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0日 星期六

正義 一場思辨之旅(2/5)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 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作者 Michael J. Sansel





3 我身我命歸我有 自由至上主義
經濟學界有海耶克、傅利曼,哲學界有諾齊克。支持小政府,主張人民有權選擇安樂死和器官買賣,反對有錢人多繳稅,反對強制騎機車戴安全帽。

自由的後遺症
市場經濟可以自由選擇,貧富差距沒有什麼不公平
  • 米國最有錢的1%掌握超過1/3的國家財富(底層90%財富的總和還不到全國財富的1/3
  • 最有錢的10%掌握全美組所得的42%71%的國家財富






從效用的觀點來看
拿走比爾蓋茲的100萬鎂(對於Bill而言,無關痛癢),分給100個窮人每人1萬鎂可以產生很大的效用
=>應該盡量從富人身上拿錢,直到從富人身上取走1元的傷害(效用減損)=窮人得到1元的幫助(效用增加)


反對的理由
功利的觀點:劫富濟貧(課重稅)會減損那些最有天賦(=高所得)的工作動機(承擔風險)

權利的觀點:劫富濟貧(課重稅)侵犯了當事人自由支配其財富的權利,自由(免於被他人干預)應該是一種基本人權(不受侵犯)



自由主義(個人權利)者眼中的政府-最小功能
政府的功能應該只侷限在
1.執行強制契約(維護市場秩序)
2.保護私有財產免於竊盜(保障財產權)
3.維持和平(國防/人身安全)

摘錄:
每個人對自己負責與承擔人生成敗得失的accountability

政府只有三項責任
1.保護社會不受其他社會入侵與行使暴力(軍隊/國防)
2.保護社會成員不受其他成員的侵害與迫害(警察/司法制度)
3.建立和維護若干公共設施與公共機制(避免外部效益與成本轉嫁社會)
第三項很難估計必要性與其成本效益e.g., 公辦教育,近代政府衍生出以下第四項
4.保護社會當中「無法對自己負責」的個人(幼童、老弱與殘障)
慈善公益活動應該交給民間有能力的富豪去辦理(=自願與合作的方式),而非透過政府收稅與建立公家機構

社會由人民所塑造,有哪些可用的選擇會被個性、資源與政府機構所限制,如果可以,社會應該限制政府扮演人民的公僕,而不是變成人民的主人

自由主義(個人權利)者眼中的政府踰矩
1.父母官主義
立法強制人民戴安全帽/繫安全帶、參加健保
最低工資/證照資格限制=干預勞資雙方的自由契約

2.把道德寫進法律
立法禁止同性婚姻、未成年性交易
禁煙禁酒與強制儲蓄=讓人無法享受活在當下與選擇先樂後苦

3.重新分配財富或所得
俠盜沒有權利可以劫富濟貧,政府(人民的公僕)更沒有權力要求富人拿錢出來幫助補貼窮人得健保、住房或下一代教育。(估且不論富人的惻隱之心與自願捐獻助人-助人的快樂與保障自己不要被搶是另一種效用)

海耶克(1899-1992)-自由的憲章1960
任何試圖拉近貧富差距的舉措,對自由社會一定會造成破壞(邁向奴役之路)


自由市場哲學

Robert Nozick(1938-2002)


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1974)
1.主張任何物資的分配,只要是透過成人間的自願貿易、同時財產根基於正當的基礎,那麼這種分配便是正義的,即使這種分配數量多寡差異極大亦然。
=>只要是正當賺來的(不偷不搶不騙或別人自願給你)的財富,你就有權控制這份財富(他人無權置喙、政府無權干預)

2.透過以上正當手段取得較多財富的人,沒有責任或義務要去照顧窮人(貧富差距是一種自然現象,不是社會問題;窮人打結付人才是犯罪與社會問題)

3.稅收唯一的合法性在於:更正歷史錯誤,而非為了均貧富而均貧富
e.g., 目前的富貴人家是過往不易的受益者,財富源自於強取豪奪與奴役他人

4.透過各種手段奪走某人辛勤工作所得的財富=奪走他的時間(=拘禁奴役他);只有主人才有權命令僕人作業=>而要求人民繳稅的政府就是人民的主人而非公僕

5.覺得貧富差距是不公不義的社會問題,就勢必會進行干預(市場與系統自由運作),而這種干預會反覆不斷地進行,直到市場與系統無法自由運作


對立理論觀點
John Rawls(1921-2002


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 1971
第一原則(自由原則)
每個人都應該有平等的權利,去享有最廣泛的基本自由權;而其所享有的基本自由權與其他每個人所享有的同類自由權相容。"First: each person is to have an equal right to the most extensive basic liberty compatible with a similar liberty for others.

