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一場思辨之旅 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畢業入社會二十年多後,才接觸到這些關於正義與道德的思辨(當年學校教授的還是國父思想、三民主義與不知何為公民的公民與道德);現在高中的孩子已經開始閱讀與接觸這些關於正義與道德的思辨;社會整體的文明與價值觀緩慢進步ing.
5 人權是普世價值 ◎ 康德的自由主義
挑選冰淇淋口味不算真自由。人是目的,不可被當作手段,所以自殺與殺人同樣不道德,一夜情是互相侮辱。柯林頓偷腥雖然不對,有一點卻符合道德。
人權自由vs功利效益
虐待就是不對vs為了整體利益可以忽視虐待
我力我身我命歸我所有vs犧牲小我成就大我
個體vs總體
兩大理論基礎
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
摘錄:
康德否定意志受外因支配的說法,而是認為意志為自己立法,人類辨別是非的能力是與生俱來的,而不是從後天獲得。
真正的道德行為是純粹基於義務而做的行為,而為實現某一個個人功利目的而做事情就不能被認為是道德的行為。
一個行為是否符合道德規範並不取決於行為的後果,而是採取該行為的動機。
只有當人遵守道德法則時,人才是自由的,因為當事人遵守的是自己制定的道德準則,而如果只是因為自己想做而做,則沒有自由可言,因為你就成為各種事物的奴隸。
康德學說用其自己的說法乃是主要回答四個問題:
- 我能認知什麼?
- 我應該做什麼?
- 我希望什麼?
- 人(的意義)是什麼?
道德的形上學基礎1785
主張
道德就是尊重人,把人視為目的(而非工具),
道德不是為了幸福最大化或其他功利目的
以上主張成為18世紀的革命高舉人權主張與今日稱人權為普世價值建立基礎
本書討論的兩大大哉問
1.什麼是道德的最高原則?
2.什麼是自由?
先前第一章提到,正義有三條路
1.福祉(集體利益最大化)
2.個人(市場選擇)自由
3.道德(利益分配獎勵與促進美德)
(康德認為)福祉最大化錯在哪裡?
1.功利主義陷人權於危機
2.眾樂之不代表是對的,人多不代表是正當
3.效用與福祉≒慾望,從效用角度切入,人=服從慾望與利益,與禽獸無異
康德主張
- 道德不能只憑經驗或感受進行考量,因為利益、慾望、偏好等感官都是一時的,會隨情況而改變
- 以對於幸福慾望的追求來作為道德的衡量依據,完全搞錯道德的真諦
- 從功利與福祉最大化的角度談道德,完全無助於建立道德,因為福祉效用和良善是兩回事;福祉最大化的道德觀只教會人去算計與工於心機
如果不以(成全)慾望或功利(損益)角度作為看待道德的基礎,那什麼可以?
1.上帝或許可以
2.人人皆值得尊重,不是因為人擁有自我(相反的人常常為各種慾望與感受所制約),而是人可以自主,有行動與選擇的自由(跳脫各種慾望與感受的制約)
3.理性抉擇可以讓人自由(不受制於各種利害關係威脅與慾望本能的制約)
4.邊沁錯在把這些(求樂避苦)慾望感受視為人的主人,而康德主張理性才是主人,為人至少要讓理性支配意志,而非讓自己順從慾望(如同禽獸)
呵呵,越來越覺得這些道德與正義的思辨有如庸人自擾與學人的興風作浪:
多數人介於禽獸與完人之間與來回擺盪,e.g., 80-95%的利益與慾望導向(快思爬蟲腦),5-20%的理性與個人價值抉擇導向(慢想智人腦)
購物與服從渴望,不是真自由
人的行為是天性還是後天教養?
是深植於基因還是受到社會風俗或廣告的影響?
對康德而言,只要行為是受到生理影響或社會制約的行為,都不是真自由
(呵呵,就這點而言,活在民主國家好像也自由不到哪裡..)
人的行為與行動要自由,依據的必須是不受干擾與影響的自主,而自主(autonomy)按照的就是當事人自己對於自己的律法,而不是依照天性本能或社會法律與習俗
自主(autonomy)的對立反面是他律(heteronomy)-例如人從高處落下的過程,受制於地心引力;而假設甲被乙人推下樓,在墜樓的過程壓死路人丙,則甲不必對於丙的死負責,因為甲不是自主的,而沒有自主,在道德上就沒有責任!
