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30日 星期六

火神的顢頇

是說三不五時經歷大陣仗督導

平常各單位單槍匹馬的例行督導可謂是交差了事戴上墨鏡或用望遠鏡來看

而這種聯合督導可謂是(找碴無誤!) 用放大鏡甚至顯微鏡來看(非死即傷)

記錄一下觀察心得與學習感想


歷練各種聯合督導其實是EHS從業人員的辛酸血淚勳章與驕傲

生平的第二次投訴就給消防局吧(第一次投訴是消防署,委託的OO學術基金會太鳥)


投訴的內容

公共危險物運作量達30倍以上之高風險工廠,就公共危險物的管理而言,每年地方消防大隊的安檢小組均會到廠查看督導兩次,近幾年督導均未開出缺失罰單(公共危險物法規是嚴刑峻法,有缺失立刻開罰) 

然運作量達30倍以上之高風險工廠又會被政府機構列為聯合安全檢查優先督導與放大檢驗的標的,由局本部危管科承辦親自查核,要求相對嚴苛=>平時各大隊安檢小組看過沒問題的,危管科挑出一堆毛病,e.g., 

A. 保安監督人變更,新任人選不能自行打字列印護背張貼於危險物品標示版,必須重新製作壓力標示版。(法規用詞:「應以不可磨滅之方式標示」) 

B. 98年前既設場所,應溯及既往,依管理辦法附表5設置相關設施 


就事業單位管理公共危險物而言,依法規規定要求落實公共危險物管理是本分責任,如有違規被罰無可厚非;但希望對應之窗口統一為「消防局」與「消防局」對於公共危險物品之管理給出統一的標準,而非 

1.「地方大隊安檢小組」與「局本部危管科」標準不一,如果要統一用嚴格的高標準要求,建議可裁撤地方大隊安檢小組,運作量達30倍以上運作場所統一由「局本部危管科」親自督導

2. 「地方大隊安檢小組」與「局本部危管科」的承辦來來去去(連防災計畫書的送審都一波三折),不同承辦人員對於同樣法規的認定詮釋或有差異;建議「消防局」可參考職安署與環保署,針對相關稽核常見缺失進行宣導及製作說明手冊,以供事業單位看不懂法規的保安監督人掌握管理重點。稽核督導的意義應在於協助事業單位提升公共危險物品之管理水準(而非國軍政戰督導找碴,以開單為目的與績效) 

3. 就工廠與事業單位而言,平時都與各地方分隊大隊保持聯繫,公共危險物品的管理,如有疑問或疑慮,均會聯繫大隊承辦人員,請求協助與確認,以確保沒有違法疑慮。就這種聯合督導「局本部危管科」來看到問題後,再通知「地方大隊安檢小組」來開單的情況,就消防管理而言,這缺失單應該是「局本部危管科」開給「地方大隊安檢小組」,理由是「地方大隊安檢小組」督導不周、對於法規的理解水準不足。 

4. 就工廠與事業單位而言,如果有缺失(被罰)要能夠一次改善到位,不要一下督導說A有缺失,一下說有B缺失,然後明年又C跟D有缺失。(不同的承辦與督導人員對於法規的理解與詮釋有不同的認定標準,事業單位無所適從) 


就公共危險物的管理,事業單位跟市政府消防局(不論是大隊安檢小組或是危管科)應該是夥伴關係,而非找碴/反稽核的對立關係(消防的運作不該官僚顢頇) 

以上事業單位公共危險物管理痛點與需求,有請貴局思量、正視實務運作的瓶頸與多加協助。


承辦電話溝通後的系統回覆:



看到這回覆,我無言了

既然有滿意度調查,那麼就反應"極不滿意吧",以下是我的意見陳述

1. 消防局內部踢皮球,說開單是地方大隊的權責;地方大隊又說是危管科要求開單。

2.希望消防局將督導標準或業界常見缺失樣態進行宣導,以協助事業單位提升公共危險物管理水準,回覆沒有資源(業界搞不清楚標準,這樣官方督導才總是可以開出缺失,有督導開單績效?)

