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1日 星期六

RCA,日月光,台塑火災,高雄氣爆追蹤

RCA

 

只有工人凋零
摘錄:
RCA案的法扶秘書長陳為祥指出,刑法上,在沒有被判有罪以前,被告應處無罪狀態。但在台灣實際的刑案處理上,現實操作幾乎都是有罪推定。被告要證明自己無罪相當困難, 這使得刑案的被告只要一起訴,八成都會入罪。然而,同樣的原則在民事責任卻又顛倒。理論上,原告當然要負舉證責任,但當台灣環境法令管制遠遠晚於工業污染發生的情況下,此原則的缺乏彈性,使公害污染案的審判往往困難。如新竹新埔鎮民曾以友達、華映排放毒水污染宵裡溪、造成居民健康損害為由,提出公共危險罪的訴訟,即遭敗訴。兩家島內公司的訴訟結果就已如此,何況牽涉轉手多次的跨國企業 

其次,台灣的民事賠償制度並沒有懲罰概念,只能要求補償損害。儘管如此,法院也很保守。保守的原因在於,民事求償的法律是十九世紀所訂定,當時假定民事賠償僅限於人與人互動的損害,當時的制度設計,並沒想到日後的民事糾紛會涉及財團,且其知識(背後的訴訟團隊)將遠超過個人。

陳為祥直指:「法律永遠走在公共衛生需求的很後面,從我們的角度來看,法律至少落後一百年。」陳為祥說,RCA要勝訴,必須能轉換責任,也就是加害人去證明自己沒有加害。但這在台灣特別困難,「我們審判制度很落伍,你很難改變職業法官或法院系統幾百年來的思考邏輯。」當法學思想仍停留在十九世紀,加以制度的未曾翻轉,使法官在證明有過失故意瑕疵,導致與損害之因果關係更顯困難。 

RCA從開始訴訟爭取賠償一路走來將近十年。光第一審法院就換了四組法官,十二月十二日最後詰辯,目前確定要到二一五年四月才會宣判。然而,宣判後還可能有二、三審,陳為祥預估,屆時若爭點依舊,「再十年也打不完。」RCA案如此糾結,無良跨國企業當然有責任,但另一不能不追究的,是政府。

一九七年代後期,美國發現製造電腦晶片需要一千種以上的化學原料,而這些原料因勞動安全法令與環境法令落後缺乏管制,導致工廠的女工受到極大危害,一九八二年後,美國的勞工權益倡議者要求高科技產業必須將外部成本內部化,大大提升了高科技產業的成本。

約莫一九八六年前後,日本半導體產業崛起,瓜分美國原佔據了將近六成的半導體市場,甚至有超越之姿,促使美國半導體產業轉向生產工藝的研發,拋棄製造部門的利潤,將製造業外包給新興工業化國家,台灣,就在這樣的背景下承接了電子產業的代工。這所顯示的是,當時台灣政府的管理制度相當鬆散,職業場所規範正如一九七年代的美國一樣不夠完整,才使其願意跨國投資,導致訴訟遲遲無法突破。

RCA案發生後,政府就在避責。但讓人難以接受的是,RCA案後,政府並未悔改。到今天為止,目前全球已知化學物質高達上千萬種,流通使用的有六萬多種,經常使用的超過兩萬種,毒性比較明確的有六千多種,每年還會新增上百種化學物質。台灣目前只管制二九八種,以霄裡溪為例,其中友達、華映兩家廠商受管制的物質,分別只有三種與十三種。而從霄裡溪爭議爆發迄今,光電業仍不斷擴產,我們可以想見,RCA將不會是最後一批受害者。

 

RCA一審結辯

1.廠區管理對有機溶劑回收狀況
原告RCA自救會提出1994年由立委趙少康爆料RCA廠址的污染前,於1987RCA幾經轉手前,與GEThomson就已委託製作調查報告,於1992年關廠前就已知悉廠址的污染狀況,其中Thomson公司還強調「只買工廠、不買污染」

RCA廠區的地下水與土壤污染,自1997年起進行整治,至今地下水仍超過整治標準,過去的生產井與監測井也在關廠後進行整治時,發現已被以水泥灌漿、掩藏,並不符合封井的正常程序 