相對於物品或其他動物沒有自主,人可以有選擇與透過理性思考克制慾望或對抗社會制約=>人有更大的道德”義務”。
考試為求高分是自主還是他律?
Why半夜不睡,認真讀書?
因為想拿高分
Why想拿高分?
因為想找到好工作
Why想找好工作?
因為工作待遇高賺很多錢
Why想要賺很多錢?
因為賺很多錢才能吃香喝辣結婚生子
以上是個他律的案例
對於康德而言,認真讀書唯一的理由就是自己想讀、樂在其中=>自主
讀書就是目的(自主),不是賺錢的手段(他律)
從康德的自主(自由)觀到道德觀
道德的關鍵是動機
行事道德與否不是看其後果,而是要看意圖與動機,而且只限定於某些意圖或動機:
去坐覺得該做、本來就該做的正確事情,而不是別有居心或歪打正著
就算使盡力氣依舊一事無成徒勞無功或造成更大的傷害,善的價值仍然隱含在其中,完全無損
道德=為了(自己認為)對的理由,去做對的事(而非從眾)
要評估某一行為的道德價值,要看其動機
出於義務以外的行為,如利己,則此一行動失去道德價值。
不僅利己沒有價值,所有滿足自我渴望、偏好、需求或胃口的嘗試與抉擇都沒有道德價值。
以上可謂個人喜好類的動機都不具道德,義務與責任類的動機才具備道德。
只有顧守原則的動機才具備道德,e.g.,為童叟無欺而童叟無欺
識時務者為俊傑的動機不算道德,e.g., 為好名聲而童叟無欺
為覬覦優惠或報酬利益的誠信行為,不具有道德的價值(雖然外人很難分辨以上兩者的差別)
靠,康德的自主與道德觀,好高大上
康德觀點的衍生(走火入魔)
1.活著是義務
大多數人活著是因為熱愛生命(的各種慾望歡愉、逃避死亡的恐懼)、而非出於成就其(人生目的的)義務
求生的慾望不會動搖生存的道德價值,而是人必須體認(自己找出)到自己活者的目的與理由
2.助人不能快樂
人有慈悲心,幫助他人能獲的快樂,如此一來,此一助人的行為就有偏好與效用的汙染,不能視為道德。
只有為所應為去助人的義務行為,才算是道德(為了快樂去助人不算道德)
呵呵,身為主管與幹部,幫助與指導下屬的行為一點都不道德(完全是為了自己與部門的績效XD)
然而人的行為往往連自己都搞不太清楚動機,有時候是義務責任感,有時後是出於喜好或快感=>辨識出這些屬於義務的部份,就是判斷是否屬於道德的原則。
(康德眼中)道德的最高原則
道德就是出於義務而行善,而道德最高的原則的條件與對比如下
1.(道德):義務vs喜好
2.(自由):自主vs他律
3.(理性):定然律令vs假然律令
而人是自然生物,不能免於自然定律、物理定律、因果定律。
雖然人的理性無法永遠支配意志,盡量依據理性與自訂定律而行動(而非慾望或本能),人才能稱為自由
然而就功利主義或實證主義的觀點而言,人的理性往往不過是慾望或激情的工具與奴隸。
康德認為理性是主子而不是工具!
理性的定律是先驗的(a
priori)而非是後驗的=>根據經驗的歸納
定然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
無條件
絕對要遵守、不牽涉也不依附任何其他目的
放諸四海皆準
人就是目的(為了人之所以為人的尊重)
假然律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
有條件
有目的性
視情境而異
人是工具
康德道德觀的四個試金石問題
1.你得知哥哥死於車禍,母親年老體衰,該不該告訴她關於哥哥的死訊
一般人:選擇將心比心善意隱瞞
康德:要把母親視為一個理性完整的人,告訴她完整的真相
2.恪遵義務與自主行動是兩回事,怎麼可能恪遵義務又自主行動?
康德:只恪遵我自主訂定出來的義務(遵守自己制定的律法;而忽視國家的法律、社會習俗、旁人眼光…≒我行我素)
3.如果自主就是只恪遵自己訂定出來的義務,要如何確認此一道德律放諸四海皆準?會不會人人有不同的道德準則?
康德:決定道德律時的立場身分不是你我他,而是一理性動物;依據同樣的純粹的實踐理性、而非各式各樣識時務或利益原則,都會得到同樣的道德律=>道德一體的兩面是自由與意志。
4.怎麼確認決策是依據獨立於權謀計算之外的自由意志?萬一大腦掃描或認知科學研究顯示人沒有自由意志,那康德的整套邏輯不就崩潰?
