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4日 星期六

環保大驚奇之壞人怎麼做好事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機未到

因果循環是冥冥之中的天理,而且這個天理從宏觀的角度來看也成立

 

Disclaimer:以下故事是聽路人講的&半夜作夢夢到的胡說八道(可配以上恩雅歌曲享用)



話說在民智未開、環保觀念不成熟+國內經濟政策為生產替代的六七十年代,幾乎都是土法煉鋼的設廠和生產製造方式,對於廠商而言,當時台灣沒有太多的環保工安法規管制,可謂是為所欲為的美好黃金年代。

因此RCA事件的發生,在當時時空情境下,其實也不算意外(老闆和商人不是聖人、只不過是特別會算計損益的凡人)
http://sgw.epa.gov.tw/public/0602_RCA.asp

而黑心的當然不會只有外商,一些本國的商人與大老闆也不惶多讓=>
大約在同一時期(民國70-80年),某工業區A裏面的某一遊艇製造商B,由於經營不善,宣告倒閉;他們廠內的油漆塗料和有機溶劑,由於不知道該怎麼處理或不想花錢處理,所以也幹了全天下老闆會犯的錯與RCA類似的事=>
在廠內挖了個坑,把這些有機溶劑傾倒到土壤裡,眼不見為淨…

B這家遊艇製造商的土地與廠房,後來在民國80年左右被法拍賣給另一家不知情揀便宜的公司C。C公司接手B公司的廠房之後,從事帆布袋縫合的作業(不會產生污水、製程也無須使用有機溶劑) ;當時土污法尚未生效,也沒有人曉得土地買賣要先確認查核該場址的土壤與地下水是否受到汙染。

這種故意污染土地的犯罪行徑應該用公共危險罪起訴)如同前一陣子的黑心油品一般,在當時都不算是特例(這才是令人真正心寒與擔憂的地方);

RCA事件與國內外相關土污事件爆發之後,1990年代官方開始設置監測井監測與調查各地地下水水質;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則在2000年才通過
環保署土污法立法說明
http://sgw.epa.gov.tw/public/0201.asp

90年10月29日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並自90年11月起正式開徵整治費
http://sgw.epa.gov.tw/public/0505.asp
1.整治費繳費業者列管家數已達1,240家,累計徵收金額6,330,621,148元。
2.指定公告化學物質六大類中,目前「石油系有機物」與「含氯碳氫化合物」申報金額比例最大,兩大類繳交整治費總額近99%;繳費物種以汽油、柴油、燃料油及二甲苯為主。
3.繳費費額前20大繳費人之申報金額佔總申報金額約95%,顯示目前大部份整治費仍集中由少數石化業者負擔。其中繳費金額前二名業者之申報金額佔總申報金額72%。

經過中央環保署、經濟部工業局與地方縣市政府多年的監測,發現
全國有兩處工業區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擴散至區外,
另外有24個工業區的土壤和地下水確定發生污染擴散(但尚未擴散至區外),
16個工業區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但已進行整治,
沒有發現污染的工業區有19處

而工業區A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大約在2000年左右被發現,其中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稀等汙染物的濃度被發現超過管制標準(0.05ppm)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http://ivy5.epa.gov.tw/epalaw/docfile/140130.pdf
三氯乙烯(致癌物)污染懶人包
http://e-info.org.tw/taxonomy/term/7815

主管機構在2002-2004年陸續針對工業區A增設21口採樣井,並且委託工研院和成大等單位進行探地雷達掃描、地下水流向與地質分析以確認和釐清該工業區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來源,確認C公司接手B公司的廠址即為汙染的熱區(源頭)

由於污染狀況與廠址明確,主管機關隨即邀集相關單位,進行初步應變與整治,措施包含
1. 公告區內廠商禁止飲用地下水
2. 設置抽水井與處理裝置(由區內鄰近廠商負擔操作的電費與藥品費,把受污染地下水抽出處理之後,視為一般工業廢水排放)
3. 通報環保機關

之後由於區內廠商認為大家都是受害者,要求廠商分攤操作所需的電費與藥品費不合理,此一污染整治的應變措施在2005年因經費沒有著落而中止。

而這種處理方式亦可謂僅為治標措施=>
三氯乙烯等密度比水重的汙染物會向下游移動與地層凹陷處移動;所以2005年後,A工業區的地下水還是陸續測到三氯乙烯的污染濃度超標

參與污染整治的學者專家,依據地下水流向與水文擴散模式,本來很悲觀,預估A工業區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應該很快會擴散到工業區外與鄰近的灌溉大渠。


結果很神奇的事情發生了=>
多年的地下水監測調查報告顯示,A工業區的地下水污染,並未擴散至工業區外!

