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一場思辨之旅 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哈佛不愧是大氣名校,設立的專屬網站來分享課程內容,讓大家討論思辯
凡事有其代價取捨,人性往往自私卑劣,禮法(regulation and ethics)<義理(justice and reasonable)<天道(natural law)
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無德。
上德無為而無以為;下德無為而有以為。
上仁為之而無以為;上義為之而有以為。
上禮為之而莫之應,則攘臂而扔之。
故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
夫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
9 有歸屬就有責任 ◎ 社群主義
如果自由主義是對的,人具有自由獨立之自我,日本、德國的戰後世代就不必為二戰罪行道歉了。
道歉與賠償
德國
雖然這一代人沒有參與屠殺猶太人的罪行,但此一罪行是以德國人民的名義,因此道義上有必要(德國人民的名義)進行道歉與賠償
日本
安倍晉三:日本不必為二戰慰安婦道歉
澳洲
對於原住民政策道歉
美國
1988雷根簽署法案,向二戰期間被羈押的美籍日人道歉賠償
背後的大哉問
1.何謂集體責任?
2.受害社群對於其成員可以有何義務索求?
道歉與賠償的正面理由
1.向受害者的記憶表示尊重,以弭平歷史傷痛
2.承認當初的不義與錯誤,對於受害者及其後代造成深遠傷害
3.加害者或旁觀者對於當初的錯誤做出補償(=賠償)
反面理由
1.前人罪,後人擔?
你/妳如何能夠位自己沒做或不理解的事情道歉與負起責任?
政府的經費預算來自於目前公民的稅收,目前的公民有犯下罪行(因此必須賠償)?
3.當今每個人都是罪人與罪人的後裔,所以都有責任與義務要幫祖父或曾祖父的罪行贖罪?
道德個體主義
人只需為自己所作所為負責,不需要位他人作為或自己無法控制的事情負責。
不為父執輩的作為負責,不去擔當任何家庭或團體責任
只要當事人沒有「同意」、「選擇」或「影響選擇」的事實基礎,那當事人就沒有責任
然而何謂「同意」與「自由選擇」?
妳/妳能夠同意或自由選擇生在什麼家庭或國籍嗎(以趨利避責)?
以上道德個體主義的觀點,某個程度而言,就是只享(上一代或國家團體帶來的)好處,而不負(連帶)責任
從正當性或權責(the
right)的角度來看,後代具備不為前人贖過與補償的正當性
然而從良善(the
good)的角度或目的性來看,前人贖過與補償可謂是用良善來指導人生,不是壞事!
背後的大哉問
權責Right > 良善Good
or 權責Right < 良善Good ??
(羅爾斯)自由主義:正義不該對良善有(以上)預設立場
人類自由的真諦?
亞里斯多德:人的存在是為了成就美德與適才適所(=認份),所以人沒有自由選擇=>權責Right
< 良善Good
康德:人必須自選道德律,決定自己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個人選擇自由權>各種道德規範權責Right > 良善Good
羅爾斯:正當Right 優於> 良善Good
人的本質取決於其選擇,而非追求良善=>人的本質是自由選擇的自我,而非受prior的道德約束
(碰到古時候的野蠻人或者今日隨地便溺的大媽,這麼說好嗎?!)
自由主義者,力挺各種公民自由(集會、言論、宗教),還有社會與經濟上的各種基本權(教育、醫療、就業、收入保障),以讓大家具備追求自己目標的權力
反而不太講社會團結與社群義務。
政府透過”社會福祉”、”社會保險”等行政手段來保障以上訴求的社會經濟基本人權(迷人的口號是要保障大家的基本人權與自由,但觀點不是基於公民間的相互義務,而比較是課稅與建立課稅的正當性)
不去面對以上實質的道德爭議,就沒有辦法為所謂的公民「權利」與「義務」做出界定
自由主義觀點的一體兩面
無羈絆的自我vs情境的自我
如果所謂的自由是無羈絆的那種
那麼大家公認與推崇的道德與政治責任觀點就會說不通,e.g., 團隊團結、忠誠、民族歷史記憶與宗教風俗信仰=>扣除利益的結合與交換,所有的組織都會崩潰,儘管大家不喜歡「群體主義」的標籤(犧牲小我完成大我)
類似的羈絆還有:性別、年齡、美醜、種性、階級、地位、習俗、繼承身分…
自由主義就是要擺脫與解除各種讓大家失去選擇的羈絆與限制
如果自由是相對、而非絕對=人受限於情境、人生可謂只是故事與旅程
Alasdair MacIntrye(1929~) 追尋美德(After Virtue)
人生好比是一趟敘述的探索之旅,唯有先認定:「自己在什麼故事中扮演什麼角色?」才能回答:自己要做什麼與選擇=>自己定義自己存在的目的與意義
e.g.,
自我主義者:把各種社會人事物看做是實現自我滿足的競技場,一系列的獲得快樂和不惜任何代價避免厭煩的機會;他人只不過是據以利用與實現個人目標的手段或工具。
修行主義者:來到這世上就是修煉、贖罪與循環果報,一切的感受都是虛幻,今是不過是到達彼岸/脫離苦海的過程
道德審議=詮釋自己的人生故事,而故事一定存在框架與某種身份制約:身為某人的子女、親戚、某國的公民、某種組織團體的成員
先天條件與羈絆=故事框架,構成每個人不同的人生前提條件,也是每個人審議道德的起點
既然無法擺脫各種羈絆與身份框架,某種程度而言,就必須要概括承受,而無法宣稱”自由”
該如何界定人與人(或今人對古人)的義務與責任?
