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政治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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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講 唐代
一、唐代政府組織
(一)漢唐相權之比較
(二)唐代中央政府三省職權之分配
唐代中央政府採用三省六部制,將原本屬於宰相的職權一分為三,由中書省、門下省與尚書省分工合作、互相制衡,共同掌管國家最高政令。
中書省
- 草擬詔敕(定旨出命)
- 負責秉承皇帝意旨或針對國家大政擬定詔書與命令,為政令發出的第一道工序。
- 長官為中書令,副長官為中書侍郎。旗下設有中書舍人(約7-8人),負責實際起草詔敕。
門下省
- 審核封駁(審查復核)
- 負責審查中書省草擬的詔敕。若認為內容不妥,有權退回重擬(稱為「封駁」),避免政令草率發布。
- 長官為侍中,旗下設有給事中等官職,專司覆審與監察政令。
尚書省
- 貫徹執行(行政實施)
- 當詔敕經中書省草擬、門下省審核通過後,送交尚書省頒佈並貫徹執行。
- 長官為尚書令(後多空缺,由左右僕射主持),下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執行具體政務。