第二原則(平等原則)
應該調整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使得Social and economic inequalities are to be arranged so that:社會中處於最劣勢的成員受益最大,並與公平救濟原則(just savings principle)相容。(差別原則)they are to be of the greatest benefit to the least-advantaged members of society, consistent with the just savings principle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各項職位及地位必須在公平的機會平等下,對所有人開放。(機會均等原則)offices and positions must be open to everyone under conditions of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勞動的果實真的100%屬於我們個人的貢獻與擁有嗎?
反對理由1課稅與強制勞動不能相提併論
勞動者可以選擇怠惰,少工作少賺點錢=少繳稅
強制勞動者沒有選擇
反反理由:無論如何強制課稅和勞動,都是一種罪惡

反對理由2窮人更需要這筆錢(錢的效用對窮人比較大)
反反理由:洗腎病人需要腎,也不能要求我把腎捐一顆給他

反對理由3財富收入源自於一群人的共同的成就與貢獻,而非單一個人
因此財富收入的分配應該平等一點(e.g., 運動明星/企業CEO)
反反理由:運動明星/企業CEO的所得分配有自有一套機制

反對理由4民主國家的公民要遵守自己同意通過的法律與稅法
因此課稅與繳稅是合理合法的
反反理由:投票往往是多數霸凌少數,如果多數可以霸凌少數,少數人的言論自由或宗教自由都可以被剝奪!

反對理由5財富收入源自運氣
因此財富收入的分配應該平等一點(e.g., 運動明星/企業CEO)
巨額收入與超常報酬源自於1獨特天賦+2.該項天賦剛好被重視


個人自由與權利的極端反例
如果你擁有你的身體與生命,那麼其實你擁有自殺與安樂死的自由與權利

可以自由的賣腎(腎有兩顆),姑且不論賣腎或買腎的理由

可以協助他人自殺
他人自殺縮短痛苦與慈悲維護患者尊嚴,大於維護生命的責任

你情我願人吃人
律師說:沒有禁止吃人的法律
受害人同意被吃,所以當事人只是「受託殺人(=協助自殺)」

如妳你認可個人有至高無上的自由選擇權,那麼你也不應該譴責以上人吃人案例或感到反感



4 募兵制與代理孕母 市場的角色
 民意不支持徵兵,認為違反自由,盧梭卻看法相反,主張募兵才腐蝕自由。在「世界是平的」時代,懷孕就像服務業,也外包到印度了。


哪些東西不該透過市場買賣與交易?

個人自由()至上者挺市場,不要干涉人民自願參與市場交易=尊重人民選擇的自由

功利主義者挺市場,認為透過市場交易機制可以各取所需,提高社會總體福祉


大哉問:
  1. 市場公不公平?
  2. 有沒有什麼東西不該用錢買?如果有的話,又是什麼?
  3. 買賣這些東西有什麼不對?



募兵制還是徵兵制?

摘錄:
什麼因素趨使軍人在戰場前線而不恐懼脫逃?

對於防守一方而言,動機是守護土地、自己的家人(退此一步無死所)=>不能採取傭兵制(傭兵看打不贏會棄甲而逃)

而對於進攻的一方而言,一無所有的人,搶糧搶錢搶女人合情合理,不會奢言正義之師也不會有殺生的罪惡感(只會有成就感吧);開疆闢土去侵犯他國的國家適合專業的傭兵與志願役軍隊(給予取得公民資格的外國人與窮困的年輕人一個出人頭地的機會)

志願役與義務役背後,其實有著更深層的人性因素左右戰力,扣除掉政客的洗腦與國家民族榮譽的口後,站上戰場面臨死亡威脅的時候,人性因素與為何而戰會是關鍵。

米國南北戰爭年代(1861-1865)採行徵兵制,而徵兵制違反個人自由主義傳統,做出的讓步是:收到召集令卻不願意服役的,可以花錢請槍手代勞
當時報上刊登徵人啟事,槍手費高達1500(約非技術工人5年的年資)
1863/03通過新版兵役法,規定收到召集令卻不願意服役的,只要付政府300鎂就可以免役=>目的是讓中下階層也可以選擇逃兵免役
有些城鎮替役男出錢,另外有保險公司提供月繳保單。