RCA自救會表示,源於當時對於有機溶劑回收與控管並未妥善進行之故,造成了地下水與土壤的嚴重污染。當時所使用的有機溶劑達20,282加崙,但之中僅有1成溶劑賣出,其餘溶劑的處置RCA無法提出文件證明,在回收溶劑時也在審核報告中被提出蒸餾效能的不足 

因此,多數的有機溶劑流向不明,從地下水文的污染報告中則發現1989年三氯乙烯、三氯乙烷便已污染最深的第三含水層,也是RCA地下水井的供水來源,其中三氯乙烯超標66,000倍(濃度為330,000 ppb。除對於RCA廠員工的飲水、用水造成影響外,有機溶劑的污染也呈網狀擴散,進而造成周遭民井的三氯乙烯也超標。 

對此,被告RCA的回應是在當時廠區並沒有使用三氯乙烯等溶劑,相關的使用資料也已在過去的大火中焚毀,無法考證。而儘管地下水井受污染,RCA說明當時早已裝設自來水管線,員工應不會接觸到地下水,但地下水與自來水管線卻有部分相接 

2. 工人安全
除廢棄有機溶劑之處置情形不明外,廠區的職業傷害也造成RCA工人永久的身體健康傷害。地下水井的污染,使工人以飲食的方式攝入,而在廠區內因為排氣系統的不合格,在部分廠區如焊錫、剪線房的空氣中有機濃度超標,RCA廠並未提供合適的口罩與手套,使工人暴露在呼吸道與接觸上的機率增加。勞檢報告中也有多次的不合格。 

RCA則是援引當時工廠內所發行的《RCA家園雜誌》中內容,說明當時備有抽氣設備與手套,同時也於廠區內設立育樂中心、醫護診所、為避免鉛中毒還進行半年一次的健康檢查。1973年時外銷量為全國第一,還被評選為模範廠。 

3. 因果關係
在訴訟中,對於污染與工人罹病的因果關係始終是最具爭論的部份,在國外也有三氯乙烯的污染案例可循,但在RCA案上,工人除接觸到三氯乙烯外,仍有其他溶劑,而所使用的有機溶劑種類清單至今仍未有完整資料,但可知悉的是31種有機溶劑的使用,因此在暴露上並非單一有機溶劑,而是混和、雞尾酒式的毒性影響。長期以來,毒理學的研究都是以單一物質的毒性作為標準,但是對於混和之後的毒性,卻尚未有更多的資料可循。 

原告律師採用疫學因果關係理論,希望可以跳脫個別因果關係的看法,並不只是以個案觀之。 

被告律師除提出所使用的有機溶劑並非國際癌症研究單位IARC所列的人體致癌物,還說「(制定標準的)IARC並未將有機溶劑混和物列入致癌物中。」並認為應從個案上來看,以女工所罹患的乳癌來看,污染物中並沒有充分的證據顯示會造成乳癌,而在被發現與三氯乙烯有因果關係的腎臟癌上,在RCA工人身上並沒有暴露的事實(如1所述)。對此,被告的RCA並不認為工人的罹癌或健康狀況低下,是因為RCA工廠所使用的任何化學物質,更將其歸因於工人的病史或生活習慣、家族遺傳。 

4. 訴訟時效
被告的RCAGEThomson Inc.都強調RCA自救會提起的訴訟已經超過短期的2年與10年的時效,從1999年自救會成立、2002年聲請假扣押,直到2004年才提起訴訟。並且除RCA外的兩間公司(GEThomson Inc.)都強調他們對RCA廠的持股股份與年份都為少數,也不是蓄意脫產,只是正常的資本流動與交易,並不是合法的被告對象,希望法院駁回對他們的控告,並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出庭應訊的Thomson Inc.在過去是為Thomson SA.,於2010年重組為Technicolor SA.,為第四名被告,至今沒有出庭應訊。 

但在時效部分,因為對於工人健康的影響,損害是持續發生的,原告律師認為被告提出的時效問題是對於權利的濫用。在一審最後的結辯中,被告的RCA對於受害員工的賠償,認為應採「逐一認定」的標準,GEThomson Inc.則是認為他們與RCA受害員工無涉,無論對於已死亡的女工、或罹癌、喪失配偶,可能有潛在風險的受害者,都列出條件以作出判準,對於RCA廠的污染與工傷是推諉卸責。 