自由意志是個抽象的詞,不是科學能夠否證
自由意志是基於理智,而非基於感官
人類大命運
摘錄:
科學解開腦神經運作這個黑盒子,既沒找到靈魂,也沒找到自由意志,只找到基因、激素、神經元,遵守著與世界其他所有事物都相同的物理和化學法則。
我們奉為神聖的「自由(意志) 」就像「靈魂」一樣,只是個空虛的詞語,只存在人類發明的想像故事中。
兩百多年後的腦神經科學研究的進展,不是康德所能想像,康德真的錯了
康德的道德哲學如何具體應用?(走火入魔)
一夜情
人沒有自我的擁有權、也不能隨意處置自己的身體
所以不能一夜情(即便兩情相悅、求取性慾的滿足)、不能自殺(逃避痛苦)
只有婚姻才能昇華性行為,讓性交超越肉體滿足的層次,成就對伴侶人身人格之尊重(性交不是為了自己爽,而是為了成就自己對於伴侶的義務。呵呵,多少人在高潮的時候會這麼想XD)
同理可證,康德反對器官買賣、賣淫(都是貶低自己的人格)
說真話
是一種不論什麼狀況下都應善盡的義務
即便朋友逃避壞人追殺,躲到你家,面對殺手你也該誠實告訴他你窩藏了朋友=>
雖然說真話會讓朋友被殺,導致不好的後果,但是道德不是看後果,而是看原則=>你應該遵守誠實的原則
呵呵,還好人類的傳宗接代與演化繁衍顯然不是依據道德準則,所以從現在大家不太道德罪人後代的眼中看來,康德真怪咖!
透過高明搪塞來善盡說真話的義務,而非直接說謊
不能對殺手說假話(白色謊言),但可以巧妙搪塞(e.g., 我幾小時前見過我朋友)
如同柯林頓被詢問
是否嗑過藥?
他回答:他從未為違反過美國的禁毒法令(只在英國唸書時吸過大麻)
是否和李文司機有過性關係?
他回答:和那女人並沒有過性交(口交≠性交)
康德政治理論的特點
1.反對功利理論,反對以功利作為個人道德與國家法律的基礎。
正義的政體應該在個人自由與他人自由之間尋求合諧,而非效用最大化
人人皆可以自認為合適的方式去追求幸福,只要不侵害到他人的自由。
2.正義與權利來自於社會契約
此社會契約源自於共同的想像
6 為底層爭平等 ◎ 羅爾斯的自由主義
不必均貧富,但是輸贏差異應該要以有利於社會底層為前提。贏家只能有「合法期望」,不能主張「道義應得」,因為天賦、努力、生逢其時都有運氣成份。
國家的存在是基於一種社會契約,然而通常只有公職人員或歸化的移民才會被要求要效忠(完成一個簽約的儀式),大多數公民沒被規定過或被徵詢要求表示同意,又憑什麼能說政府取得人民的同意?
洛克:只要有享受到好處的人(而沒有拒絕,e.g., 使用到各種公共建設與資源)=同意與認可政府…呵,interesting(=無言)
康德:各種法律的制定彷彿得到人民的同意=假想的同意
呵,interesting(=無言)again
羅爾斯(Jonn Rawls, 1921-2002)
摘錄:
羅爾斯的正義學說,是以洛克、盧梭和康德的社會契約論為基礎,論證西方民主社會的道德價值,反對傳統的效益主義,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對思想體系一樣;非正義的法律和制度,不論如何有效,也應加以改造和清除。他還認為正義與社會合作密切聯繫,並指出應當區別對制度來說的正義原則和對個人來說的正義原則。
對制度來說的正義原則有二:
每個人都有權擁有與他人的自由並存的同樣的自由,包括公民的各種政治權利、財產權利。
對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作如下安排,即人們能合理地指望這種不平等對每個人有利,而且地位與官職對每個人開放。
對個人來說的正義原則,首先也是公平的原則,即如果制度是正義的,個人自願接受並能從中獲得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個人就應當遵守這種制度。羅爾斯將法治稱為「形式正義」或「作為正規性的正義」,即對公共規則的正規的和公正的執行。
法律正是對理性的人所發出的公共規則的強制命令,目的在於調節人們的行為,提供社會合作的結構。而自由則是制度所規定的各種權利和義務的總和,所以法治和自由是相互聯繫的,不能將法律看作是為爭奪權益而制定的產物,而應將它看作是試圖實現正義原則而規定的最好的方針,具有道德的功能。
正義論(1971)
思考何謂正義的提問:「在一開始平等與無知(姑且不論自己的宗教、種族、性別、膚色與政治見解)的情況下,大家會同意哪些原則?」
大家不會選擇功利主義=>因為自己可能就是被犧牲的少數
大家也不會選擇全然放任的自由主義=>少數贏家通吃,自己可能是中下階層
大家可能共同同意的原則
1.人人平等的基本自由:言論自由、宗教自由、人身自由
2.社會上經濟的平等:不是均貧富,而是要讓社會最底層有辦法存活與往上進取的那種
以上關於正義的想像,背後的大哉問:以上原則與所謂的契約,如何來自於從未發生過的協議與磋商?