300鎂仿佛成為當時人命的標價,徵兵與300鎂免役引起民怨,1863/07,紐約役男暴動對徵召官動粗,100+人喪命
1864再次修法,取消免役費,但北軍保留請槍手的權利(徵兵制實施後兵員以志願役為主)
發出征召令207000
付免役費87000(42%)
花錢僱用槍手74000(35%),包含日後第2122任總統、鋼鐵大亨卡內基、金融鉅子摩根
只有46000入伍(22%)

哪一種方式比較符合正義?
1.徵兵制
二戰期間,所有合格公民都要服兵役,如果不需要那麼多,就抽籤
越戰期間也是徵兵,允許在學或特定行業人員緩召(打開逃兵後門)

2.徵兵但允許金錢交易
繳錢換免徵,或花錢找槍手(南北戰爭期間)

3.募兵制與志願役
打仗是一種專業,有薪水可領

80%米人反對徵兵制,18%贊成徵兵制


全募兵制的正當性

個人自由主義至上觀點
徵兵制=奴隸制,而且上戰場可置人於死,所以徵兵制是很危險與更邪惡的奴隸制度(要趁著還孩子剛成年/年幼無知的時候就把他們送上戰場

功利與效用主義的觀點
不允許花錢找槍手代打=降低總體福祉,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政府幹嘛出來擋?

從校用與功利主義的觀點,最好的就是募兵制:透過市場供需機制決定的價量(募兵的員額與薪資)
然而也有人會說:增加軍費帶給納稅人的不幸抵銷掉不用被徵召的痛苦與志願當兵享受福利的幸福


反對(募兵制)理由1: 不公平與脅迫
1.1市場並非全然自由,很多人選擇有限,e.g., 睡橋底下的遊民、犯罪的人與非法移民才會選擇從軍

1.2募兵看似避開徵兵的強迫,把從軍的族群包裝為「志願」;然而如果貧窮與經濟弱勢在社會擴散,入伍只是反映中下階層沒有出路與社會匱乏=>經濟壓力讓中下階層只能選擇從軍。

1.3市場分配機制非常不利於沒有選擇或選擇少的族群
來自社經地位越高家庭的,越不會去從軍;四萬鎂入伍金與數千鎂的升學補助對於中下階層非常有吸引力;美國平民受過大專教育的比率約為46%,然而軍中18-24歲官兵只有6.5%上過大專

1.4不公平源自於社會階級分化,脅迫是年青人受貧困所逼,最後中下階層的年輕人只能選擇從軍=>透過冒生命的危險來交換各種社會福利
真實社會不是完全平等的、人人的教育或機會也不是均等的,因此市場機制所謂你情我願的募兵制也不是公平的!


反對(募兵制)理由2: 公民品德與社會共善(common good)
2.1 當兵不是工作,而是履行公民義務。
只要是義務與責任,就不能由他人代勞(不能請槍手)
陪審團只所以採取徵召制是因為法律判決為公民義務,不單只是投票表決,還要不同背景的公民就法條與證據進行交互審議,陪審的義務體現了國家法律與人民之間的關係。

2.2募兵打仗之所以錯誤,不是因為對窮人不公平,而是讓大家放棄公民的義務與責任,乃至於切割與國家的關係(庸俗化為金錢交易)
然而一樣是履行公民義務,例如擔任陪審團或海外服務團,不會因善盡義務而死亡。

2.3 募兵打仗死的是中下階層/免除多數國民與家庭共赴國難之責,讓大眾不關心國家與政治,過自己的日子=>一但公民義務不是全民之務,國民寧願出錢代勞而不是親身參與,國家也距離淪亡不遠=>市場交易機制動搖國家的基礎,到頭來國家淪亡,個人自由權利也跟著淪亡
父母對於孩子的教育與教導同理亦然(交給學校老師或補習班正是教育失敗的起源)

2.4募兵制=傭兵制
傭兵對於國家沒有忠誠與感情,法國外籍兵團的加入者,主要動機是為了取得國籍(落後國家窮人移民的捷徑)
美軍計畫把從軍變公民的資格對於非法移民、留學生與難民開放
美軍在各戰區的一大部分兵力就是民間公司(2007美軍在伊拉克官兵人數約16萬,然而民間傭兵人數達18);傭兵=編制外/不受控的暴力團體
黑水爭議事件


傭兵爭議背後的大哉問:
兵役是一種公民義務?亦或是像採礦般的高風險工作職務
而公民又有哪些義務?這些義務又從何而來?


