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31日 星期六

中國歷代政治得失1(漢朝)

中國歷代政治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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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政治制度,通常可從「靜態結構(制度內容)」與「動態脈絡(運作環境)」兩大面向切入。,討論制度不宜只看字面的條文規範,而需關注以下核心原則與分析面向:

一、研討政治制度的四大原則

  1. 制度與「人事」不可分割:制度是死的,人事是活的。制度由人創立與推行,討論時不能只講一條條的法規,而必須結合執行者與當時社會的實際脈絡。
  2. 制度的「整體性與配合度」:任何單一制度(如考試、賦稅)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必須與其他配套制度(如行政組織、監察制度)互相配合才能推行。
  3. 歷史意見與時代意見的分際:
    • 歷史意見:該制度在當時實施時,身處其中的人所感受到的切身利弊與評論。
    • 時代意見:後人站在今日的價值標準與需要,去回顧與批評過往的制度。討論時不可單憑現代的「時代意見」完全抹煞或扭曲「歷史意見」的合理性。
  4. 衡量利弊與演變:沒有任何制度是絕對有利無弊的。制度會隨時間演化、變質,討論時應分析其長遠的流變與得失。


政治制度的核心分析構面

評估或討論一個時代或國家的政治制度時,通常可以拆解為以下四個基本維度:

  1. 政府組織與職權分配:權力如何劃分?政治權力由誰掌握? 中央與地方、決策與執行的權責邊界為何?君權與相權的消長、三權分立、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
  2. 人才選拔與任用(考試/選舉):社會階層如何進入政府階層? 察舉制、科舉制、現代文官考試與政黨選舉。
  3. 經濟與財政賦稅:國家如何徵收資源?財政收入如何支應國家運作?租庸調制、兩稅法、現代累進所得稅與關稅制度。
  4. 兵役與國防安全:國家的防衛力量如何組織?公民對國家負有哪些防務義務? 府兵制、募兵制、現代徵兵制與全民國防。

評估任何政治制度,重點在於看它是否能解決該時代面臨的核心問題,以及在權利保障、行政效率與社會安定之間取得平衡。




第一講 漢代
一、漢代政府組織

「皇位世襲」與「政府職務」劃分開來,主要基於以下考量與理由:
避免權力爭奪與政治動盪:
最高領袖(皇帝)若不採世襲制,每逢交替便易引發劇烈的內部爭鬥與流血衝突。將皇位定為世襲,能確立唯一且明確的繼承規則,維持國家最頂層的穩定。

區分「國家象徵」與「實際政務」:
皇室(世襲):皇帝是國家的元首與統一象徵,職責在於傳承傳統、安定民心,不需具備卓越的行政能力。
政府(非世襲):實際處理國政的官吏與宰相則依能力選拔,絕非世襲。

政治制度的重大進步:
封建時代貴族爵位與官職皆可世襲(如郡守、縣令傳給子孫);秦漢以後打破封建,全天下除了皇帝一家為世襲外,所有政府官職均改為賢能者居之,不再屬於私人家族,這是政治制度從「家天下」走向「公天下」的重要里程碑。

封建時代以家為國,宰相是皇帝的管家與家奴;到了郡縣時代,以國為家,家務轉為政務,宰相管的是國家而不是皇家

(一)皇室與政府
統一政府的確立:嚴格來說,秦漢以前的中國是「封建的統一」,秦漢以後才是正式的「郡縣統一政府」。由於漢代制度多沿襲秦代,因此政治制度的討論直接由漢代講起。

皇室與政府的區分:漢代將「皇帝的家(皇室)」與「國家的機構(政府)」劃分為兩個截然不同的體系。
皇帝:為國家統一的象徵性領袖,職責在於傳承皇位與代表國家。
政府:實際統治與執行國政的最高機構,以丞相為首領。