契約的極限(契約本身的侷限)
契約觀點的應然:
兩人或多方達成協議,其內容與條件想必是”公平”的
實然:
1.契約本身並非自給自足的道德或制約工具
2.契約本身≠內容合理
3.即便是所謂的憲法,也同樣存在以上爭議(1787年的美國憲法,經過各方同意,但內容允許蓄奴)
4.所謂的協商,通常是一方基於壓力下,不得不同意另一方的意見
5.制定成協議合約或法律,即便不同意,也必須遵守(否則只能發動公民不服從);換言之,光是同意(或不表示反對意見)就必須付出代價(一般合約貨到才要付款)=>同意就能形成契約與履行的義務嗎?
6.協商雙方或多方間的資訊/資源不對稱,往往導致與形成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契約內容
契約必須是(在平等的前提下)「自主」與「互惠」才具備有所謂”道德”的成分(而非是受脅迫的不願意、詐欺或剝削)
然而現實生活中,人人處境不同,各人的談判地位與知識總是存在著落差。
責任與義務是來自於(對價的)好處(互惠)還是同意(自主)?
案例:休謨的房子
休謨把房子租給朋友,朋友又在房間分租出去(當二房東),房客覺得房間需要整修,(沒問過就)請人來施工,工人施工後把帳單寄給休謨
休謨拒絕付款,原因與理由是:房子需要修理沒錯,但沒有取得屋主同意(如此一來,工人可以直接幫大家修屋,直接收取費用)
他打輸官司,法院認為:房東有負責提供房客好房子的義務
法院邏輯的誤區=強迫推銷
街頭上,刮刷男未經同意就幫大家刮刷擋風玻璃與要求給錢=給點好處(互惠),你即便不同意也有付款的義務!
案例:拋錨剛好遇到修車工
休車工人說:
收費一小時50鎂,五分鐘內修好付50鎂,一小時內修不好也付50鎂
還沒打定主意,修車工就已經檢查車子,15分鐘過去還找不出問題
要不要付錢?
案例:婚外情
婚約是彼此雙方都同意的契約
受背叛的一方覺得受到很大的傷害
1.對方違背誓約(自己的承諾+未經另一半的同意就毀約)
2.我對對方忠誠,但對方卻用這樣的背叛回報我的忠誠(沒有互惠)
呵呵,不知道是不是該用職場上工作契約的邏輯(分分合合是常態)來看待婚姻的契約…
「無知之幕」的背後
「無知之幕」的假設,其實是契約論點與道德觀點的純粹精練
每個人都不知道自己會如何在人海中浮沉、出身背景與獲得多少的天賦與好運;但都想追求自己的人生目標與獲得尊重。
大家可以出生在是古代 君王與世襲貴族家中,也可以是奴隸賤民(看看是否賭性堅強)
當揭開「無知之幕」,展開現實人生時,沒有人會想成為受到各種迫害與歧視的受害者。為防患於未然,我們會拒絕功利主義,同意接受所有人都享有某些基本自由的的平等原則,例如良知與思想自由,堅持把這些基本原則看得比全民福祉最大化更優先,不會為了社經利益而犧牲這些基本權利與自由。
一開始大家可能會傾向於完全平均分配,隨後會意識到(大鍋飯與共產的悲劇):「差異原則(差異=incentive)」有助於讓集體獲得更多。
羅爾斯認為:只有為社會最底層帶來利益的社經不平等才是可以被允許的「差異原則」
e.g., 郊區鄉下醫生領比較多錢,以激勵醫師提供貧困鄉下更好的醫療=>好的
e.g., 醫美的醫師比一般醫師領更多錢,因為醫美服務的有錢人(不需要受健保制約)=>沒有提昇社會底層的福祉=>不好的差異
而羅爾斯的差異理論並不論述比爾蓋茲或空中飛人喬丹的高薪是否合理,關注的是權利義務、收入財富、職位與機會的分配方式與社會結構,能否讓嚴格的均貧富下的窮人活得更好。
欸,不論極權或民主社會,因為政經高層的利益與風險和老百姓不對稱,所以這些政經高層往往勇於犧牲各種別人的權利換取自身的利益
「無知之幕」的假設,是個高明的想法但卻是完全錯誤的假設前提:真實世界大家都是發牌之後,依據自己拿到的牌摸著石頭過河。
摘錄:
為什麼政治人物一旦掌握權力往往就會開始背離理想呢?對於這個問題,社會科學家們提出了至少兩種不同的解釋。
第一種是「政治人物個人品德的解釋」,這種解釋認為,因為這些政治人物本身的貪婪,所以在掌權之後就會開始露出本性。但是,如果幾乎每一個政治人物在掌權之後的行為幾乎都會開始變質的話,那麼,是不是有什麼比政治人物本身的個人操守還要強大的原因,使得這些政治人物在掌權之後不得不背離他們當初的理想呢?
這個時候,第二種理論可能就更有道理,這種解釋叫做「政治制度的解釋」:由於現存政治制度的遊戲規則太過強大,以至於不管是多麼大公無私的政治人物,為了保持在位,就不得不去做一些背離理想的事情,不然這個領袖的位置一定坐不久。
(The Logic of Political Survival)一書中認為,這是因為政治制度決定了哪些人會是「能夠決定領導者是否能夠保持在位的人」。不同的政治制度決定了你只要取得「哪種人」以及「多少人」的支持,就可以安然在位;如果一個領導者要秉持當初的理想、把手頭上的資源分配給那些跟你是否能夠安然在位一點關係都沒有的人,只是一種徒然讓你的政治競爭對手得利的政治自殺的行為而已。這些「跟你是否能夠安然在位一點關係都沒有的人」,在非民主國家中通常是大多數的平民百姓,但別以為這種情形在民主國家中就不會出現,因為在民主國家中,把寶貴的資源分配給不是屬於你自己選區的選民,或者是那些無論如何都不會投給你的選民,也一樣是沒有用的。
簡單來說,不同的政治制度決定了政治領袖需要獲得多少人的支持才能夠保持在位。政治領袖在政壇上永遠面臨著許多一天到晚都想要取而代之的政治競爭對手,在一個只需要極少數的菁英就能夠決定誰是領導者的政治制度中,例如最威權的那些國家,政治領袖最理性的選擇就是承諾這些政治菁英「只要讓我掌權,我就會給你們比我的競爭對手所能給你們還要多的資源」,透過「私有財」的給予來取得這些少數菁英的支持;反之,在需要比較多人的支持才能夠保持在位的政治制度中,例如民主國家,由於政治領袖不太可能有足夠的私有財來購買絕大多數人的堅定支持,所以政治領袖最理性的選擇就是承諾選民「只要讓我當選,我就會給你們比我的競爭對手所能給你們還要多的補貼、津貼和公共建設」,用提供「政策公共財」的方式來取得大多數人的支持。
道德上的隨機因素:出身家世與個人天賦
羅爾斯的無知之幕與正義觀點,源自於比較數種互別苗頭的正義論
e.g.,
君權神授與封建世襲
出身決定你的權利與資源,即便你是笨蛋,完全不努力
誕生在世襲的貴族或種性,就可以擁有農奴終身無緣的權利與福利。
出身在美滿家庭可支援接受良好教育,會比出身中下家庭只能接受下流教育的更具明顯優勢。
人人有權參加比賽或爭取優良的職缺或機會是好事,但是如果起跑點相差太多,比賽稱不上是公平。
自由市場只是形式上的機會平等,導致的收入與財富分配不均其實是不公不義
而才能至上的觀點,與透過平等教育機會,掃除追求成就的障礙,可以讓貧困的子弟再平等的立足點上與富家子弟一較長短;然而羅爾斯認為,以上仍不足以構成正義:
這只有設法弭平社會條件的不均,還有個人天賦差異的不均無能為力=允許先天的智愚巧拙去決定財富與收入的分配(還是一樣的樂透)。
而硬是要彌平各種先天與後天的不平等=是走火入魔
馮內果的平等噩夢
作家Kurt Vonnegut(1922-2007)
"No one is
better, everyone is worse." -Kurt Vonnegut
羅威爾表明:在才能至上(而非出身家世背景至上)的社會,齊頭式平等不是唯一的替代方案。
差異原則=鼓勵高才能與天賦者,盡量發揮所長,但在市場上獲得的報酬是屬於整個社會。
不需要給飛毛腿穿鉛鞋(以讓他和其他人平等),而是讓他自由發揮,跑得最快贏得第一 =>只是要事前跟大家確認,獎金不是第一獨享,而是應該分享!