代理孕母

一對夫妻不孕,登報徵求代理孕母,一女士同意以1萬鎂使用男方精子做人工受孕

然而等孩子出生後,她卻後悔

法院該如何判決孩子的歸屬?
1.歸生母:因為她當時為錢所矇蔽,無法預知孩子出生後她的母愛本能
2.懷孕生育不能商業化,契約無效

一審法官見解
  1. 這是兩相情願的生前契約,不能因一方事後後悔就毀約
  2. 代孕不等於販嬰,孩子的爹是剛好是出資人,一萬鎂買的是(懷孕)的服務,而非成果(嬰兒)
  3. 男人可捐精,女人當然也可以出售生育能力
孩子歸出錢夫婦

二審法官(最高法院)見解
裁定代孕合約無效,但孩子還是歸出資夫婦,然而孕母有探視權,這樣孩子才有更大的利益(暨能夠認親生母,也能夠得到出資夫婦家庭的資源)
理由:
  1. 1.嬰兒出生,母親才算知情與有立場做出選擇(低薪婦人幫高社經地位夫婦擔任代理孕母,不算完全的自由與你情我願)  謎之聲:靠,那普天之下的上班族打工仔不都是一樣地不自由與非自願地接受勞動契約
  2. 文明社會裏,有些東西不該用錢買(法律有規定的,就不能用錢買賣小孩或者是販售父母對於孩子的親權,就是不對


In The Matter of Baby M(美國代理孕母案)
摘錄:
紐澤西州最高法院認該契約因違反法令及公共政策而無效。

()違反紐澤西州法令
1.紐澤西州法律禁止涉及金錢的認養,違反者係屬於較重的輕罪(high misdemeanor)
2.紐澤西州法律規定,在親權終止後,應將小孩先送交認可的機構(approved agency)或青年暨家庭服務部門(Division of Youth and Family Services,簡稱”DYFS),並應附上終止親權的正式文件。代理孕母契約規定及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顯然與上述規定相左。
3.代理孕母契約並未給予Mrs. Whitehead可以撤銷「交付小孩予他人收養」及「終止親權」的決定。

()違反公共政策
1.該契約的前提是,母親在小孩出生前即為其決定監護權歸屬,違反監護權必須以小孩最佳利益為考量的法律規定。
2.該契約保證小孩與其原生父母永久分離,違反紐澤西州的公共政策。紐澤西州的公共政策是要求小孩留在原生父母身邊,並由原生父母將其扶養長大。
3.該契約違反紐澤西州認為父母對於小孩的權利立於平等地位的公共政策,父親的權利並不高於母親的權利。而該契約竟破壞了母親的權利,將小孩完全歸由父親所有。
4.依據紐澤西州的法令,放棄小孩的監護權必須針對原生母親進行獨立的心理輔導,可是該契約中並無此規定,也沒有適當的評估程序與警告。
5.原生母親在未瞭解其與小孩的關係之前,就做出放棄小孩監護權的不可撤銷的決定。
6.Stern夫婦對於原生母親所知甚少,包括其基因組合、心理狀態及病史等,對於父母親應盡的責任也所知有限。
7.該契約最糟糕的地方是完全漠視小孩的最佳利益。
8.這就是像在販賣小孩一樣,至少可以說是出售母親對於小孩的權利,比較緩和的地方是買方為父親。
9.代理孕母契約容易犧牲窮人權益而造福有錢人。
10.代理孕母契約可能造成的長期影響,例如當小孩長大後發現他是用錢買來的,生下他的人只是為了得到金錢,是否會對小孩造成衝擊?當原生母親充份瞭解到自己是在出賣身體及出賣小孩之後,是否會造成衝擊?當原生父親及養母知道他們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又會有什麼樣的衝擊?
11.該契約的基本原則完全悖離紐澤西州法律的規範目的。該契約保證小孩與母親的分離;不顧認養的適當性;完全置小孩的利益於不顧;將小孩從生母身邊帶走時,未考慮到生母的意願及其是否堪為人母。此外,這些目的的達成,竟是透過以金錢為手段。


代孕契約與正義

以上判決哪一個合理?

