配置,請問依據法規或合理的防災需求,您可以提出哪些合理的要求與建議?
第三階段的問題=>廠房許可的取得與申請工廠廠房取得使用執照之前,必須先通過消防檢查,然而由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要求規定頗為嚴
固定式滅火系統示意圖:
而建廠小組成員benchmark與私下其他同類型友廠探聽,發現其他友廠採取"疏忽"方式逕行消檢申報
不但順利通過消檢取得使照,所需經費更僅需數萬元(配置移動式滅火器)
個案公司使用化學品雖歸類於公共危險物,但自國外進口時,每一容器除本身強度經DOT(美國運輸部)認可外,更放置於保護桶內,桶內填放吸附與滅火材料(即便容器本身破裂洩漏,亦會被阻隔在保護金屬桶內)
就存放的倉庫要花數千萬設置”不實用與實際”的固定式滅火系統(圖利消防廠商),
罰則:依據消防法第 42 條
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但如發生事故造成人命傷亡,恐另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另外更尷尬與困擾的是主管機關的執法態度:
大隊與局本部從嚴認定與解釋(責任推給分隊或消防署)
分隊的承辦則當成不知道(年輕無知的承辦人員有可能是真的搞不清楚法規要求…一但出事,也可以推給事業單位蓄意違法….)
請問:
1.如果你是會被法辦的管理權人(總經理)或行為人(廠長或建廠小組組長),你會如何決定?花大錢/延誤建廠進度只求合法?亦或同流合污效法其他友廠偽造文書與等到被罰再說?
2.如果你是消防相關人員,為求明哲保身,您會不會也採取上述心照不宣的作法?
3.假設你被內政部部長禮聘為諮詢委員,目的為解決此一共犯結構,請問您會建議部長採取哪些措施來校正這種惡性的循環與扭曲?
後記:是說看到有大專院校的相關科系,開設的課程,著重於講述設施的安全標準與規範,就真正運作會碰到問題與實務的血
心有戚戚焉的圈內人可以再私下交流。(這個故事有續集)
2 則留言:
DOE(美國運輸部)---DOT吧
感謝巷內人士指正,已完成更正(不過本部落格內容的誤謬與錯別字有若滔滔將水般罄竹難書就是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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