職權與財務的獨立:
相權與皇權分立:丞相是政府的最高首長,總攬行政大權,並不完全聽命或附屬於皇帝個人。
財政劃分:設有「大司農」管理國家財政(稅收歸國庫,支應政府各項公務支出),另設「少府」管理皇室私財(宮廷私產與帝王私用),兩者財源與用途嚴格分開。

漢代宰相府的祕書處規模相當龐大,共分為 「十三曹」(相當於現在政府各部的「司」),負責處理全國各項行政事務:
西曹:主府史署用(負責宰相府內部人員的聘用與管理)。
東曹:主二千石長吏遷除,並包軍吏在內(負責全國地方高官與軍官的任免考核)。
戶曹:主祭祀農桑(管理全國土地、戶籍、農業及祭祀事項)。
奏曹:管理政府一切章奏(負責處理與過濾呈遞給政府的奏章文書)。
詞曹:主詞訟(處理法律訴訟與案件裁判)。
法曹:主郵驛科條(管理郵傳交通、法律法規與禁令)。
尉曹:主卒徒轉運(負責兵員徵集、軍需物資運送與兵役事務)。
賊曹:主盜賊(負責治安、緝捕盗賊與社會秩序)。
決曹:主罪法(負責審理與定奪重大罪案之刑罰)。
兵曹:主兵事(管理軍政、軍需與防務事項)。
金曹:主貨錢(管理國家貨幣、金融與財政收支)。
倉曹:主倉穀(管理國家糧倉與糧食儲備)。
黃閣:主簿錄(為宰相府的總收發處與記錄部門,綜理各曹事務)。

(二)中央政府的組織
代中央政府組織以「三公九卿」為核心,代表「政府」體系的最高機構,與皇帝的「皇室」相區隔。

三公(中央最高行政首長)
丞相:文官首長,也是中央最高的行政長官,總攬全國一切政務。
太尉:武官首長,掌管全國軍事(平時不預聞其他政事)。
御史大夫:副丞相兼監察首長,輔助丞相並負責監察百官。按漢代慣例,御史大夫為升任丞相的階梯。

九卿(中央政府各部門首長,受丞相統轄)
奉常(太常):主管宗廟祭祀與禮儀(兼管文化教育與太學)。
郎中令(光祿勳):主管宮廷警衛與宮腔事務。
衛尉:主管宮門衛兵與皇宮安防。
太僕:主管國家馬政(兼管皇帝車馬與軍馬飼養)。
廷尉:主管全國司法審判與刑獄。
典客(大鴻臚):主管少數民族及外交事務。
宗正:主管皇族與宗室事務。
治粟內史(大司農):主管國家財政與賦稅(國庫)。
少府:主管皇室私財與宮廷內務(帝王私庫)。


(三)漢代地方政府
地方行政架構
縣(基層行政單位):
地位:自秦漢起,「縣」即為中國歷史上最基本的地方行政單位,沿用至今。
規模:全國約有一千一百至一千四百多個縣。萬戶以上的縣長官稱為「縣令」,萬戶以下的稱為「縣長」。

郡(高層行政單位):
地位:管轄若干個縣的上級行政區。
規模:全國約有一百多個郡,一郡平均管轄十到二十個縣。最高長官稱為「郡太守」,總攬一郡的行政、司法與民政。
劃分適中:漢代一郡管轄範圍大小適中,不像後世「省區」動輒管轄數十上百縣(等於一國之大),因此郡太守能精確掌握地方民情與政務。

制度特色與優勢
官階平等,中央地方互調:
地位對等:郡太守與中央九卿(各部首長)的官階同為「二千石」(九卿稱為「中二千石」),兩者地位基本平等。
升遷順暢:郡太守表現優異可直接調任中央擔任九卿,進一步升任三公(宰相);九卿也可調出地方擔任郡太守。這種靈活的升轉機制,讓中央官員具備地方實務經驗,也讓地方官有通往中央大權的晉升機會。
階層少,效率高:
僅有「郡、縣」兩級,行政層級少、命令傳達快,既能保持中央對地方的有效控制,又賦予地方長官足夠的治權與彈性。