三種道義責任
1.自然責任:有普世性,不需彼此同意
相互尊重、避免互相殘殺、不採行不義的惡行
2.自願義務:有特殊性,需彼此同意
夫妻義務、雙方同意的交換或交易
3.團結義務:有特殊性、不須經由同意
就”絕對自由”主義者的角度來看,除了自然責任 (不要傷害別人/妨礙別人的自由) 外,一般公民對於其他同胞是沒有什麼義務可言的!
就群體主義者而言,大家都是某種群體(家庭家族、學校團體或國家種族)的一部份,所以具有某種程度連帶的責任與義務。
e.g.,
家庭義務
小孩溺水,父母會優先拯救自己的孩子(呵,這點無須道德審議,自私的基因會自動啟動)
老人須照養,孩子會優先照顧自己的爹娘(呵,這點或有爭議,孩子照顧的說不定會是其他有遺產可分的乾爹/乾娘…)
鄉親義務
流亡到英國的法國人,擔任轟炸機飛行員,接到命令要轟炸家鄉,要求任務指派別人(覺得自己可能炸死鄉親,會有心理愧疚;所以要求他人執行任務 一個易子而教&易鄉而炸的概念)
種族義務
1980年代,衣索匹亞飢荒,40萬人擁入鄰國蘇丹,1984年以色列政府派飛機秘密去把法拉沙人(猶太裔衣索匹亞人)接到以色列=>同樣的饑民,因為種族不同而有差別待遇
愛國是種美德嗎?
是,基於跳脫家庭與種族的大愛
不是,因為國家給予國民不同的待遇(愛社會福利多的國家比愛社會福利少的國家容易)
移民效忠的往往是那個國家的福利與環境,而非「國家」的群體義務
很多國家排外,最直接的理由是不要讓外人來瓜分國家的福利
然而就米國這樣一個多種族的移民國家,又有什麼理由拒絕外人的加入?
如何區分自己人和外人?
感覺從道德上來說,移民更換國籍跟跳槽換公司沒兩樣,國家與企業都會想找需要與優秀的人來加入,所以重點不是當事人能不能善盡團體的責任與義務,而是當事人有沒有利用的效益(道德是治療惟效用而論-效用主義者的良藥,而反過來,效用觀點也是治療道德魔人的良藥)
同理可證,孝順不見得是美德…如果孝行背後算計的是父母身後的遺產….
政府鼓勵愛用國貨,從道德而言,好像是照過自己國民,理所當然
而從總體經濟學的觀點而言卻是愚行,原因:
1.很難分清國貨在地製造的成分有多高?提升的是其他製造國勞工的就業
2.形成貿易壁壘
3.目的是為了照顧國民,然而國民又分不同州或不同業別的從業人員?什麼身分或種類的國民該優先照顧?
團結是一種獨厚我類的偏見
光榮與恥辱都是一種基於共同身分的道德情緒
因此有歸屬(享福利與榮耀)就有責任(群體的義務)
當年反越戰有兩個理由
1.戰爭不符合正義
2.戰爭有損美國國格、違反美國價值
任何人都可以依據第一個理由反戰,而只有米國人可以用第二個理由反戰或為恥
謎之音:
國家的歷史教科書,真的是強大的洗腦課程:塑造集體的歷史記憶與團體認知偏誤
忠誠可以凌駕普世原則嗎?