「差異原則」代表的是另一種協議,約定天生的智愚巧拙是一種社會共同的資產,共同分享此一分配帶來的一切好處。(彼此同意分享成果與分攤命運機會)
四種不同的分配正義觀點
1.封建種性制:出身與出生決定貴賤尊卑
2.自由至上:放任市場競爭,比賽方式公平即可
3.才能至上:自由市場與競爭,輔以立足點公平的機會平等
4.平等自由:羅爾斯的差異原則(避免各種先後天機會與資源差異導致的分配不均)
反對差異原則的理由
1.誘因說
差異原則讓有天賦與機會的人寧願放棄或怠惰,以避免承擔風險與輕鬆一點(找輕鬆工作或提前退休)
反反理由:
1.1提高CEO或運動明星薪資、降低富人稅率,只為提高國家整體GDP,這是誤區(反而降低國家整體幸福感)
1.2為又因而提高薪酬差距,與允許成功者有資格享受成果是兩回事
1.3收入不均只有在刺激大家更努力+有助於弱勢的情況下,才屬於正義;正義不是執行長或運動明星比較高級高尚,所以就該領更多薪水
What a crazy world?!
2.努力說
執行長或運動明星除了天賦外,過程往往付出很大的心力與多年的努力,難道沒有資格享受辛勞的成果?
反反理由:
2.1之所以會努力與持續努力,其實也受到很多偶然因素的影響(e.g., 出生順序影響人的勤奮與努力,哈佛的學生75-80%屬於長子長女)
2.2現實世界的獎酬依據的是成果而非努力;無論如何,成果有相當的部份歸因於努力以外的因素。
道義應得vs合法應得
道義應得(moral desert)
才能至上(輔以機會平等狀況下的)贏家通吃
然而人對自己天賦的多寡沒有決定權,至於發揮才能與努力所仰賴的後天環境,也不是個人可以居功(要生在好家庭與好國家才有機會發揮)=>道義應得 說不通!
合法期望(entitlements to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依據遊戲規則(累計稅率),也只有在遊戲規則制定好之後才會產生
然而沒有人說得準遊戲規則該如何制定
e.g.,
要富人多繳稅=剝奪富人的道義應得
要增進學生的多樣性保障少數族裔的入學資格=剝奪優秀學生的道義應得
道義應得的觀點=人生樂透,你能不能贏得樂透要看
1.你有沒有具備所需的天賦
2.那個才能被市場或社會所需要
e.g,
米國中小學教師年薪4.3萬鎂
脫口秀主持人大衛賴特曼年薪3100萬鎂
最高法官年薪22萬鎂
電視法庭秀演員年薪2500萬鎂
=>如何論述主持人擁有比小學教師高數百倍的道義應得?演員擁有比大法官高一百倍的道義應得?
活在漁獵社會,身強體壯才會受到獎勵
在資本主義社會,敢冒險的創業家會受到獎勵
在網路社會,網紅會受到獎勵
在保守封建社會,守規矩的才會受到獎勵
名與利,從際遇與道德的角度來看,純屬隨機與運氣,然而多數功成名就的人認為這些是自己的道義應得(累進稅至剝削他/她),對於時運不濟的人而言,歹命或運氣不佳等解釋,無法減輕他/她的痛苦。
呵呵,身為一個面對機率、不確定與風險的專業人士而言,倒是很能看開自己的壞運、各種的偶然與必然。
天地不仁
傅利曼 選擇的自由
傅利曼:政府不應該設法糾正各種先後天因素導致的不平等(政府干預造成的失大於得pros
< cons)
羅爾斯:分享彼此的命運,and 善加利用自己碰巧擁有的天賦與社會條件去造福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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