3.陳情投訴(危管科/大隊安檢小組)承辦人員來來去去,每個都跟大法官一樣,對於法規規定有一己獨到之見解(這是人治而非法治,當標準不明確實,難保不會有承辦利用督導與法規詮釋上下其手,暗示要脅廠商)


對於公務體系生態與心態又有更深的理解

1.消防與軍警體性的管理與運作觀念,其實停留在50年前(50年來沒有進步與引入近代科學管理觀念)

總部(很會考試背書引用法條的)督導(修理)地方(那些沒麼會考試的)

地方被督導的也不是笨蛋,既然要被督導,那麼就事先通知轄區事業單位+選派轄區當中運作相對良好的單位來被督導=>這樣比較不會被噹到,沒有缺失沒有傷害(所以安排督導的其實是90的好學生,只不過沒有考到95分要被罰與修理,其他轄區內的地下工廠或那些已經太老舊/放棄治療的,地方大隊很清楚還是不要自找麻煩)


2.電話中噹局本部危管科承辦人:你們每個承辦官員都跟大法官一樣對於法規的認定與解釋都有一己獨道的見解,而對於那個標準卻又不說明與不宣導(說沒有資源,我問他說需要幫忙反映到消防署嗎?他又說這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那開單又何嘗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3.詢問技師,技師說他完全可以體會我的心情,說他已經跟這群官僚對抗相互傷害了好幾年(每個業界技師都想把這機車承辦弄走)

問他說要不要親自找科長溝通,他說科長其實是好人(常常被局長推出去給民代罵),然後危險物品管理其實是個大屎缺,其實消防沒什麼人想待哪個位置(科長還要按奈底下科員不要走)

所以說不定科員也是藉著開單(本來督導的績效就是開單)讓事業單位投訴,以增加自己被調職(去其他爽缺)的機會(科員依法行政,科長其實也拿他們沒轍,甚至需要求這些人留下來)



欸,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大家都是人,何苦相互傷害

原本跟地方大隊的互動合作默契良好(交賊),新來的大隊與局本部承辦白目,造成了我的困擾

夥伴與技師也按耐我說不要去投訴(免得被加強督導,更麻煩)

不說還好,一這麼說我更氣,更要去投訴



你不怕鬼,鬼就怕你

理論上民不與官鬥應該一種是理性的準則

平時大家感念消防兄弟姊妹的犧牲奉獻+與人為善都來不及了,事業單位哪敢造次

可是當中就是有些高考進去自以為是官、狗眼看人低的官僚

你越怕他們他們就越囂張自己為自己是對的

與其這樣我還不如當個刁民,讓他們覺得我難搞

反正也已經跟管理權人打預防針了:如果被加強督導(開罰),罰單就當成是付費給官員幫我們做風險查勘(委託外部學者專家,小則數十萬,大則上百萬,開單不過2-10萬)


承擔壓力、解決問題&造成問題的人、化危機為轉機 & 藉著出事來要到資源,是EHS打工仔的日常

可悲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如果不想變得可悲既可憐,那就自立自強、不要讓自己變得可恨或面目可憎吧!


消防署火警事故新聞資訊

防疫指揮官不會因為負責防疫就對病毒免疫

消防機關也不會因為負責防火管理就免於火災事故的風險

官員只負責制定法規,不負責遵守自己訂出來的法規,亦不確認訂出的法規務實可行(如同廚師不敢吃自己做的菜),其實就是缺德啊!

可以來打賭一下:
  1. 消防署大樓沒有設防火管理人與制定執行消防防護計畫(遑論自衛消防編組+疏散演練)
  2. 如果消防署大樓有緊急發電機,其使用的柴油儲槽大概也不見得符合公共危險物法規的要求
  3. 消防署署長(管理權人)沒有跳出來擔任現場指揮官

消防機關人員屬公務人員,職業災害與職業傷病之預防應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辦理

What If 
以上消防署大樓的事故有人員傷亡,職安署會開罰消防署/勒令停工嗎?
火災事故嚴重影響公安及周遭環境,新北市環保局會依空污法開罰嗎?
消防署會如何撰寫自家的火災鑑定報告/提出何種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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