欸,當然可以,看看軍隊表揚洗腦的各種捨身救隊友的事蹟…
而台灣的退將是基於利益的普世價值而違反對於國家的忠誠
出身南方的李將軍
基於不願與同鄉為敵,因此領導南軍
對於維吉尼亞州的義務,凌駕對於聯邦的效忠(而非捍衛續奴)
覺醒的人必須體察自己身而為人的各種(有時彼此矛盾)羈絆
兄弟情義案例一:
哥哥行偏踏錯成為黑道
弟弟成為大學校長
哥哥跑路聯繫弟弟,FBI問話弟弟,弟弟堅持不透露(十惡不赦)哥哥的行蹤
弟弟:我對哥哥有兄弟情誼,我沒有協助任何人逮捕他的義務(在與論壓力下,辭去校長一職)
兄弟情義案例二:大學炸彈客
54歲的泰德是哈佛出身的數學家,對社會與科技憤世嫉俗,刊出的宣言被46歲的弟弟大衛讀到,覺得信是哥哥泰德寫的
弟弟經過掙扎,1996告知FBI 懷疑炸彈客是哥哥泰德(覺得不告訴警方,會有更多人受害,良心不安)
哥哥在庭上不認第弟,稱他為猶大
弟弟把司法部的破案獎金百萬美元捐給其兄犯行的受害者,並代表家人向受害人致歉,也努力奔走促成其兄長免於死刑
東方對照案例-孔子的觀點(倫理>責任)
葉公語孔子曰:
「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論語·子路》
大意:
葉公告訴孔子說:「我的家鄉有個正直的人,他的父親偷了人家的羊,他告發了父親。」孔子說:「我家鄉的正直的人和你講的正直人不一樣:父親為兒子隱瞞,兒子為父親隱瞞。正直就在其中了。」
正義和良善
人的意志真的自由嗎?
腦神經生理的角度
人會衝動、受到各種荷爾蒙的影響
社會學的角度
人的自我認知受到各種教育與成長過程中灌輸的觀念、甚至扭曲的歷史=>「敘事自我的故事」
理性思考的角度
會算計損益,受到利益的制約
也會合理化各種自私自利的考量或動機
當個人自由vs群體義務、個人權益vs群體美德,往往陷入兩難時,如何理性辯證/不要陷入僵固的意識形態或基本教義?
10 從美德到共善 ◎ 重建公民意識
只說尊重他人選擇,不對道德爭議表態,就不足以構成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只說幫助弱勢,不談公共領域空洞化,亦難以說服有錢人多繳一點稅。
1960/09 民主黨總統候選人甘迺迪
德州演講
「總統應視其宗教信念為私人事務,不論面臨什麼議題,都只考慮國家利益,不理會外界壓力或宗教信條」=>顯得開明。
2006/06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歐巴馬
演講
「生活在多元社會,不可能強加自己的信仰在別人頭上,我只是在選議員而不是教宗」=>但他接著闡述自己的基督教信仰,並且主張宗教(道德觀)再政治辯論中應有一席之地。
政治與法律應該有道德與宗教的成分!
自由主義的不沾鍋理想
甘迺迪的言論,反應的是1960/70年代的觀念:政府應該盡量避免談論道德與宗教議題,讓人人自由選擇與決定自己的道德觀。
民主黨:道德/宗教不沾鍋
共和黨:經濟政策不沾鍋
自由主義 vs 社會主義
1971羅爾斯出版正義論=>為甘迺迪演說中的自由主義中立觀點提供哲學論述
1993羅爾斯出版政治自由主義=>承認:人生中有些情感、奉獻、忠誠是人們認為自己不會、不可能也不應該切割的=>大家難以想像失去這些羈絆。
自由主義的中立是為了包容異聲的需要(即便大家理性交流辯證,還是不會有共識)
把公民身分從道德與宗教宗脫離出來,表示進行公共政策討論時,大家都接受公共的理性思辨,不為特定的價值道德觀背書。
然而要怎麼知道自己的政治觀點論述是否符合公共理性思辨,而非個人帶有道德或宗教的偏見?
羅爾斯:自問=>這種論述能夠寫成最高法院裁決的意見書?
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必須像大法官一般自制,不能搬出個人觀點或為自己利益偏好護航
而人除了理性之外,如果沒有一些身而為人的情感與自我認定的目標價值(=道德偏見),那人還是人?政治還有什麼好吵的?