透過專家與學者的研究、20餘年來自救會與工傷協會的訪談,以及法扶的協助,RCA工傷案已成為台灣經濟發展史中公害與工傷的代表性案件,而一審迄今終結,法庭上的交鋒與判決結果將在台灣的公害事件與司法審判上作為一個里程碑,是結合科學與人文、法律層次所交會的結果

 
 

日月光

日月光輕判?
日月光公司汙染後勁溪案,高雄地方法院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處罰金3百萬元;廠務處長蘇炳碩一干人等則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及緩刑,董事長張虔生獲判無罪。高市環保局對於大企業汙染環境案件卻只獲得輕判結果表示遺憾。

環保局針對該案就行政上除勒令日月光公司K7廠含鎳製程停工外,更援引行政罰法第18條之規定裁罰日月光公司不法利得1.09億,期給予日月光公司一個沉痛教訓。 

但刑事上卻只罰了3百萬罰金,相關人等還獲得緩刑及無罪,與民眾的期待有明顯落差,恐無法遏止大企業汙染環境的行為。高市環保局表示,該判決凸顯現行法令與人民期待已有落差,水汙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的修法刻不容緩。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則對結果表示遺憾,畢竟日月光排出的廢水,確實汙染附近農地,罪證確鑿,也以茲證明現行法令確實有問題。 

自由報導,蔡卉荀指出,日月光公司是汙染後勁溪的累犯,更惡意稀釋廢水、誤導稽查員,持續危害下游農漁產業,近3年來被環保裁罰達25件,絕非偶發事件,今日僅併科300萬元罰金,對年營收2000億的日月光來說,完全不符比例原則,更毫無嚇阻效果。 

環保署長魏國彥表示,尊重高雄地院判決,環署將等收到判決書,了解判決理由,看有什麼可以加強管理的地方,法官判決要有法源依據,可以理解依《廢棄物清理法》46條得到此判決結果,另一可以裁罰的是《水污染防治法》,目前立院正在審理的修正案,已將日月光案例列為修法政策思考,盼能夠儘快修法通過。 

不過環保律師詹順貴表示:「環保局和檢方只拿一條死魚和70幾天後的底泥,就起訴這麼重的法條,只拿出這些證據,要叫法官判重刑,根本是緣木求魚!」 

詹順貴認為,廠商無良是一定的,為了生產線不能停,他們寧可犧牲環境保護,當然極不可取。不過就法律要件來看,他認為環保局根本就是「演很大」,去年10月初環保局發現日月光排放污水,未積極作為,拖到12月才大張旗鼓開記者會,告訴大眾日月光是多可惡的公司,但提供的證據卻這麼少,根本很難說服法官重判。 

他指出,檢方12月中介入後,只能採到事發70幾天後的溪裡底泥,又只拿一條死魚佐證,如何建構日月光污水所造成的食物鏈影響?「檢方為平息民怨,起訴很難證明的《流放毒物罪》,其實恐怕也是變相放水,因為以現在的法條構成要件這麼嚴,若我是法官也判不下去。」

 

四緩刑一無罪

喧騰一時的日月光半導體公司排放廢水案,高雄地院歷經9個多月調查審理,今天上午10時審結宣判,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判處日月光公司罰金300萬元,被告廠務處長蘇炳碩等4人則分別依同法判刑14月至110月不等,均獲宣告緩刑。另被告何登陽因不負責K7廠業務,獲判無罪。 

聯合報導,日月光被控102101日排放含鎳、銅等有毒廢水,今年13雄檢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廠務處長蘇炳碩、廢水組主任蔡奇勳、廢水組工程師何登陽、游志賢、劉威呈等5人,今年1月被高雄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日月光公司也因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被以法人身分起訴。
 

K7廠復工

環保局表示,日月光在1021226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規定,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改善計畫書向環保局申請試車,歷經環保局初審及分別於103214日、320日邀集國內相關領域學者、高雄市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及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參與審查及現勘,103425日同意有條件試車。
日月光在103527日申請復工,環保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規定,從10368日至103627日,以24小時全天候輪值辦理查驗及評鑑,並於103730日召開日月光所提K7廠復工計畫現勘審查會,之後日月光依審查意見完成修正。