名偵探柯南說真相只有一個


而這些學者專家多方思考之後,得出一個結論:
A工業區的地下水污染之所以沒有擴散,原因是:工業區內的廠商大量抽用地下水這些受污染的地下水,還來不及擴散出去,就先被工業區不想繳交自來水費用的電子零組件業用水大戶抽去當製程冷卻用水!

盜抽地下水的壞蛋廠商,竟然阻止了受污染地下水的擴散!

而這是多麼神奇的奇異恩典?!
如果這不是神績與上天的旨意,那什麼是神績與上天的旨意?

俗話說:有心栽花花不開、無心插柳柳成蔭

官方主導的地下水污染整治,要各廠商捐錢進行污染整治,因為大家都認為自家公司是受害者,所以無法持續

而各黑心廠商為求省錢而大量抽取地下水的行徑,反而在經歷這麼多年的時光和歲月裡,有效的與持續地阻止了受污染地下水的擴散!



三氯乙烯是很明確的致癌物,抽用含有三氯乙烯的地下水,(即便不飲用)或許還是會對這些公司的員工造成一定的健康風險,不知道幾年以後會不會見到:這些公司的員工因為罹患癌症而向控告公司雇主請求賠償案例的發生?
如果能夠見到這種情形的發生,或許會是惡有惡報的最佳案例!

想到治水專家李鴻源部長,一直鼓吹大家要禁用地下水,
以這個案例的啟示和啟發而言,反正全國受污染的地下水場址那麼多,環保署收了大家繳的土污基金多半用於污染的監測而非場址的整治(因為擔心整治後,土地可以解除列管進行買賣等於圖利特定廠商),無法永續經營的各事業單位又多半覺得自己是事後的受害者(如同文章中提到的C廠商與附近鄰近的各廠商),不願意支付大筆的整治費用
PS:治本之道為全面開挖,將受污染的土壤翻堆(讓裡面的有機物揮發到大氣中),然而這需要
1. 污染熱區的廠商同意開挖(意味著停工)
2. 龐大的整治費用(誰來付這筆錢)
3. 另外還需要一塊空地供這些污染的土壤翻堆

話再說回B這家遊艇製造商的土地與廠房在民國80年左右被法拍賣給另一家不知情揀便宜的公司C。C這家公司接手B公司的廠房之後,從事帆布袋縫合的作業(不會產生污水、製程也無須使用有機溶劑) ;然而經過幾年C這家公司卻也面臨產業轉型,必須結束營業、出售廠房資產的情境;然而當時已經開始有土污法,C廠商的老闆因為廠房土地買賣被管制而忿忿不平,更覺得主管機關要求他要配合土地開挖與支付巨額整治費用不合理而打算同歸於盡(若污染擴散,附近的土地將一併被列管無法買賣轉讓)

題外話:聽說C廠商的老闆其實很有錢,坐擁南投溪頭六星級大飯店,所以這筆工業區的土地無法轉賣被套牢,其實也無傷大雅;土地開挖與汙染整治的費用對於至C廠商老闆只是九牛一毛,他只是萬分肚爛這條罪過在土污法通過後算到他頭上。

回歸到經濟學與怎麼做會更好(讓國家整體的福祉最大化)的角度來思考:
國家行政機器不應該管制這些土地的運用,而是資訊的揭露與提供誘因。
  • 公告這些場址的土地有致癌物三氯乙烯的汙染,讓這些土地的價格下跌,跌到讓一些對價格與土地人工成本斤斤計較的商人進場撿便宜。
  • 而衛福部和勞委會的專家,可以介入要求在這些場址設廠的公司,對於員工健康風險必須有額外的因應作為。
  • 內政部或經濟部可以特許這些不怕死的公司抽取當地受污染的地下水作為製程使用(而非飲用水,反正政府不開放大家抽地下水,黑心廠商也會自己來),算是補貼與獎勵廠商(間接)協助整治地下水。

以上這個想法,可以避免受污染的土地擺著爛、大家都是輸家的局面,具備可行性但需要行政部門間通力合作,而且挑戰各主事官員能否跳脫本位主義think outside the box與當初一廂情願搞出來的法規。


平凡人怕果報,修行人怕種因
只是種什麼因就會得什麼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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