墮胎與幹細胞研究
兩者都涉及生命,也都無解
墮胎
禁止的理由
1.不該奪走無辜生命
2.(宗教觀點)道德上不該殺生
不同意禁止的理由
1.無法界定何謂生命&生命從何開始認定(受精卵不過是細胞)
2.婦女有選擇的自由
而幹細胞≒受精卵
禁止的理由
1.殺生
2.人禁不起誘惑,拒絕生老病死=更大的罪惡
不同意禁止的理由
1.透過醫學研究,造福各種疾病患者
2.科學不應該受到更種宗教或意識形態的左右
以上兩個爭議議題,在法律上都不可能做到中立
同性婚姻合法化
政府對婚姻的三種政策
1.只承認一男一女的婚姻=>透過婚姻法或民法,保障繼承權、子女探視/監護權
2.不只承認一男一女婚姻,也承認女女與男男婚姻=>法律保障異性與同性婚姻
3.不承認任何形式的婚姻=> 有沒有婚姻關係不影響各公民權益(教堂提供婚禮服務,百貨公司與賭場亦可提供婚禮服務,怎麼婚是人民的自由,政府不干涉=>政府不介入同性婚之間的爭議,最高法院也不該在道德與宗教的紛爭中選邊站)
接納同性戀與否可謂只是某種道德準則,法院的義務與任務是界定人人應享的自由權,而非依據自己的道德準則發號施令
政府法律一開始只保障異性婚姻或承認婚姻,其實是庸人自擾(或說當初想得不夠周延)
而對於「婚姻」這種機制而言,對於社會大多數人而言,具有許多效用與價值,因此也不應該因噎廢食
婚姻不只是兩個成年人之間的合意與私人安排,也帶有公共承認與許可的成分(雙方的家族+政府)
換言之,婚姻帶有某種榮譽成分,那麼婚姻所推崇的美德是?
1.婚姻主要的功能與目的就是傳宗接代(所以同性戀無權結婚)
2.守貞/對伴侶忠誠
3.榮耀自己的家族
作者個人的正義主張
通往正義的三條思路
1.功利或福祉的最大化
缺陷
1.1 把正義和權利便成是數學算計,而非原則問題
1.2把各種異質性的價值取捨,用統一的單位(通常是$)雞同鴨講
1.3視GDP為最高目標
2.尊重自由選擇
沒有陷入功利主義,沒有原則與取捨的問題
然而太看重個人權利(right),而非群體美德(good)
走火入魔的時候就是自私自利
3.培養美德和思辯共善
正義的問題會遇到很多爭議與異見,正確分配有形財務與無形榮譽,仰賴背後對於價值與榮譽的正確評估。
不是單方面的說三道四或多數決,而是要有對話
共善新政治的可能樣貌
1.公民精神、犧牲與服務
政府要鼓吹良善的精神觀與公民品德
讓學校再次成為不同貧富階層、宗教背景、族裔社群共聚ㄧ堂對化的場所與機制(而非只是打分數/填鴨)
歐巴馬批評 911時小布希不但沒有趁機號召國人做出某種共同犧牲,還叫大家去購物、給富人減稅
美國志工團:你/妳投資美國,美國就投資你/妳=>提供學費補助給予從事社區服務的大學生。
2.市場的道德限制
該不該用十萬美元出售入籍美國的權利?
對於分配資源與組織生產活動而言,市場機制是個很有效率的工具。
然而市場本身沒有道德可言,除非大家想讓市場為社會訂定規範(笑貧不笑娼、有錢才有參政權….)
不然必須要想清楚:什麼不該用$衡量或補償?什麼事物不該放到市場上去交易…
3.貧富差距、團結、公民品德
針對貧富差距(的自然現象)
經濟學者認為透過差異稅率,讓富人幫助窮人(富人幸福減少不多,窮人幸福大增)
羅爾斯認為是初始平等地位訂定的假想社會契約=>大家同意分配未知的幸運與不幸
政治學者認為:貧富差距破壞維繫公民意識所需的團結
(題外話:歷史學者研究中日戰爭期間,為何守南京的中國軍隊人數遠大於日本軍隊,然而卻那麼快失守,釀成稍後的南京大屠殺-守城的士兵是貧困的鄉下子弟,沒有為城裏中上階層賣命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50年代,米國透過公路的基礎建設,讓城市擴大蔓延、通勤生活型態不再有利於社區發展
現在米國需要的另一種基礎建設是:不分貧富都可以就讀的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圖書館/博物館=>打破貧富的共同空間。
4.相互尊重的道德對話
不理會他人的道德與宗教信仰,是一種假尊重與逃避。
政治需要參與,都過對話是使前景更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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