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所製造業承攬安全管理實務手冊的下載網址:
http://www.nlio.idv.tw/6/nede/1/20060417-108.doc
Disclaimer:以下看法意見可能過於偏激,亦無法代表官方與法官對此一規定的認定,請同業讀者自行審慎評估
這件事情之所以重要,其理由解釋如下:
承攬商的作業人員,由於不是事業單位內的人員,因此對於事業單位的作業環境、危害性物質/能量乃至於危害狀況不熟悉,因此容易發生事故意外;特別在法規當中規定:事業單位有將廠內危害條件與工作安全注意事項妥善告知承攬商作業人員的責任與義務。
這個立法照顧弱勢的精神與立意似乎頗為良善。
BUT.....人世間最精采的也就是這些but:
勞檢單位常常在一些職災案例與宣導會當中強調與明示:
如不能明確的將危害告知的5W1H在事前白紙黑字記錄下來,那麼日後發生職災,將可追溯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員的業務過失刑責.....。
因此對於所謂"具體的"與"合法的"危害告知方式,相信:法院法官、勞檢單位與事業單位三者對於此一作業內容的認知與詮釋存在著相當的落差。
法官心理的OS:
本席只懂刑法與民法,根本沒看過勞安法規,Case by Case. (或許也看被告有沒有關係與是否有所表示吧)
勞檢單位的OS:
反正只要有勞工發生職災,一律起訴雇主與事業單位,以免本單位被檢討業務疏失
事業單位的OS:
我哪來那麼多人力資源與美國時間,對那些來來去去的點工/臨時工進行已經差不多等同於新進人員教育訓練水準的危害告知....
所以同樣的矛盾與衝突又發生了:
勞檢單位期待危害告知:越詳盡越好,明確的點出各項作業的標準作業程序與表列出安全規定(不能用勾選式的表單),只要有沒講到/沒提醒到的,就算是事業單位的疏失
事業單位期待危害告知:越簡單越好,這些找進來的承攬商,應該都是其承攬業務的專家,這些工人應該都很清楚作業當中的危害,大家也都是成年人了,沒問題的話就簽名表示自負一切後果,不簽的話我再找別家來做。
勞檢單位有興趣的話,其實可以側面調查一下:事業單位當中執行危害高知的單位與方式,有多少比例是由業務承辦單位(例如廠務與設備)針對其廠商,在事前召開所謂Tool Box Meeting詳細討論工程進度、施作方式乃至於注意協調事項,施工當天又再至招集所有參與作業人員詳細解說當天作業安全規定與危害注意事項......
民間團體與新聞狗仔,或許也可以反稽核一下:勞委會/勞工局與各區檢查所發包的業務,是否能夠按自己所編些出來的這套危害告知規則加以落實....(建議新聞狗仔可以偽裝成承攬商,去承攬這些公家的營建與修繕工程,看看官員自己是否善盡危害告知的法律責任......假如是在美國,應該可以利用此一法條,從控告官府上撈一筆吧。)
有人或許會問,對於減少承攬商的事故有何高見與解決方法?
以下是個人拋磚引玉的看法與見解:
- 作任何事都有風險,危害告知無法降低風險,充其量只是避免資訊不對稱的惡意陷害,讓買賣雙方,各自評估在相對利益與風險成本下,如何做出對自己有利的決定,乃至於願賭服輸承擔風險。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醫院在進行一些侵入性檢驗與手術的時候,不是都會拿一張同意書,裡面載明可能的併發症與風險,病患與家屬還不是閉著眼睛簽字,什麼時候醫院的醫生有對病患做出詳信的危害告知?那是否可以控告醫院業務過失與沒有善盡危害告知的義務? (又是一個靠打官司賺錢的idea. )
- 承攬行為基於民法不過就是買賣與交換,只要事先講好內容、形式與交易條件,其實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實在無須官府插手多事。承攬商的作業人員,如果因為業主的惡意疏失而導致發生工作傷害等損害,自然可循法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勞檢單位訂定的這些規矩,某個角度來說,只是徒然增加買方與賣方間的交易成本,更糟的是:到最後沒有人搞得清楚為什麼要做這件事?或這件事情到底要做到什麼水準才算合格過關。 (或許官員除外吧)
- 承攬商比較容易發生職災的現象,個人從實務角度有兩個解釋:第一是規模的因素,人數少,小公司也沒有太多資源照顧員工,更遑論提升員工個人的安全認知與水準 (這點本版已經多次討論說明,在此不在贅述)。第二點是跨組織間介面的溝通問題,而很多公司自己內部各部門都是分工不合作、凶狠內鬥了,更遑論把承攬商視為己出,好好愛護與進行危害告知。基於以上兩點結構性的問題難以克服,我認為承攬商職災率較高的現象會一直存在。或許成熟度夠與行有餘力的大公司,在這個跨組織介面的溝通問題上,會累積與投入比較多資源,乃至於減少一些溝通不良所造成的承攬商職災。
- 事業單位裡的勞安人員,請記得:資源有限/慾望無窮,把有限的人力與心力用在真正的高風險作業上,好好想想介面問題該如何有效整合與排解,不要死腦筋被官員的解釋牽著鼻子走/乃至於不斷背誦法規解釋給現場同仁聽;重點與心力應該放在如何讓公司不要發生職災才對 (而非把危害告知紀錄做的盡善盡美),或許這才是真正永保安康之道。
(有下載前述承攬商實務手冊的環安人,請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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