陳金德說,經確認日月光已完成所有廢水處理流程改善,15日下午2時許發文同意日月光復工,而廠方也隨即在下午330分左右,派員親自到環保局收取公文,即日起正式復工。 

日月光發表聲明表示感謝高市府、環保局暨審查委員的指正與督導,公司在此事件中學習寶貴經驗,特別在廢水相關監控系統進行強化與改善,成為全國首家公司與環保署連線並於環保局網站公開相關資料與數據,期許未來不只符合工安及環保規定,更以綠色工廠深耕高雄為目標。

 

 

高雄氣爆李長榮

 

20140731凌晨氣爆
20140808市府命李長榮停工
20141031李長榮復工

 

摘錄:
經發局因此在88發文令李長榮化工停工,李長榮則在925提申請復工計劃書,經發局邀集專家組成委員會後於今天開會審議。 

會議結論有兩個,一是李長李長榮大社廠除聚炳烯外的生產線,如鍋爐工場、纖維工場、及複合材料工場,依委員審查意見修正,提修正報告書,且經委員審查同意後可試運轉,期間以三個月為限,若運轉得宜,准正式復工。另一結論是有關聚丙稀生產線能否復工,李長榮則需提送完整丙烯輸運計劃,包括在原有前鎮至大社廠的氣爆管線被市府封閉後,日後李長榮是要以槽車,或重埋管線方式辦理輸運丙烯,都要仔細說明,由委員審議,確認無公共危害,才會准予復工。

 

 

高雄市議會公報(20140918)
9 9 日上午 10 19 黃柏霖議員質詢

發生 731 氣爆事件是很不幸的,我們如何在這個不幸的事情裡面學到一些經驗和教訓,讓未來不再發生,這個發生的事情才有意義。

事實上,我們多方去了解,到底為什麼會發生這麼嚴重的問題?

基本上有四個原因,

第一、箱涵位置不當;

第二、管線操作不當;

第三、管線平時沒有確實維修;

第四、公部門未將管線納入管理追蹤系統。 

市政府大概有幾個責任我向大家報告,這次氣爆會這麼嚴重不只是李長榮化工丙烯的外洩,如果單純是管線破洞外洩,它外洩的部分是局部的,不會蔓延那麼大,為什麼這次到武慶路、三多路還會有,是因為這個不當的箱涵。 

剛才提到第一個、箱涵設置不當,因為有這個幽靈箱涵、有這個不應該在現況產生的箱涵,應該先有管線再有箱涵,丙烯外洩的時候它沿著下水道一直往外洩,沿著凱旋路、三多路一直到武慶路,所以才會在武慶路和三多路那個路口死了九個人。如果今天沒有那個箱涵不會爆到武慶路和三多路,頂多凱旋路附近、二聖路等等,就在那個範圍,因為不會外洩。所以很顯然的市政府一定會有責任,絕對不是如環保局長提到,百分之一百都是李長榮化工的責任。

李長榮化工一定會有責任,為什麼?因為它的管線操作不當,華運倉儲送出去,李長榮化工收不到,然後在這邊叫它一直送,那東西跑去哪裡?就好像投手一直投球,捕手都沒有接到球,你認為球會跑到哪裡?這代表投和捕之間一定都有問題,這個也有責任。 

高雄市政府被約談 57 位公務人員,其中 2 位以 100萬交保,而且是業務過失致死,這個責任是很重的。
再來管線維護的部分是李長榮化工和華運,平常他們確實也沒有管理維修。

最後一個是,公部門未將管線納入管理追蹤系統,這也是市政府的責任。 

這裡面第 2、第 3 項是業者的責任,檢察官在追究了,將來法院判刑他們會去處理。市政府未來希望能夠清查所有的箱涵,不要再有這些幽靈箱涵,這是每一個下水道工作人員的基本素養,很不幸高雄市政府在這個事情上沒有處理好,如果它有包著混凝土或包著土就不會這麼嚴重,所以這個部分檢察官正在追究。 