中央與地方之關係
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主要透過「上計制度」與「刺史監察制度」兩大機制來維持聯繫與平衡:

一、上計制度(地方對中央的定期報告)
計簿呈報:每年各郡地方政府需整理一年來的各項統計表冊(稱為「計簿」),涵蓋財政、經濟、教育、刑事、民事、治安、災荒等各類行政績效。
時間與程序:每年九、十月間,各郡派專員將計簿呈報至中央,此過程稱為「上計」。中央藉此精確掌握全國各地的治理狀況。

二、刺史監察制度(中央對地方的巡查監督)
十三州部劃分:中央將全國劃分為十三個調查區(稱為「州」),每區涵蓋不超過九個郡,各派駐一名「刺史」作為特派專員。

秩卑權重,敢於監察:
官階與職責:郡太守官階為二千石,而刺史僅為六百石的小官。刺史的職責僅限於「調查」,無權直接干預地方行政,實際行政責任仍由太守承擔。
以小制大:由於刺史官小職專、無所顧忌,且根據明確的「六條問事」規範進行考察,因此能無所避忌地監察高官。這六條具體監督的項目如下:
第一條(強宗豪右):查辦地方強豪或宗族侵佔百姓田宅、仗勢欺人、弱肉強食等違法行為。
第二條(郡守不法):查辦郡守等高官二千石不奉詔書、違背制度、侵奪百姓財物或收受賄賂。
第三條(郡守不公):查辦郡守等高官審理獄案不公、草菅人命、執法偏頗或濫用刑罰。
第四條(選拔不實):查辦郡守任用私人、選拔人才不公、包庇親信或摒除賢能。
第五條(郡守子弟):查辦郡守的子弟或親屬仗勢欺人、干預地方行政、謀取私利。
第六條(勾結豪強):查辦郡守等高官與地方豪強勾結、背離法紀、損害百姓利益。
回報體系:刺史與宮廷內的十五個侍御史同屬於「御史丞」管轄。刺史將地方調查結果呈報給御史大夫(副宰相),再由御史大夫轉報給宰相,形成一套完整的監察與回饋機制。



二、漢代選舉制度
人才選拔從「貴族世襲」走向「開放與制度化」。以下為其核心重點:

一、人才來源與雙軌管道
漢代政府官員主要有兩大來源管道:
鄉舉里選(察舉制):
徵召與察舉:由中央政府或地方郡國長官(如郡太守)在民間與地方基層考察人才,隨後向中央推薦。
科目名稱:主要包含「孝廉」(孝順父母、廉潔正直,為最常設且最重要的科目)、「賢良文學」(多用於特舉與徵詢國政意見)等。
地方名額比例:漢武帝後實行「察舉配額制」,規定按地方人口比例(如每滿二十萬人舉孝廉一人)定期推薦,確保全國各區域人才皆有進入中央政府的機會。

太學(國立大學與考試制):
太學建立:漢武帝時聽從董仲舒建議設立「太學」,為國家最高學府,培養專精於五經的「博士弟子」。
畢業考試:太學生學習期滿後參加考試(分甲科、乙科),考試合格者即可獲得任官資格(如甲科出身任命為「郎」,乙科出身任命為「吏」)。

二、入仕路徑與實習歷練
入仕先進入皇室或政府實習:
經由察舉或太學考試及格者,通常不會直接任命為地方大官,而是先進入中央充任「郎官」(屬光祿勳,為皇宮侍衛與宮廷秘書)或「吏」(政府基層辦事人員)。

實習考核與外放:
在中央經過一段時間的政務實習與考核後,再根據能力外放至地方擔任縣丞、縣尉或郡吏,循序漸進升遷至郡太守甚至中央九卿。

三、漢代選舉制度的歷史意義
打破世襲與專權:徹底結束了春秋戰國以來的貴族世襲特權,也防止了軍人或財閥壟斷政權,使社會各階層的平民知識份子皆有機會進入政府。
奠定「士人政治」傳統:以「通曉經術(儒家思想)」與「道德品行(孝廉)」作為選拔標準,奠定了後世中國長達兩千年的儒家士大夫政治與科舉制度之基礎。