一審符合功利效用主義與個人自由(選擇)的觀點

二審反對的理由與論述
1.參雜有外力的同意與合約(Tainted Consent)
代理孕母之所以同意,受到金錢利益的干擾,表面上的你情我願,往往不是真自願。
正義有三種出發點要兼顧:福祉(效用)(當事人選擇的)自由、美德(說不清楚的common sense道德觀=>好人總是自以為是: https://eshmanager.blogspot.com/2015/11/blog-post_21.html )

2.辱格與更高規範(就是美德或道德觀)
事務的杭良方是不是隨人高興,用金錢的價值衡量方式適合日常需求用品或物品,例如汽車、烤麵包機
不是一切東西都可以被當作商品,例如人有人格與尊嚴,不應該被當作商品在市場上喊價。人需要被尊重、包容與欣賞,而不是當成可用之物。
尊重用途是兩種衡量價值的不同方式。

透過金錢買賣交易這些非物品的事務,例如器官、嬰兒、愛情就是「辱格」=>用低劣與低級的價值衡量方式來錯誤對待這些需要被尊重的非商品的人事物
以功利主義效用觀點和$為單位來衡量小孩、親情、權利、身分尊嚴等適用更高規範的人事物,就是辱格錯誤。

然而適用比$更高規範的有哪些?要如何判別什麼用$衡量,什麼又不能用$衡量?
Hint1:
康德:自由意志與自主能力
人有自由意志與自主能力,所以不能被當成無生命的商品
人要被尊重,物則隨人用

Hint2:
亞里斯多德:價值衡量方式依據該事物的目的宗旨
e.g., 懷孕是在社會規範的認可下,產生母子情誼與羈絆,所以不能用$進行衡量
商業契約(甚至法律規範)不能背離「為人的規範」
然而如果當事人沒有那麼高尚的情操,一個願打一個願挨,what can we say?


懷孕外包到印度

生殖科技進步,外包市場也進步
可以取男方的精子與女方的卵子植入第三方的子宮
好處
1.小孩真的是自己的,代理孕母只是出借子宮,沒有基因上的親屬羈絆
2.貧窮落後國家,有很多婦女願意出借子宮,相對收費低廉(米國本土代理孕母要7-8萬鎂,印度代孕者收費4500-7500鎂),可以篩選與要求代孕候選人(身心健全、禁煙禁酒不喀藥)
3.這種代孕方式,法律爭議相對小
4.以上商業代孕business model 化不可能為可能,增加福祉與效用

問題
1.新問題-母親的角色一分為三:養母、卵子捐贈者、代孕者=>法律上更難判定孩子歸屬的優先順序;將來孩子長大也會有認知錯亂疑慮(who is my mother?該對誰盡孝道?)
2.老問題-貧窮落後國家的婦女仍舊是因為經濟壓力,而做出非自願的選擇
3.老問題-把卵子和懷孕過程都工具化與透過$買賣交易,加深污辱女性人格與尊嚴。


最後的大哉問:
1.人在自由市場所做的選擇,到底有多自由?
2.有沒有一些美德或更高規範是市場機制沒有辦法賦予價值、不該用錢買的?


感想
  1. 找工作的時候,覺得自己彷彿就是人肉市場上一頭待價而沽的畜牲(年輕時不懂、也沒有自尊與尊嚴;上了年紀才懂自尊與尊嚴)
  2. 經濟學把抽象的尊重用途兩個概念統一混為「效用」一詞,而把供需交易價格,視為萬事萬物的內在價值
  3. 經濟學的論述觀點與倫理學大不相同!然而商業與政府行政的本質就是看$與選票,不看倫理與價值主張(除非有助於凝聚人心與獲取選票及政權)
  4. 如果經濟學連核心的觀點都錯了(或說有陷阱),那麼講究衡量的會計準則與會計學不就錯得離譜?!遑論難度更高的環境經濟學與司法判決….
  5. 終於有些理解司法體制怪在哪裡:法律背後不外乎常理與人情,常理依據的是市場供需與價量(知柴米油鹽的輕重緩急與白菜價),人情依據的是倫理道德(背後的思辯與價值主張論述);而不是單純依據法條與大清律例判案。
  6. 正義的兩難與妥協:當三要素-福祉、自由與美德之間發生衝突與對立,沒有最佳解,只能做出妥協與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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