第四個,公部門未將管線納入管理追蹤系統,這個部分和經發局有關,整個石化業上游是經濟部,地方是經發局,經發局裡面你們是不是應該要有相關的…,這些業者如果來向市政府工務局申請,當然工務局是一個平台,如果你們要開挖都要經過它,它要開挖這邊應該有資訊。好,這一連串的錯誤已經過了,後面我們應該怎麼有系統的來做,當然我也贊成資訊的適度透明很重要,我覺得高雄市民應該要很清楚知道,事實上現在很多專業雜誌都有刊登出來,高雄市是被七大化學工業區包圍的,從北一直往東、往南剛好七大化學相關工業區包著高雄市,這七大化學裡面,地下有太多是透過管線去運送這些化學相關的原料,所以相關局處來備詢我也要求他們,任何會爆炸的、有害的、會危害人體的、會引起火災的,我覺得相關的路徑應該要適度的公開透明,起碼要讓第一線救災的人知道。這次最可惜的那些打火兄弟,第一線要去救災卻不知道怎麼救,還用錯誤的方法去控制丙烯,整個體系我們真的需要好好的來檢討。

財政局長,今天發生那麼多事情,上星期社會局來備詢我告訴局長說,今天所有的損害,善款人家捐進來,你發出去,所有死亡罹難者的、重傷的、輕傷的、交通不便的,這些全部都可以求償,要向誰求償?因為這是人禍,不是天災,這不是莫拉克。我向所有局處長、所有的公務人員和市民報告,這是人禍,不是天災,天災莫拉克是大自然突然在一天之中下了 2,000 公厘的雨,這是人都不能解決的。但這件事百分之一百是人禍,既然是人禍,就冤有頭債有主,肇事的人就要拿出來賠啊!哪裡用善款來做這件事情?整個善款未來就變成是一個周轉金的概念而已,無論是市政府來替民眾代位求償,你代位求償將來也是要告李長榮化工和有責任的單位,要求他們賠償,這筆賠償金也會在市政府裡面。 

要釐清這個觀念,善款不是拿來幫李長榮化工、幫未來高雄市政府如果有責任來做這件事情,不是的,善款不是在做這個的,這個是有人要負責任的。 

未來檢察官一起訴就馬上用刑事附帶民事趕快控告李長榮化工,但是這裡面有一個責任,萬一高雄市政府被起訴,那高雄市政府會變成一個國賠。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 2 項,公務人員怠於執行職務至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可以申請國家賠償。還有第 3 條第 1 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後管理有欠缺至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根據這兩點,如果檢察官一起訴我們的公務人員,那個幽靈箱涵當時你們就沒有處理好,雖然它超過二十年的追訴期限但是責任還是在,因為業務過失致死是以發生事開始算,不是以二十年前開始算的,所以他會被起訴是因為這樣。這 面有兩個問題,第一個是,無論未來的責任是李長榮化工百分之一百,或者高雄市政府要負擔一部分的責任,這個先撇開,但是受損是事實,這些錢現在透過我們的善款基金發給他們,把這些憑證收集起來,全部都可以去告,我覺得要告,如果市政府有錯,我們要去面對。 

那天我告訴法制局長,如果我們被起訴,他說,起訴不一定會被判刑,那一審無效,萬一被判刑。他說就算一審判刑,說不定二審也會變更,還要再告到二審、三審,我說官司打下來就和台北市的東星大樓一樣,十幾年都還沒有解決。 

我就告訴法制局長,市政府說要承擔,如果你一審被判有罪能不能就認了,讓這件事情趕快結束,而不是透過冗長的司法程序又要搞十幾年沒有結論。你知道這些程序都要走很久的。我覺得市政府應該在這件事情上有擔當,讓整個李長榮化工的問題馬上釐清楚,可能你要賠 85%至 90%不一定,市政府負多少,我覺得應該要去面對這個問題。大家要釐清楚這是人禍,不是天災,既然是人禍就要有人或有單位要負責任,看起來李長榮化工是跑不掉。 

未來會有很多人告高雄市政府,因為他要申請國家賠償,所以這個部分市政府要作準備,譬如以後全部要賠 60 70 億,如果我們要承擔 20%,就要準備 10 億來賠償受災戶。未來如果真的走到這一步被起訴,市政府要有勇氣擔當,擔當不是推給法院,如果推給法院那就像台北的東星大樓,從 921到現在十幾年了都還沒有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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