三、漢代經濟制度
漢代經濟制度以「輕徭薄賦」與「自由放任」為基本精神,但在實施過程中也衍生出極大的社會問題:

一、輕徭薄賦(極低的土地稅率)
輕稅政策:漢代田租極輕,最初規定為「十五稅一」(抽 6.6% 的稅),到了漢景帝時期更減為「三十稅一」(約 3.3% 的稅),漢文帝時甚至曾全額免除田租長達十一年。
歷史極致:此稅率遠低於戰國時代或孟子提倡的「什一稅」,是中國歷史上土地稅極輕的時期。

二、自由主義的土地政策與「兼併」問題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與「耕者有其田」的衝突:理論上全國土地皆屬王有,但實際耕作又承認農民私有。
井田制廢除:封建時代的「井田制」廢除後,土地變為私有,土地所有權歸農民所有,可自由買賣與出讓。
土地兼併爆發:因為採用自由主義政策,貧苦農民遇到經濟困難、災荒或債務時,只能將土地賣給豪強大戶。大戶累積大量土地,而失去土地的農民則淪為「佃農」或「奴婢」。
名輕實重(地主剝削):國家對土地所有人抽稅極輕(三十稅一),但佃農耕種地主的土地時,地主卻往往向佃農收取高達「五十稅五(五成)」的租稅。結果政府減稅的優惠全被富商豪強拿走,農民反而生活極度困頓。


三、賦稅與人頭稅(田租與人口稅分離)
田租與人口稅分開:漢代將「田租」(針對土地抽稅)與「人口稅」(針對人頭抽稅,如算賦、口賦)劃分開來。
人頭稅負擔重:由於田租極低,國家財政及皇室私產高度依賴人口稅(如成年人每人每年需繳納「算賦」一算,即120錢),這導致貧窮人家生養小孩負擔過重,甚至出現溺嬰避稅的現象。

四、鹽鐵專賣與均輸平準(漢武帝的經濟管制)
為解決豪強兼併、匈奴戰爭帶來的財政危機,漢武帝打破過往放任政策,開展經濟改革:
鹽鐵專賣:將民間最獲利、易形成壟斷的鹽、鐵生產與銷售權收歸國有。(在國家未干預前,鹽、鐵等生活必需品與礦產皆由民間大商人壟斷經營,造成富者敵國、貧者無立錐之地的局勢。)=>國家社會主義路線 
均輸法:將各地應繳納的貢物與租稅,由政府統一調配與運銷,防止商人囤積居奇與賺取暴利差價。
平準法:由政府設官平抑物價,物價低時由政府收購,物價高時由政府拋售,達到穩定市場與增加國庫收入的目的。
桑弘羊提出現實三問(稅收、災變、建設),擊破儒生不切實際的空談。
稅收負擔的分配:若取消鹽鐵專營等國營項目,政府的財政收入缺口只能轉嫁到農業上,讓底層農民來扛稅收。桑弘羊直接質問儒生「他們扛得住嗎?」,指出不談資本與產業調控的「讓利」,實質上是加重底層農民負擔。
災變與國防的應變能力:一旦遭遇戰爭或自然災害,國庫空虛便無法救災與補給。光靠口頭上的「仁政」與道德感化,無法在危急時刻提供實質物資與糧草保障。
基礎建設與公共治理:中央財政若衰退、無力撥款,國家的修路、治水與邊防城牆等大型工程將難以為繼,最終無人維護與守衛。
這三個追問之所以具備強烈穿透力,是因為它揭露了「任何理想都有成本,任何選擇都有代價」的現實規律



四、漢代兵役制度

漢代的兵役制度採行「全民皆兵」的平民皆兵制,是當時非常先進且完善的國家防衛制度。以下為其組織與實施細節:

一、服役年齡與成丁標準
二十三歲開服兵役:漢代規定男子二十歲為「成丁」(受田),但考量到農村經濟與家庭負擔,直到 二十三歲 才正式開始服兵役。
制度背後的經濟考量:
男子二十歲成丁獨立耕種後,按「三年耕,有一年之蓄」的農業規律,耕種三年至二十三歲時,剛好能為家庭儲備一年的餘糧,此時抽身為國服役,才不致於影響家庭與農業經濟。

二、服役期限與兵役種類
國民服役期限總共為兩年,分為兩種不同的勤務形式:
正卒(中央衛隊與邊防,服役一年):
服役第一年留在地方(郡國)接受軍事訓練與邊防預備,第二年則調派至中央或邊疆服役一年。
南軍與北軍:調至中央者,分屬「衛尉」(守衛宮門,稱南軍)或「中尉/光祿勳」(宮廷侍衛與京師治安,稱北軍)。
戍卒(邊防):調至邊境防守長城與要塞者稱為「戍卒」。
更卒(地方勤務,每年一個月):
服役完兩年的正卒後,退伍回鄉的國民每年仍需在地方無償服役一個月,稱為「更卒」,主要負責地方修路、築城、運糧等土木工程與雜役。

三、免役與代役(代役金制度)
踐更與過更:
若民眾不想親自服每年一個月的「更卒」雜役,可出錢聘請他人代服,稱為「踐更」。
後期政府將代役金額固定化,直接向民眾徵收代役金(稱為「過更」),再由政府統一雇人服役,演變為後世賦役貨幣化的雛形。

四、人口戶籍與奴婢
漢代實行嚴格的戶籍制度(「戶口冊子」),每個人都登記有姓名與住址。任何人若無業流浪、做乞丐或出不出錢,在法律上即屬違法犯罪。
奴婢的人口稅加倍徵收:
  • 當奴婢並不能免除對國家的義務。出賣自由做奴婢的人,依然必須向國家繳納人口稅。
  • 為了抑制富豪大戶私養奴婢的風氣,政府特別規定:奴婢的人口稅必須加倍徵收(由奴婢的主人負擔)。
  • 漢代富豪養大批奴婢,主要用於入山燒炭、開礦、農耕採伐等大批人工開發(類似參加發財集團)。
  • 由於生活有保障且可能勝過普通貧戶,當時甚至有人寧願出賣自己做私家奴婢。


五、漢制得失檢討

一、 經濟制度的缺失與後遺症
土地問題未獲解決:漢代採「輕徭薄賦」(如三十稅一),意在惠民,但因廢除井田後允許土地自由買賣,加上缺乏對地租的上限管制,導致「富者田連阡陌,窮者無立錐之地」。政府減稅的好處全被富商地主壟斷,佃農依然承受高達五成的地租剝削。

王莽改制與東漢廢奴的失敗:
王莽試圖將土地收歸國有(恢復王田制)並廢止奴隸,卻因過於激進且缺乏配套,引發全國社會強烈反彈而告終。
東漢承襲王莽之後的社會結構,雖屢次下詔「廢奴」,但只要整體社會經濟結構(兼併與貧富差距)沒有改變,這類詔令便流於形式、毫無實效。

二、 兵役制度的缺點與困境
訓練不足與兵種限制:
訓練期過短:國民每年僅接受一個月的操練,對於地大物博、邊患頻仍的中國而言,訓練嚴重不足。
兵員數量虛盈:中央南北衛隊作為常備軍僅有七八萬人,數量顯得過少;一旦邊疆發生戰事(如會稽、吳、楚各地的士兵要遠赴漁陽、上谷打仗),臨時調遣極不方便。
「全民皆兵」名存實亡:
由於軍隊數量龐大且調動困難,再加上訓練太過簡略,導致制度運行到最後變成「調動不便、有名無實」。
當國家真正遇到重大危機或大規模叛亂時,「全國皆兵」的理想完全派不上用場,最終難以解決實質的國防問題。


三、政府組織的缺點與困境
權力界限未有成文法保障,易遭強權侵奪:
  • 皇權侵奪相權:若遇到雄才大略或強勢的皇帝(如漢武帝),常會越過宰相,直接向內廷(如尚書、宮廷秘書)下達指令,導致外朝九卿直接聽命於內廷,使宰相逐漸邊緣化、失去實權。
  • 外戚與大司馬攬權:當新帝年幼時,常由母后在內宮掌權,並任命外戚充任「大司馬大將軍」輔政,將原本屬於宰相的行政大權移轉至宮廷內部(如霍光專權),破壞原本政府機關的正常運作機制。


四、選舉人才制度的缺點與困境
漢代以「察舉制(孝廉)」為主的選舉人才制度的得失分析:
優點(利)
  • 打破階級壟斷,開放政權:徹底廢除貴族世襲特權與軍人/財閥壟斷,讓平民與基層知識份子皆有機會進入政府,實現「政權開放給全國民間」的理想。
  • 注重道德與實務經驗:以「孝廉(孝順與廉潔)」為選拔標準,引導社會風氣向善;且獲推薦者需先經中央實習(如任郎官或吏)與考核後才授官,確保官員具備實際行政能力。
  • 兼顧區域平衡(配額制):漢武帝後實施「按人口比例舉孝廉」(如每滿二十萬戶舉一人),確保文化發達與邊遠落後地區的人才都有均等的參政機會,促進國家整體融合。

缺點與演變出的弊端(弊)
  • 名實不符與偽善風氣:由於「孝廉」成為入仕的主要途徑,導致許多人為了當官而刻意矯情飾貌(如假裝孝順、虛偽退讓),衍生出社會偽善之風。
  • 請託舞弊與名額爭奪:隨著察舉擁有的權力與利益增加,後期出現大量的關說、請託與舞弊現象,阻塞了真正賢能之士的晉升管道。
  • 因加考而失察舉本意:朝廷為了防弊,後來在察舉之後又加考筆試(「察舉孝廉後再加上考試合格」),使原本重在「地方實際考察道德行為」的初衷全失,演變成只注重書本知識與考試技巧,失去選拔真才實學的優勢。

古代讀書不容易,除非生在做官世家當中,考試選才變成世襲,變成門第社會


看漢代的制度,他們將政府和皇室劃分,將宰相和皇帝並列,這不好說全出帝王私心,也不能怪他們安排得未盡妥貼。當知任何一制度,也絕不會盡善盡美,更無罅隙的。但至少他們懂得皇權之外有相權,至少他們懂得皇室之外有政府。
再說到選舉制度,至少他們已懂得政府用人該有一客觀標準,不能全憑在上者之私心好惡。至少他們已懂得該項標準,不該是血統的親疏,不該是勢力的大小,親的、貴的、強的、富的,都不夠此項標準,而採取一項以教育與知識與行政實習之成績,來決定取捨進退之標準,而又懂得分配到全國各地區,這也不能不說是在當時已算合理化,已算開明與進步的了。
至於經濟政策,一面主張輕徭薄賦,寬假平民,一面主張裁抑富厚,導致平等,這也不算得黑暗,不算得無理。

至於此後的演變,無論在政府組織上,無論在選舉制度上,無論在經濟政策上,都曾發生了毛病。
皇室與政府的關係,終究產生了衝突;選舉制度,到底造成門閥新貴族;經濟制度、兵役制度都沒有弄好,都出了毛病。但我們不能因此一筆抹殺,說漢代無制度,或說一切制度只是專制與黑暗,這是我們必須再三申說的。


感想與聯想

秦漢之前的封建時代貴族爵位與官職皆可世襲(如郡守、縣令傳給子孫)可以比喻成家族企業
秦漢之後的郡縣時代,以國為家,家務轉為政務,宰相管的是國家而不是皇家,或許可比喻成專業經理人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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